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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驛路人家

    一、救助拖船:以元/千瓦小時為計費單位。計費時間自停泊地備車時起至返回原泊地完車時止。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費。  二、救撈工程駁:以元/艘天為計費單位。計費時間自停泊地做施工準備工作時起至返回原泊地時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此費率未包括人工費、工作時間的燃料費和執行工程時臨時增加的機械裝置和施工人員的人工費。其中“芝罘島”號已包括基本船員的人工費。  三、自航打撈船:以元/艘天為計費單位。計費時間自停泊地備車時起至返回原泊地完車時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此費率不包括航行時間的燃料費和施工人員的人工費。  四、駁船:以元/艘天為計費單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此費率未包括拖船費和執行工程時增加機械裝置和工程人員等費用。  五、輔助船:以元/艘天為計費單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非機動輔助船未包括拖船費。  六、浮吊:  1、計費時間自停泊地做準備工作時起,至返回原泊地時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  2、以元/艘天為計費單位。  3、停泊期間(包括調遣),按工作艘天費率的50%計費。  4、索具費:除按額定吊重所配索具以內(大力號係指1000噸吊重),對超長、超限的被吊物件需加收主鉤以下的工、索具費用(被吊物貨方自配者除外)。  5、此費率中未包括拖船費。  6、被吊物件的海上貨物保險及檢定費用由貨方負擔;工程保險費及第三者賠償由租船人負擔。  七、人工費:以元/工日為計費單位。每工日按八小時計算,工作不足四小時按半工日計,四小時以上不足八小時按八小時計(即按一個工日計)。夜間(1700到翌日0800)作業,每小時增加50%的工日費率。節假日另加100%的工日費率。計費起迄時間自施工前準備工作時起至施工完畢返回原基地時止。  八、打撈浮筒:以元/只天為計費單位。計費時間自拖離原泊地時起至返回原泊地時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此費率未包括拖船費、人工費、浮筒鋼纜、空氣壓縮機、充氣皮管、附屬工、索具等費用。  九、救撈機械裝置:按不同種類分別以元/臺天、元/只天等為計費單位。計費時間自準備工作時起至返回原基地時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算  此費率未包括工作燃料費。非固定在船舶上的機械裝置,未包括調遣費、人工費、燃料費、電力費、出庫入庫搬運費及使用時的材料費。  十、救撈配套工具:以元/套天為計費單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  計費時間同“九”。此費率未包括人工費、調遣費、搬運費、使用時的有關材料費以及重要材料所發生的運輸費。  十一、潛水裝備:按不同型別分別以元/套天和元/只天等為計費單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計費時間同“九”。此費率未包括人工費、調費、搬運費、材料費、損壞的補償費、滅失的索賠費等。  十二、其他工具:可分別參照“九”、“十”、“十一”條,根據不同型別計費。  十三、潛水器材:以元/只天為計費單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計。其他同“十一”條規定內容。  十四、浮筒鋼纜和充氣皮管,因使用狀態惡劣損耗大,採取五五攤銷計費。  十五、工程材料費:將按照具體施工所發生的材料支出金額外加13%的管理費,3.3%的稅金計收費用。  十六、在施工過程中,因受自然條件影響,暫時撤離工地避風等待,在其等待期間的船舶浮吊機具裝置和人工的費用,仍全額按本辦法和費率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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