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基本上是羅馬及其公民的法律。
2。作為公民法,它是以成文和非成文兩種形式存在著,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佈告,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習慣。當然十二銅表法曄包括在內。
3。萬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繼公民法之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羅馬司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和異邦人之間以及異邦人和異邦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羅馬法律。在羅馬法司法體系中,萬民法是比較成熟和發達的部分,也是後期羅馬法的基本內容。
萬民法的調整範圍最初只限於羅馬司法管轄範圍內的羅馬公民與異邦人之間的關係以及異邦人本身間的關係,後來逐漸成為調整各國公民之間關係的法律。
4。萬民法具有以案例為 主、靈活方便的特點,適用範圍的擴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種狹隘民族性的缺點,因而更能滿足整個社會的普遍要求,更能適應奴隸主階級的利益需要。
5。關於自然法的含義,在人類認識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它萌發於古希臘哲學,其中智者學派將“自然”和“法”區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明智的,永恆的,而法則是專斷的,僅出於權宜之計。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則斷定能夠發現永恆不便的標準,以作為評價成文法優劣的參照。.
6。7自然法(Natural Law)不是普通意義上的法律,而是一種昭示了絕對公理和終極價值的正義論。在西方文化中的“nature”,有點類似於中華文明中的“天”,指的是一種不隨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的客觀世界。“nature”是永恆的,絕對的,無條件的,這就決定了人權的普適性。而這種“天道”也決定了人們必須用合乎“人權”的方式來對待任何一個人,任何蔑視,損害,否定“人權”的行為都是“逆天而行”,這就是人權的道義性。
8。羅馬法的作用(內容):
1、調整財產關係,規定奴隸制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核心)
2、制約或消除父家長權和夫權,保證子女的財產權和婚姻自主權
3、保護除奴隸以外自由民的權利,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護他們的多種權利
4、滲透自然法的思想
.9羅馬法的影響:
第一,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係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係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後世立法的基礎。
第二,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制法更為詳盡,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確切、嚴格、簡明和結論清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範圍內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於資產階級採用的現成的準則。
第三,羅馬法中體現的理性原則、衡平觀念等,也非常適合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需要,成為資產階級革命、摧毀專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諸侯割據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統一的資產階級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羅馬統治階級運用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羅馬法的完備發達而自願採用,是羅馬法對後世,尤其是西方資產階級立法發生巨大影響的又一個原因。
第五,羅馬的人權主義到目前為止都是適用於整個世界的,它的設立對於整個世界的法律設定都有著深遠的影響。
1。公民法基本上是羅馬及其公民的法律。
2。作為公民法,它是以成文和非成文兩種形式存在著,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佈告,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習慣。當然十二銅表法曄包括在內。
3。萬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繼公民法之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羅馬司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和異邦人之間以及異邦人和異邦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羅馬法律。在羅馬法司法體系中,萬民法是比較成熟和發達的部分,也是後期羅馬法的基本內容。
萬民法的調整範圍最初只限於羅馬司法管轄範圍內的羅馬公民與異邦人之間的關係以及異邦人本身間的關係,後來逐漸成為調整各國公民之間關係的法律。
4。萬民法具有以案例為 主、靈活方便的特點,適用範圍的擴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種狹隘民族性的缺點,因而更能滿足整個社會的普遍要求,更能適應奴隸主階級的利益需要。
5。關於自然法的含義,在人類認識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它萌發於古希臘哲學,其中智者學派將“自然”和“法”區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明智的,永恆的,而法則是專斷的,僅出於權宜之計。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則斷定能夠發現永恆不便的標準,以作為評價成文法優劣的參照。.
6。7自然法(Natural Law)不是普通意義上的法律,而是一種昭示了絕對公理和終極價值的正義論。在西方文化中的“nature”,有點類似於中華文明中的“天”,指的是一種不隨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的客觀世界。“nature”是永恆的,絕對的,無條件的,這就決定了人權的普適性。而這種“天道”也決定了人們必須用合乎“人權”的方式來對待任何一個人,任何蔑視,損害,否定“人權”的行為都是“逆天而行”,這就是人權的道義性。
8。羅馬法的作用(內容):
1、調整財產關係,規定奴隸制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核心)
2、制約或消除父家長權和夫權,保證子女的財產權和婚姻自主權
3、保護除奴隸以外自由民的權利,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護他們的多種權利
4、滲透自然法的思想
.9羅馬法的影響:
第一,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係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係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後世立法的基礎。
第二,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制法更為詳盡,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確切、嚴格、簡明和結論清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範圍內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於資產階級採用的現成的準則。
第三,羅馬法中體現的理性原則、衡平觀念等,也非常適合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需要,成為資產階級革命、摧毀專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諸侯割據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統一的資產階級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羅馬統治階級運用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羅馬法的完備發達而自願採用,是羅馬法對後世,尤其是西方資產階級立法發生巨大影響的又一個原因。
第五,羅馬的人權主義到目前為止都是適用於整個世界的,它的設立對於整個世界的法律設定都有著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