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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025857956224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規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要罷免業委會委員或主任,必須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提議或者20%以上的業主提議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或主任的話,個別業主要求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或主任的提議將不被採納,這是為了防止少數業主幹擾小區管理,維護小區安定團結的局面考慮的。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就可以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或主任,最終是否能夠罷免,必須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根據規定,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的業主大會,經與會業主的投票權半數以上透過才有效,並且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只有透過這一系列的程式,罷免業主委員會或主任的程式才是合法有效的。   現在某小區已經有20%以上的業主聯名要求罷免現任業主委員會主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正常業主提案程式一般是20%以上的業主代表首先應將聯名報告遞交業主委員會,要求業主委員會在15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或給予答覆。但考慮到本次議題是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要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出面組織,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因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在討論議題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業主大會中應該適當迴避,便於業主大會正常召開。20%以上業主直接向業主委員會報告要求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如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予答覆或者不召開業主大會,20%以上業主可以要求房產辦或者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主持召開業主大會。如居民委員會、房產辦事處或街道辦事處給予答覆的,按答覆的內容有針對性的採取方案;如居民委員會、房產辦事處或街道辦事處不予答覆,視作不作為,那麼業主代表可以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要求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作為業主委員會,對於20% 以上業主聯名要求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的報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79號)第十三條規定:“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的事由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作為居民委員會、房產辦事處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業主委員會進行必要的指導和監督,協調好小區業主關係,從而穩定社群環境。   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20%以上業主提議的;……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所以本案中房產辦責令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委員會仍然不召開的,房產辦應該組織或者指導20%業主代表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必要時,可以建議20%以上業主聘請中介諮詢機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可以採用書面徵詢意見的方式,但參加的業主達到50%以上;如果同意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數量達到參加徵詢的業主半數以上,則罷免成功。業主大會應該公佈業主大會表決結果,並向主管部門備案。   被罷免的業主委員會主任應該主動接受和配合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聘請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對任期內的經濟問題給予鑑定。即使沒有被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也應該主動公佈帳務,履行職責,同時表明自己的清白。如果業委會主任拒絕接受審計,業主大會可以透過訴訟,要求法院強制進行審計,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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