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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陌陌9茉上花開180158

    因當事人原因、登記機構原因或者共同的原因造成房屋權屬登記錯誤,使得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這不僅使實際權利人喪失房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同時靜態的交易安全和動態的交易安全都無法得到保證,由此造成他人財產等權益的損害。賠償制度不僅能及時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也可以警醒相關主體減少登記錯誤的發生,不失為房屋權屬登記錯誤的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仔細分析房屋權屬登記行為的性質和房屋權屬登記錯誤發生的原因,可是受害人的權益又必須得到救濟。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登記申請人採用虛假、欺騙等手段造成登記錯誤,實質上是透過登記錯誤的方式侵害了他人合法財產權,可以把該行為視為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據此要求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登記申請人透過偽造文書,將他人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滅失,即屬典型的侵害他人財產權的行為。一般而言,追究錯誤登記申請人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第一,登記申請人透過虛假、欺騙等手段實施了登記申請行為。即登記申請人透過該虛假登記行為,造成了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符。  第二,登記申請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登記申請人必須具有主觀惡意,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如果申請人善意無過失,不知該行為會侵害他人財產權而為之,不承擔賠償責任。比如抵押權人拿著被抵押人提供的文書去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結果證明被抵押人提供的文書是虛假的,但抵押權人並不知情,那麼該抵押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登記申請人的錯誤登記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後果。即由於登記申請人的錯誤登記造成了他人的財產損失,如果並沒有產生損害後果,那麼申請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錯誤登記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絡,即實際權利人的損失是由於申請人的錯誤登記行為而引起的。  透過錯誤登記侵害他人的財產權益,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糾紛,適用民事訴訟程式便可達到對受害人的救濟。國家賠償責任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怠於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其行為具有不法性,該不法行為造成登記錯誤並致他人損害的,屬於侵權行為,登記機構要負賠償責任。因不動產登記錯誤而產生的賠償責任是民事侵權責任,而非國家賠償責任。因不動產登記錯誤要求賠償而啟動的訴訟程式應是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登記官吏對當事人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登記乃屬行使國家公權力的行為,此種公權力的賦予和行使是為了對不動產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消滅進行干預,旨在明晰不動產物權的權利狀況,避免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故而登記應符合這一目標。假使登記因登記官吏的錯誤而未真正明晰不動產的權利狀況,使權利人遭受損失的,有權提出行政訴訟,獲得國家賠償。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房屋登記不當如何處理  房屋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他人的不當行為造成登記不當或給使權利人受到損害,權利人有權要求撤銷登記或者賠償損失,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1、撤銷登記。因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檔案,採取非法手段獲准登記的;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因工作疏忽導致核准登記不當的。由房屋登記機關決定撤銷全部或者部份登記事項,並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2、賠償損失。因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登記申請、不按期辦理登記申請或者工作疏忽,核准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3、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當事人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塗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非法印製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受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範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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