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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寧波江北區流動人口量化積分落戶申請指南(時間+條件+方式)

      指標管理

      江北區2020年度量化積分落戶計劃指標總量不超過15戶。年度積分落戶指標由區發改局會同區級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商定。

      適用物件

      申請時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就業居住,並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的非寧波市戶籍流動人口。

      基本條件

      申請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積分落戶:

      1.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並參加江北區流動人口量化積分申評。

      2.符合法定工作年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在本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4.無刑事犯罪記錄。

      積分落戶標準

      流動人口量化積分達到10分以上(含10分)。

      積分落戶量化積分申請時間

      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

      積分落戶辦理程式

      (一)量化積分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流動人口請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江北區流動人口量化積分指標體系(2020年版)》,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前往居住地街道(鎮)流動人口量化積分視窗申請量化積分,或在浙江省政務服務網網上提交申請及有關材料。

      (二)積分落戶受理。

      1.名單確定。

      區流管辦對申請本次積分落戶人員按量化積分分值從高到低確定量化積分排位前15位落戶名單,由區流管辦簡訊通知並將最終落戶名單移交公安江北分局。流動人口收到通知後,需申辦本區常住戶口的,可以到公安部門戶籍視窗提出積分落戶申請。

      2.受理時間。

      申請人於12月10日前攜帶落戶資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戶籍視窗辦理落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落戶資格。公安江北分局在12月20日前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期間相關職能部門應予以主動配合。

      3.申請材料。

      申請落戶人員身份證和戶口簿;申請落戶人員本人《浙江省居住證》;原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量化積分確認單;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落戶公示。公安江北分局根據確定的擬落戶人員名單,將其積分情況及落戶意見同時向現用人單位和實際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公安江北分局按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其他事宜

      (一)配偶子女隨遷。符合條件落戶的流動人口,其配偶和子女隨遷按本市現行政策辦理。

      (二)法律責任。申請人和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一旦發現虛假或者偽造,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履行職責,在執行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如市級出臺積分落戶相關政策,則以市級政策為準,本通告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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