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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四眼妹生活記

    律詩和絕句的基本句式可歸納為以下四種情況:

    甲:[平平]仄仄平平仄(仄起仄收)

    乙:[仄仄]平平仄仄平(平起平收)

    丙:[仄仄]平平平仄仄(平起仄收)

    丁:[平平]仄仄仄平平(仄起平收)

    古人作詩並不完全拘束於上述句式,每字平仄的使用,大體上可分為兩種情形:⑴ 可無條件改變平仄;⑵ 有條件改變平仄。

    一、可無條件改變平仄的位置。包括七言詩(指絕句、律詩,下同)所有句式的第一字;甲、丙、丁式句的倒數第五字;乙式句的倒數第三字。

    二、有條件改變平仄的位置。這一原則實際涉及的就是“拗救”的問題。某字違反了平仄的規定即“拗”,為了補救它,把同句或同聯對句中的某字也改變平仄,即為“救”。主要有以下情況:

    ①乙式句的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不可隨便換為仄聲,否則除末字外其餘四字為三仄一平,即出現了所謂“犯孤平”的錯誤,此時必須將本句倒數第三字的仄聲改平聲,句式變為“[仄仄]仄平平仄平”。如孟浩然《早寒有懷》:

    木落雁南渡,北風江上寒。

    “北”字拗,“江”字救。再如元稹《遣悲懷》:

    鄧攸無子尋知命,潘岳悼亡猶費詞。

    “悼”字拗,“猶”字救。

    ②丙式句中,倒數第三字若用仄聲,為拗句,救的方法是把倒數第二字的仄聲改為平聲,句式變為“[仄仄平平仄平仄]”,這種情況多向於尾聯的出句。如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無為在歧路,兒女共沾巾。

    “在”字拗,“歧”字救。再如杜甫《宿府》:

    已忍伶俜十年事,強移棲息一枝安。

    “十”字拗,“年”字救。(“十”為入聲)

    還必須注意,此種拗救情況出現時,句子中倒數第五字必為平聲,不可用仄。

    A.倒數第三字應平用仄為“半拗”,可救可不救,若求即把對句倒數第三字的仄聲改為平聲。即“[平平]仄仄仄平仄”,對句為“[仄仄]平平平仄平”。例如杜甫《蜀相》:

    映階碧草自春色,隔葉黃鸝空好音。

    “自”字半拗,“空”字救。

    B.倒數第二字應平用仄為拗,救的方法是將對句的倒數第三字改為平聲。例如白居易詩《賦得古原草送別》:

    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不”字拗,“吹”字救。

    C.倒數第二字拗,同時倒數第三字半拗,可同時用對句倒數第三字的仄聲改平聲來救。如杜甫《江南春絕句》: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樓臺煙雨中。

    “八”字半拗、“十”字拗,同時以“猶”字救。

    ④一聯的出句、對句俱有拗字,可由對句的一個字來救。如陸游《夜泊水村》:

    一身報國有萬死,雙鬢向人無再青。

    出句“有”字半拗、“萬”字拗,對句“向”字拗(犯孤平),同時由對句“無”字救。再如蘇軾《新城道中》:

    野桃含笑竹籬短,溪柳自搖沙水清。

    出句“竹”字半拗,對句“自”字拗,同由對句“沙”字救。還可以回頭觀察一下前例孟浩然詩《早寒有懷》,即屬此類。

    應該注意,此一拗救情況基本侷限於出句為甲式句,對句為乙式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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