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一)申請人
國有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申請人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涉及已登記地類變化的,其申請人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其申請人為集體土地使用人。
(二)申請時限
國有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涉及已登記地類變化的,集體土地所有者應當在農業結構調整之後30日內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接到有批准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檔案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變更登記。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檔案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由土地登記機關發出的土地證書。
(4)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5)土地用途變更的批准檔案。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提交城市規劃部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等有批准權的部門批准用途改變的檔案;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申請人還應提交與政府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涉及已登記地類變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農業部門或其他有批准權部門的批准檔案;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變的檔案。
(四)收件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稽核
土地登記人員對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稽核,一般按以下步驟進行:
(1)核對土地登記卡。
(2)對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申請人稽核。
(3)對土地權利證書稽核。
(4)對土地用途變更批准檔案稽核。
稽核完畢,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土地用途變更登記不涉及土地權屬的變更,因此不須報人民政府審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稽核透過即可直接進行註冊登記。
四、註冊登記
(一)在《土地登記卡》上註冊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宗地只有一種土地用途的,在“土地用途”欄內加蓋變更印章;宗地含有多種土地用途並填有土地分類面積的,在“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有關土地分類面積的內容上加蓋變更印章;在“序號”欄填寫本次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在此《土地登記卡》上進行註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本次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註冊登記時間;“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填寫土地用途變更的內容和依據;“經辦人”欄由填寫本次土地用途變更註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稽核人”欄由負責稽核本次註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
(二)更改《土地歸戶卡》
根據《土地登記卡》註冊登記的內容,更改《土地歸戶卡》上的“用途”欄目的內容。
五、更改土地證書
土地用途變更登記不涉及土地權利人或土地權利人名稱的變更,土地證書的主體未發生改變,因此土地證書不須更換,只須依據《土地登記卡》上註冊登記的內容更改土地證書的相應欄目。其方法是:當宗地只有一種土地用途時,在土地證書的“用途”欄目內加蓋變更印章;當宗地包含多種土地用途並在土地證書上載有分類面積時,在“記事”欄“內容”項原來填寫的土地分類面積處加蓋變更印章。在“記事”欄“日期”項填寫本次變更的日期,“內容”項填寫變更的內容和依據,並由經辦人簽字蓋章,同時加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公章。將更改後的土地證書發給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一、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一)申請人
國有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申請人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涉及已登記地類變化的,其申請人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其申請人為集體土地使用人。
(二)申請時限
國有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涉及已登記地類變化的,集體土地所有者應當在農業結構調整之後30日內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接到有批准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檔案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變更登記。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檔案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由土地登記機關發出的土地證書。
(4)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5)土地用途變更的批准檔案。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提交城市規劃部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等有批准權的部門批准用途改變的檔案;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申請人還應提交與政府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涉及已登記地類變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農業部門或其他有批准權部門的批准檔案;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變的檔案。
(四)收件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稽核
土地登記人員對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稽核,一般按以下步驟進行:
(1)核對土地登記卡。
(2)對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申請人稽核。
(3)對土地權利證書稽核。
(4)對土地用途變更批准檔案稽核。
稽核完畢,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土地用途變更登記不涉及土地權屬的變更,因此不須報人民政府審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稽核透過即可直接進行註冊登記。
四、註冊登記
(一)在《土地登記卡》上註冊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宗地只有一種土地用途的,在“土地用途”欄內加蓋變更印章;宗地含有多種土地用途並填有土地分類面積的,在“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有關土地分類面積的內容上加蓋變更印章;在“序號”欄填寫本次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在此《土地登記卡》上進行註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本次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註冊登記時間;“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填寫土地用途變更的內容和依據;“經辦人”欄由填寫本次土地用途變更註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稽核人”欄由負責稽核本次註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
(二)更改《土地歸戶卡》
根據《土地登記卡》註冊登記的內容,更改《土地歸戶卡》上的“用途”欄目的內容。
五、更改土地證書
土地用途變更登記不涉及土地權利人或土地權利人名稱的變更,土地證書的主體未發生改變,因此土地證書不須更換,只須依據《土地登記卡》上註冊登記的內容更改土地證書的相應欄目。其方法是:當宗地只有一種土地用途時,在土地證書的“用途”欄目內加蓋變更印章;當宗地包含多種土地用途並在土地證書上載有分類面積時,在“記事”欄“內容”項原來填寫的土地分類面積處加蓋變更印章。在“記事”欄“日期”項填寫本次變更的日期,“內容”項填寫變更的內容和依據,並由經辦人簽字蓋章,同時加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公章。將更改後的土地證書發給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