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中心監控與安全防範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
一般規定
1、資料中心監控與安全防範系統施工及驗收宜包括環境監控系統、場地裝置監控系統、安全防範系統的施工與驗收。2、環境監控系統應包括對塵埃粒子數、溫度、相對溼度的監測與控制及漏水、漏油的監視與報警等。3、場地裝置監控系統應包括對不間斷電源、空調裝置、柴油發電機、配電箱(櫃)等裝置的監視、控制、報警和測量。4、安全防範系統宜包括影片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和出入口監控系統等。5、監控與安全防範系統工程施工及驗收除應執行《資料中心基礎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462-2015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電氣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303和《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GB50348的有關規定。
配 管 配 線 與 敷 設配管配線與敷設 1、線纜敷設應按設計要求進行,並應符合《資料中心基礎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462-2015第9.2節的有關規定。2、電力電纜、走線架(槽)和護管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電氣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303的有關規定。3、同軸電纜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範》GB50198的有關規定。4、感測器、探測器的導線連線應牢固可靠,並應留有餘量,線芯不得外露。5、電力電纜宜與訊號線纜、控制線纜分開敷設,無法避免時,對訊號線纜、控制線纜應採取遮蔽措施。
設 備 安 裝 1、環境監控系統、場地裝置監控系統、安全防範系統安裝前的裝置檢測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智慧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339的有關規定執行。2、裝置與設施應按設計檔案確定的位置進行安裝,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留有操作和維護空間;2)環境引數採集裝置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符合引數採集裝置生產廠商相關技術資料要求。3、訊號傳輸裝置和訊號接收裝置之間的路徑和距離應符合技術檔案要求。4、攝像機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攝像機逐個通電、檢測和粗調,在攝像機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後方可安裝;2)應檢查雲臺的水平與垂直轉動角度,並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雲臺轉動起始點;3)攝像機與雲臺的連線線纜的長度應滿足攝像機轉動的要求;4)對攝像機初步安裝後,應進行通電除錯,並應檢查功能、影象質量、監視區範圍,符合要求後固定;5)攝像機安裝應牢固、可靠。5、監視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視器安裝在機櫃內時,應採取通風散熱措施;2)監視器的螢幕應避免光線直射;3)監視器的外部調節部分,應便於操作。6、控制箱(櫃/臺)及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控制箱(櫃/臺)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應平穩、牢固,並應便於操作和維護;2)控制箱(櫃/臺)內應採取通風散熱措施,內部接外掛與裝置的連線應牢固、可靠;3)所有控制、顯示、記錄等終端裝置的安裝應平穩,並應便於操作。
施 工 驗 收
1、交接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裝置、裝備及配件的安裝應準確無誤;
2)環境監控系統和場地裝置監控系統的資料採集、傳達、轉換、儲存、控制功能應正常;
3)入侵報警系統的入侵報警功能、防破壞和故障報警功能、記錄顯示功能和系統自檢功能應正常;
4)影片監控系統的控制功能、監視功能、顯示功能、記錄功能和報警聯動功能應正常;
5)出入口控制系統的出入目標識讀功能、資訊處理和控制功能、執行機構功能應正常。
2、系統檢測應按《資料中心基礎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462-2015附錄E的要求進行和記錄,並應在交接驗收時提交。
3、施工交接驗收應符合《資料中心基礎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462-2015第3.3.2條的規定。
資料中心監控與安全防範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
一般規定
1、資料中心監控與安全防範系統施工及驗收宜包括環境監控系統、場地裝置監控系統、安全防範系統的施工與驗收。2、環境監控系統應包括對塵埃粒子數、溫度、相對溼度的監測與控制及漏水、漏油的監視與報警等。3、場地裝置監控系統應包括對不間斷電源、空調裝置、柴油發電機、配電箱(櫃)等裝置的監視、控制、報警和測量。4、安全防範系統宜包括影片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和出入口監控系統等。5、監控與安全防範系統工程施工及驗收除應執行《資料中心基礎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462-2015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電氣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303和《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GB50348的有關規定。
配 管 配 線 與 敷 設配管配線與敷設 1、線纜敷設應按設計要求進行,並應符合《資料中心基礎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462-2015第9.2節的有關規定。2、電力電纜、走線架(槽)和護管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電氣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303的有關規定。3、同軸電纜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範》GB50198的有關規定。4、感測器、探測器的導線連線應牢固可靠,並應留有餘量,線芯不得外露。5、電力電纜宜與訊號線纜、控制線纜分開敷設,無法避免時,對訊號線纜、控制線纜應採取遮蔽措施。
設 備 安 裝 1、環境監控系統、場地裝置監控系統、安全防範系統安裝前的裝置檢測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智慧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339的有關規定執行。2、裝置與設施應按設計檔案確定的位置進行安裝,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留有操作和維護空間;2)環境引數採集裝置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符合引數採集裝置生產廠商相關技術資料要求。3、訊號傳輸裝置和訊號接收裝置之間的路徑和距離應符合技術檔案要求。4、攝像機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攝像機逐個通電、檢測和粗調,在攝像機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後方可安裝;2)應檢查雲臺的水平與垂直轉動角度,並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雲臺轉動起始點;3)攝像機與雲臺的連線線纜的長度應滿足攝像機轉動的要求;4)對攝像機初步安裝後,應進行通電除錯,並應檢查功能、影象質量、監視區範圍,符合要求後固定;5)攝像機安裝應牢固、可靠。5、監視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視器安裝在機櫃內時,應採取通風散熱措施;2)監視器的螢幕應避免光線直射;3)監視器的外部調節部分,應便於操作。6、控制箱(櫃/臺)及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控制箱(櫃/臺)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應平穩、牢固,並應便於操作和維護;2)控制箱(櫃/臺)內應採取通風散熱措施,內部接外掛與裝置的連線應牢固、可靠;3)所有控制、顯示、記錄等終端裝置的安裝應平穩,並應便於操作。
施 工 驗 收
1、交接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裝置、裝備及配件的安裝應準確無誤;
2)環境監控系統和場地裝置監控系統的資料採集、傳達、轉換、儲存、控制功能應正常;
3)入侵報警系統的入侵報警功能、防破壞和故障報警功能、記錄顯示功能和系統自檢功能應正常;
4)影片監控系統的控制功能、監視功能、顯示功能、記錄功能和報警聯動功能應正常;
5)出入口控制系統的出入目標識讀功能、資訊處理和控制功能、執行機構功能應正常。
2、系統檢測應按《資料中心基礎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462-2015附錄E的要求進行和記錄,並應在交接驗收時提交。
3、施工交接驗收應符合《資料中心基礎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462-2015第3.3.2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