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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我和女朋友一起看了一套房子很不錯,決定購買。首付27萬,我出資20萬彩禮,我物件出資7萬,房產證只填寫女方名字了,而且還款都是我一個人在還,請問房產分割後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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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這個問題特別好。原因是:類似這種問題,一個“不動產登記制度”就全搞混了——不動產登記制度寫的很明確:以登記為準。如果按照這個規定,寫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所以,房子應該是女方個人財產。

    但是,類似題主這種婚前一方出資(不管是全部還是部分)、登記在對方名下,房子真的完全屬於對方個人麼?

    這裡先給出結論,隨後解釋:

    房子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照實際出資額比例分割房子。還貸(含增值),個人出資償還部分歸個人。為什麼不遵循“不動產登記制度”?

    在之前的《婚姻法》、現行《民法典》中,均未就題主這種情況給出明確說法。

    涉及到“婚姻”這個因素的房產歸屬判定,有諸多影響因素:登記、出資、贈與。現實中,婚前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會存在三種判定方式:

    一種方式是贈與給個人。相當於一方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婚結了,條件達成,贈與生效,房子歸登記人個人所有——這是登記與贈與相結合的判定結論。一種方式是債務。相當於一方對另一方的借款。這種認定的結論是,房子歸另一方,但是另一方要承擔對方出資額的債務——這是登記與出資相結合的判定結論。一種方式是“分享性”贈與。將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拿出一部分來與對方分享,而不是全部給到對方。所以結論是:房子歸雙方——這是登記、贈與、出資相結合的判定結論。

    無論哪種方式都可以看出:其實已經脫離了不動產登記的簡單判定原則。到底哪種判定結論是對的?

    比較遺憾的告訴題主——沒有唯一結論,怎麼判的都有。但是,隨著婚姻問題越來越多、房子價值越來越大,上述三種方式中,支援第三種結論的判例越來越多。這也是為什麼開篇給出題主結論的理由。

    如何分割?

    我們把房子跟貸款分開,分別來看待:

    1.房子。

    雙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是各自一半、還是按照出資額比例劃分?個人支援第二種觀點。依據是,在之前中國有關婚姻法解釋(三)中的第七條: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雖然上述解釋說的是“雙方父母出資”,但是推定與雙方各自出資同理。所以,房子的份額,按照男女各自出資比例劃分。

    題主提到20萬是“彩禮”,這個彩禮,只有習俗,法律已經明確禁止。而且出資額巨大,所以,法律不會支援是彩禮、無償給到對方的說法。

    2.貸款。

    貸款的分割,依據的是“出資人”原則判定——誰出資,歸誰。

    題主提到個人出資還貸,正常情況下應該是:題主把錢打到女友賬戶上,女友對接銀行還貸。只要題主能證明這筆錢是個人出資,那麼已償還的貸款部分,全部歸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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