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達病危通知書標準如下:
為了讓危重病人在我院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防範醫患糾紛,根據衛生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管理規定,現就醫師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作出以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病危通知書是患者所患疾病可能危及生命時,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向患者親屬或關係人告知所患疾病及其嚴重程度和危及生命的風險,由患者親屬或關係人簽署知情的醫學文書。
第二條 病危、病重通知書書寫內容包括所患疾病的名稱和風險程度、病情變化或發展出現危及生命的原因、通知日期和時間、患者親屬或關係人簽名並註明與患者的關係、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簽名並註明科室。
第三條 病危、病重通知書必須由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簽發,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進修醫師和實習醫師不得簽發。
第四條 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時應進行有效溝通,及時告知家屬患者所患疾病及其嚴重程度和危及生命的風險,並在長期醫囑和當日病程記錄中記錄。
第五條 患者所患疾病或病情突然變化隨時可能危及生命時,應立即下達病危通知書。
第六條 患者所患疾病一般情況、生命體徵比較穩定但隨時可能發生病情變化時,應下達病重通知書。
第七條 病人有如下情形在入院後應立即下達病危通知書,並至少經過72小時後方可撤銷病危或改下病重通知書。
1、生命體徵不平穩
2、外傷(車禍、爆炸、高處墜落等)致重度顱腦損傷、胸部挫裂傷並內出血
3、肺部感染並伴有高熱的嬰幼兒
4、各種休克
5、重要臟器出血、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
6、意識障礙
7、腦出血、腦梗塞
8、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衰、惡性心律失常
9、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10、中、重度中毒
11、肺栓塞
12、急性、重症胰腺炎
第八條 病人如有以下情形入院後應下達病重通知書,並至少經過72小時後方可撤銷病重。
1、有心臟病、高血壓、冠心病及老慢支等陳舊性疾病並伴有心功能Ⅲ~Ⅳ級的六十歲以上老年人。
@谷老道
2、80歲以上老年人。
3、長期臥床的病人。
4、惡性腫瘤伴重要臟器轉移。
5、各種實驗室檢查結果超過危急值。
6、輕度中毒病人。
第九條 病危病人經治療生命體徵平穩後必須經過48小時以上方可撤銷病危或改為病重。
第十條 醫師可根據患者病情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但不限於本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的病種或症狀。
第十一條 科主任可根據患者的病情要求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
第十二條 各臨床科室可根據本科室實際情況確定入院後,立即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的病種或症狀,但不得違反本規定。
第十三條 已下達病危通知書的患者,當病情出現惡化時,應及時與家屬溝通後再次下達病危通知書。
第十四條 病危、病重通知書的下達列入質控考核範圍,凡未按本規定下達者,扣減質控分0.2分。
第十五條 書寫的病危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患者親屬或關係人儲存,一份存放於病歷中備查。
關於下達病危通知書標準如下:
為了讓危重病人在我院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防範醫患糾紛,根據衛生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管理規定,現就醫師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作出以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病危通知書是患者所患疾病可能危及生命時,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向患者親屬或關係人告知所患疾病及其嚴重程度和危及生命的風險,由患者親屬或關係人簽署知情的醫學文書。
第二條 病危、病重通知書書寫內容包括所患疾病的名稱和風險程度、病情變化或發展出現危及生命的原因、通知日期和時間、患者親屬或關係人簽名並註明與患者的關係、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簽名並註明科室。
第三條 病危、病重通知書必須由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簽發,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進修醫師和實習醫師不得簽發。
第四條 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時應進行有效溝通,及時告知家屬患者所患疾病及其嚴重程度和危及生命的風險,並在長期醫囑和當日病程記錄中記錄。
第五條 患者所患疾病或病情突然變化隨時可能危及生命時,應立即下達病危通知書。
第六條 患者所患疾病一般情況、生命體徵比較穩定但隨時可能發生病情變化時,應下達病重通知書。
第七條 病人有如下情形在入院後應立即下達病危通知書,並至少經過72小時後方可撤銷病危或改下病重通知書。
1、生命體徵不平穩
2、外傷(車禍、爆炸、高處墜落等)致重度顱腦損傷、胸部挫裂傷並內出血
3、肺部感染並伴有高熱的嬰幼兒
4、各種休克
5、重要臟器出血、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
6、意識障礙
7、腦出血、腦梗塞
8、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衰、惡性心律失常
9、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10、中、重度中毒
11、肺栓塞
12、急性、重症胰腺炎
第八條 病人如有以下情形入院後應下達病重通知書,並至少經過72小時後方可撤銷病重。
1、有心臟病、高血壓、冠心病及老慢支等陳舊性疾病並伴有心功能Ⅲ~Ⅳ級的六十歲以上老年人。
@谷老道
2、80歲以上老年人。
3、長期臥床的病人。
4、惡性腫瘤伴重要臟器轉移。
5、各種實驗室檢查結果超過危急值。
6、輕度中毒病人。
第九條 病危病人經治療生命體徵平穩後必須經過48小時以上方可撤銷病危或改為病重。
第十條 醫師可根據患者病情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但不限於本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的病種或症狀。
第十一條 科主任可根據患者的病情要求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
第十二條 各臨床科室可根據本科室實際情況確定入院後,立即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的病種或症狀,但不得違反本規定。
第十三條 已下達病危通知書的患者,當病情出現惡化時,應及時與家屬溝通後再次下達病危通知書。
第十四條 病危、病重通知書的下達列入質控考核範圍,凡未按本規定下達者,扣減質控分0.2分。
第十五條 書寫的病危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患者親屬或關係人儲存,一份存放於病歷中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