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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檸檸乖乖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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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志敏89580991
辭退員工可以說:
1.開場。請坐,最近工作如何...生活上如何....有沒有什麼困難....有什麼打算....。
2.表達事實。我現在打算和你談一下關於你工作上的事情。從當月業績來看(表達事實而不是僅僅你的感受),你表現出一定的工作能力不足(語言上不要變現偏激,從“事實”引到“結論”),你願意和我談談你工作上問題嗎(假如你不是已經確定要辭退他,進一步的溝通也是鼓勵的,假如確定要辭退,那就沒必要了)。
3.表達你的目的。我綜合考慮你的工作表現和公司要求(同樣都是客觀條件,是事實),我決定對你做出辭退的決定(這是一個決定,無法改變的決定,語氣要堅定)。
4.收場。我很抱歉做出這個決定(畢竟這個決定對員工是不好的事實),但是我無法不做這個決定。假如你離職後有什麼需要幫助的,請向我提出,我會盡我所能(重申已經做出了辭退的決定,假如以後不想有任何聯絡,也可以不說會幫他)。
1、需要了解該員工為什麼會被辭退,要對員工進行分析,該員工的有點和缺點。
2、告知員工為什麼會被辭退,儘量將問題直接指出來給員工,讓員工知道自己的不足。
3、列出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某一條規定,單位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並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應該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或者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4、簽訂離職協議,並結算清工資,單位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 證明。可以和員工協商將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由辭退改成協商離職。避免給員工以後造成影響。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