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質量要求及檢驗標準
1、查驗提供的質量憑證。核查物品名稱、規格、編號(批號)、數量、交付(或作業完成)單位、日期、產品合格證或有關質量合格證明,確認檢驗手續、印章和標記,必要時核對主要技術指標或質量特性值。它主要適用於採購物資的驗證。
2018最新產品質量要求及檢驗標準
2、確認檢驗依據的技術檔案的正確性、有效性。檢驗依據的技術檔案,一般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採購(供貨)合同(或協議)。具體依據哪一種技術檔案需要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規定。對於採購物資,必要時要在合同(或協議)中另附驗證方法協議,確定驗證方法、要求、範圍、接收準則、檢驗檔案清單等。
3、查驗檢驗憑證(報告、記錄等)的有效性,憑證上檢驗資料填寫的完整性,產品數量、編號和實物的一致性,確認簽章手續是否齊備。這主要適用於過程(作業)完成後准予放行。
4、需要進行產品複核檢驗的,由有關檢驗人員提出申請,送有關檢驗部門(或委託外部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二、產品質量檢驗程式
1、計劃編制和確定
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計劃由局質量監督管理處負責編制,經分管局長稽核,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後確定。
2、任務的下達
質量監督管理處根據確定的計劃按季度組織實施,在前一季度末下達下一季度監督檢驗任務的通知。
3、抽樣工作
承擔檢驗的質檢機構須向受檢單位出示本局下達的監督檢驗任務通知以及抽樣人員(至少2人)的有效證件(檢驗員證)。以上二證不齊全,受檢單位有權拒絕抽樣。
抽樣要採取突擊抽查的方式,事先不得洩露給受檢單位。樣品要籤封,並在封條上加蓋承檢機構公章。
對按企業標準組織生產的產品,要審查其標準是否依法備案,必要時可請受檢單位提供標準(影印件),以作為該企業產品的檢驗依據。
對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和強制安全認證管理的產品,要審查企業是否取得生產許可證(並驗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或透過安全認證,並在抽樣單備註欄內填好檢查記錄。
4、檢驗工作
質檢機構承擔監督檢驗任務,應嚴格按質檢機構質量手冊規定的各項制度進行,確保檢驗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準確性和時效性,並對其出具的檢驗結論負法律責任。
檢測期間,承檢機構和人員不得洩露檢測情況。未經批准,各質檢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向外釋出檢驗結果,併為受檢單位保守技術機密,保證其智慧財產權不受侵害。
5、檢驗結論的告知和認可
檢驗結束後,承檢機構應將產品檢驗報告送達受檢單位。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應同時告知企業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時限,可先以不合格結論認可通知書形式通知受檢單位進行認可,然後送達檢驗報告。
如企業對檢驗結論有異議,承檢機構應對異議內容進行認真研究,並及時答覆。若原檢驗結論確係誤判或錯判的,應予更正。
若企業對檢驗結論要求仲裁的,由質量監督管理處受理。質量仲裁檢驗的費用由申請方墊付,責任方支付。
超過規定期限,受檢單位未提出異議或申請仲裁檢驗的,視同於認可檢驗結論。
6、樣品的處理
檢驗工作結束留樣期滿後,除檢驗損耗部分和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退還的外,其餘樣品應通知受檢單位在三十日內領回;逾期不領回的,按無主處理。
一、產品質量要求及檢驗標準
1、查驗提供的質量憑證。核查物品名稱、規格、編號(批號)、數量、交付(或作業完成)單位、日期、產品合格證或有關質量合格證明,確認檢驗手續、印章和標記,必要時核對主要技術指標或質量特性值。它主要適用於採購物資的驗證。
2018最新產品質量要求及檢驗標準
2、確認檢驗依據的技術檔案的正確性、有效性。檢驗依據的技術檔案,一般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採購(供貨)合同(或協議)。具體依據哪一種技術檔案需要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規定。對於採購物資,必要時要在合同(或協議)中另附驗證方法協議,確定驗證方法、要求、範圍、接收準則、檢驗檔案清單等。
3、查驗檢驗憑證(報告、記錄等)的有效性,憑證上檢驗資料填寫的完整性,產品數量、編號和實物的一致性,確認簽章手續是否齊備。這主要適用於過程(作業)完成後准予放行。
4、需要進行產品複核檢驗的,由有關檢驗人員提出申請,送有關檢驗部門(或委託外部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二、產品質量檢驗程式
1、計劃編制和確定
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計劃由局質量監督管理處負責編制,經分管局長稽核,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後確定。
2、任務的下達
質量監督管理處根據確定的計劃按季度組織實施,在前一季度末下達下一季度監督檢驗任務的通知。
3、抽樣工作
承擔檢驗的質檢機構須向受檢單位出示本局下達的監督檢驗任務通知以及抽樣人員(至少2人)的有效證件(檢驗員證)。以上二證不齊全,受檢單位有權拒絕抽樣。
抽樣要採取突擊抽查的方式,事先不得洩露給受檢單位。樣品要籤封,並在封條上加蓋承檢機構公章。
對按企業標準組織生產的產品,要審查其標準是否依法備案,必要時可請受檢單位提供標準(影印件),以作為該企業產品的檢驗依據。
對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和強制安全認證管理的產品,要審查企業是否取得生產許可證(並驗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或透過安全認證,並在抽樣單備註欄內填好檢查記錄。
4、檢驗工作
質檢機構承擔監督檢驗任務,應嚴格按質檢機構質量手冊規定的各項制度進行,確保檢驗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準確性和時效性,並對其出具的檢驗結論負法律責任。
檢測期間,承檢機構和人員不得洩露檢測情況。未經批准,各質檢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向外釋出檢驗結果,併為受檢單位保守技術機密,保證其智慧財產權不受侵害。
5、檢驗結論的告知和認可
檢驗結束後,承檢機構應將產品檢驗報告送達受檢單位。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應同時告知企業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時限,可先以不合格結論認可通知書形式通知受檢單位進行認可,然後送達檢驗報告。
如企業對檢驗結論有異議,承檢機構應對異議內容進行認真研究,並及時答覆。若原檢驗結論確係誤判或錯判的,應予更正。
若企業對檢驗結論要求仲裁的,由質量監督管理處受理。質量仲裁檢驗的費用由申請方墊付,責任方支付。
超過規定期限,受檢單位未提出異議或申請仲裁檢驗的,視同於認可檢驗結論。
6、樣品的處理
檢驗工作結束留樣期滿後,除檢驗損耗部分和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退還的外,其餘樣品應通知受檢單位在三十日內領回;逾期不領回的,按無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