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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缺少有力證據定罪,嫌疑人告訴律師自己的殺人動機過程及兇器所藏地,那律師該怎麼辦?會涉嫌包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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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三零夢幻1

    不會,律師的職責就是為委託人爭取權益,所以不會有包庇一說。律師如果舉報當事人,反而是不對的,輕則違反職業道德,重則違法。律師可以裝作不知道,但是不能教當事人如何做假證據,不能指使當事人提供虛假口供。有例外,那就是,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現在活著的人死亡的,必須舉報!

  • 2 # nici7808

    我們所裡有個年輕的律師,接了一個殺人強姦毀屍滅跡的案件,性質特別惡劣,他去看守所會見嫌疑犯時,告訴他:你死定了!

  • 3 # 施大俠

    1:有無自首立功情節,或者坦白情節2:被害人是否有過錯。3:能否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4:有沒有錢錢錢4:無前科。

  • 4 # 可樂樂果

    既然殺了人,你的罪已經確定了——最好的結果和最差的結果,不同的律師會給你爭取不同的結果。不論律師怎樣辯護,都是在“罪刑法定”範圍內最大限度的來保護你的權利

  • 5 # 林廣軍律師

    律師不得成為委託人案件中的證人

    您這個問題涉及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如何履行保密義務的問題!

    一、首先回答您的問題:在犯罪嫌疑人告訴律師自己的殺人動機及兇器所藏地後,律師是不能也沒有義務告訴偵查機關這些線索和材料的。

    恰恰相反,律師應該為當事人保守這些秘密,這個是律師應該遵循的法定保密義務。

    二、律師的保密義務是有著法律規定的。

    根據2018年最新的《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前半段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

    三、但是,律師的保密義務也不是沒有任何條件的。在特殊情況下,律師的保密義務失效。

    根根《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後半段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四、《刑事訴訟法》第48條完整的意思就是:

    律師只有在涉及犯罪嫌疑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且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才應當有義務將這些線索和資訊告訴司法機關。

    其他任何資訊,律師都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五、當事人的利益是最大的利益,律師不能為了偵查機關破案而違背了法定的保密義務。

    如果律師沒有履行自己的保密義務,而成為了偵查機關的幫手,那麼律師這個職業就沒有設立的必要了。

    六、律師絕對不能成為自己委託人的證人,去證明自己委託人犯罪事實成立,這是一個再明顯不過的道理。

    要是律師隨意違背保密義務,請問誰還願意聘請律師?

  • 6 # 北京刑辯律師李國鋒

    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掌握了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的證據及相關資訊,依法應該為其保密。不得向司法機關報告或揭發。這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保密義務決定的,也是與律師的辯護職責相適應的。雖然有這樣的保密義務,但是不是絕對的,如果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資訊,律師必須向司法機關報告,而不再對該部分事實承擔保密義務。也就是說,保密是原則,不保密是例外。在指控犯罪過程中,證明犯罪成立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被告人無需自己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辯護律師針對檢察院為指控犯罪在法庭中出示的證據進行分析論證,依法提出無罪、罪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意見,如果檢察院舉證達不到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律師就會堅決進行無罪辯護。律師辯護依據的是查證屬實的證據和法律規定。法院也必須堅持證據裁判,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打擊犯罪、保障人權並重的體現。歡迎點選【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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