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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397021862136

    關於工齡的計算,現今是根據廣東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發[2006]165),工齡的計算具體如下:

      一、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人員或全民所有制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凡與工作單位簽訂聘用或者勞動合同,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考錄或招聘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後,其繳費的年限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按自動離職、除名處理的人員,以及由於單位裁減(分流)人員採取工齡贖買等方式,超過國家規定的補償標準發放補償的人員,考錄或招聘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後,其工齡從重新工作之日起計算。

      三、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按國家學位委員會的規定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考錄或招聘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後,其按學位制規定攻讀碩士學位的學習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的人員的工齡計算,亦按此規定辦理四、經批准出境的人員,回國考錄或招聘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後,其出境前在原單位按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可與回國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五、上述人員工齡計算,從2006年6月起執行,過去凡與工齡計算有關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補。辦理工齡計算審批手續,從本人的人事檔案記載及歷史資料為依據,並同時提供原始的聘用(勞動)合同、養老保險金繳納憑證,學位證書等證明材料,屬省直單位的,由各主管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屬各市、縣(市、區)的,有各市研究確定。

      其中,關於第一條在非公有制單位就業人員或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臨時聘用人員的計算條件設定不合理,現在社會上仍有不少非公有制單位雖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未為員工繳交社保,事實上員工卻又是在那工作。在這樣的現實情況下,為什麼要同時有勞動合同跟養老保險才能認定工齡呢?為什麼不能以勞動合同為準呢?難道勞動合同就一點效力沒有,證明不了員工與就業單位的勞動關係?既然檔案中第三條中連獲得碩士學位的人員在校學習時間都能拿到工齡,為什麼現實中已經工作的人由於沒養老記錄卻認定不了工齡?這個明顯是不合理的,既然有了勞動合同,確立了勞動關係,那就應當認定工齡。以前工作的工齡機關事業單位不認可的話,對職工收入影響較大,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希望省領導能重視。

    各位網友:

      近日,有網友反映工齡計算問題。根據領導批示,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並提出了回覆意見(附後)。感謝各位網友對我省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專此回覆。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11日

    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回覆意見: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單位和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根據上述法律法規,依法簽訂聘用或勞動合同並繳納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盡的義務。因此,粵人社發〔2006〕165號文關於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人員或全民所有制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考錄或招聘到機關事業單位前工齡認定的有關規定,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要求,也符合國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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