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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95606997848

    (一)違法主體為自然人和單位。非法營運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即處罰物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所謂的“社會組織”(如“某縣至某區聯營組”)是自然人自發組成,應以自然人論。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非法營運,雖然也有具體從事營運的人,但違法主體應該是該法人或者組織。

    (二)主觀上是以營利為目的。只有營利是當事人從事道路運輸之目的才構成非法營運,此處的營利宜作狹義理解,即是從道路運輸行為中謀求利潤。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宜擴大至商品、廣告、融資等相關收益。同時,"營利”只作動詞,即“謀求利潤”,指透過經營賺取利潤,不同於“贏利”、和“盈利”。因此,判斷的關鍵不在於結果是否營利有錢賺,而在從事道路運輸的目的是追求利潤。

    (三)客觀表現為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利用客運、貨運車輛為不特定公眾提供道路運輸服務運輸。這裡需要從四個方面注意理解:

    1.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未取得任何道路運輸的許可從事客貨營運。二是取得部分營運許可但超範圍從事客貨營運。對於第二類超範圍經營的,若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特別規定予以認定,不應以非法營運進行處罰。

    2.工具為客運、貨運車輛。客運、貨運車輛由於散見於各個法律及標準中,其法定範圍因適用不同法規而有不同範圍的界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2)等均有不同表述,此處應以合法營運中的客運車輛、貨運車輛型別為宜,一般不應擴大至功能不在客運或貨運的車輛。比如,專項作業車可能臨時性會載貨,也可能載人。當然,重慶特有的“棒棒”(為居民提供挑搬行李)人工運輸貨物、農村農民用騾子幫村民駝貨謀生及北方馬車運輸等不是以客運、貨運車輛進行的道路運輸,不應納入。

    3.服務內容為道路運輸服務。道路運輸,是指以車輛為運載工具在道路上實現人和物空間位置變化的活動。首先要與其他運輸方式區別,不是以道路為載體的運輸服務不構成非法營運,如管道運輸、水運與航空運輸等。其次是與運輸相關服務相區別,如:搬運服務、汽車租賃、代駕勞務等。再則,這裡的“道路”應有所限制,應該是指公共道路,主要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與《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的道路範圍基本一致。同時,應注意與機場、大型港口、旅遊景區、大型廠區、建設工地和校園等相對封閉區域內的道路相區別。

    4.服務的物件是不特定的。公眾在法律邏輯上是一個抽象的群體概念,其外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社會公眾是除自己及與自己有相當關係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團體)以外的人群。在執法實踐中,很多執法人員取證問的最多的就“你是否認識乘客”,這實際上就是對服務物件是否屬於社會公眾的一般性判斷,雖不很嚴謹,但簡單易行。在具體調查處理時,還應全面調查,綜合判斷。

    (四)侵犯的客體是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政府對道路運輸市場實施許可管理,公共客運實施特許經營許可。非法營運的進入,不但打亂了政府運力投放,且因車輛、駕駛人及保險等未實施准入,降低了道路運輸營運市場標準,危及交通運輸安全。因此,非法營運的違法行為不但擾亂了道路運輸市場秩序,而且侵犯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以上四個法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構成非法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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