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法律制定的原則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制定過程中,應該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立法的指導思想在法的制定過程中的具體化。中國現階段立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一、科學性和民主性原則
(一)科學性原則立法首先應體現科學性原則。
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它要為國家、社會以及普通公民確立一種合理的組織結構,一種規範的行為模式,一種正確的價值選擇,這就決定了法律必須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 立法的科學性原則,首先表現為它的理性化方面。
法律是一種有確定性、明確性、普遍性的行為規範,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類能夠鑑別、判斷、評價和認識客觀事物真理基礎之上的一種高度自覺性的行為。立法的科學性原則的第二個體現是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則更進一步地體現了科學性原則,合理性是對事物之間相互關係的恰當界定。
立法的科學性原則的第三個體現,就是主觀符合客觀,法律既不是一種純粹主觀的現象,也不是一種純粹客觀的事物。是一種主觀同客觀、理性和經驗相結合的產物。(二)民主性原則在法律制定過程中,貫徹民主原則具有非常方泛和深刻的意義,它除了維護民主本身的價值外,還對其他的一些法的價值諸如平等、自願、自由、契約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了一個基礎性的條件和保證。
(1)只有在一個民主的法律體制內,才能為全體公民提供一個平等地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權利機制,保證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實現其平等權利。
(2)民主可以為公民提供自願和意志的機會,自願地從事在法律規定和允許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的事項,免受外力的強迫去幹自己所不願乾的事情。
(3)一個體現民主原則的立法體制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自主發展等自主權,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運,這一點對於處於經濟改革和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各類市場主體顯得格外重要,充分實現的自主性也是市場經濟的要義之一。
(4)民主機制本身便意味著將為公民行使自由權利提供保證。 沒有民主,便沒有自由,沒有民主機制的確認和保障,一切自由權利便會落空,與民主相對應的專制只能扼殺和窒息自由。(5)對於法治,民主就顯得更為重要。
法治作為一種社會形態,一種治國方略,一種價值選擇,其本身就是民主的產物,沒有民主,就談不下法治,只能導致專制。當然,民主的實現也離不開法治,民主作為一種國家政治形式,為法治奠定基礎,而法治則是民主的實現形態,是民主的結晶。
二、穩定性、連續性和適時性相結合原則法律的穩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其穩定才有效力。但是社會是不斷變化的,為協調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發展的變動性之間的矛盾,要求我們在制定法律時,必須堅持穩定性與適時性相統一的原則。
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是指法律一經制定和頒佈,必須保持其嚴肅性和權威性,決不能隨意修改、中斷、廢棄;在修改、補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時應注意保持與原來的法律的承繼關係。 適時性原則,就是指一個國家的法的制定必須不斷地順應歷史發展和時代的變化,及時地、適時地根據這種變化,去制定出符合時代需要的法律。
三、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
(一)合憲性原則合憲性原則是指法律制定必須符合憲法的精神和規定,包括立法主體的全憲性、內容的合憲性和程式的合憲性等。 立法主體的合憲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法律制定主體都必須有憲法賦予的權力,或經過特別授權,其制定的內容必須是屬於該職權範圍,不能越權制定法律。
凡沒有法定職權或經授權制定法律的行為,均屬於無效行為。內容的合憲性,是指經過法律制定產生出來的法律內容要符合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和憲法具體規定,不得有同憲法原則、憲法精神、憲法規定相違背、相沖突、相牴觸的內容。
程式的合憲性,是指所有法律制定過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二)法制統一原則法制統一原則要求立法機關所創設的法律應內部和諧統一,做到整個法律體系內各層級法律法規都能一致。
答: 法律制定的原則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制定過程中,應該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立法的指導思想在法的制定過程中的具體化。中國現階段立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一、科學性和民主性原則
(一)科學性原則立法首先應體現科學性原則。
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它要為國家、社會以及普通公民確立一種合理的組織結構,一種規範的行為模式,一種正確的價值選擇,這就決定了法律必須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 立法的科學性原則,首先表現為它的理性化方面。
法律是一種有確定性、明確性、普遍性的行為規範,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類能夠鑑別、判斷、評價和認識客觀事物真理基礎之上的一種高度自覺性的行為。立法的科學性原則的第二個體現是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則更進一步地體現了科學性原則,合理性是對事物之間相互關係的恰當界定。
立法的科學性原則的第三個體現,就是主觀符合客觀,法律既不是一種純粹主觀的現象,也不是一種純粹客觀的事物。是一種主觀同客觀、理性和經驗相結合的產物。(二)民主性原則在法律制定過程中,貫徹民主原則具有非常方泛和深刻的意義,它除了維護民主本身的價值外,還對其他的一些法的價值諸如平等、自願、自由、契約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了一個基礎性的條件和保證。
(1)只有在一個民主的法律體制內,才能為全體公民提供一個平等地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權利機制,保證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實現其平等權利。
(2)民主可以為公民提供自願和意志的機會,自願地從事在法律規定和允許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的事項,免受外力的強迫去幹自己所不願乾的事情。
(3)一個體現民主原則的立法體制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自主發展等自主權,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運,這一點對於處於經濟改革和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各類市場主體顯得格外重要,充分實現的自主性也是市場經濟的要義之一。
(4)民主機制本身便意味著將為公民行使自由權利提供保證。 沒有民主,便沒有自由,沒有民主機制的確認和保障,一切自由權利便會落空,與民主相對應的專制只能扼殺和窒息自由。(5)對於法治,民主就顯得更為重要。
法治作為一種社會形態,一種治國方略,一種價值選擇,其本身就是民主的產物,沒有民主,就談不下法治,只能導致專制。當然,民主的實現也離不開法治,民主作為一種國家政治形式,為法治奠定基礎,而法治則是民主的實現形態,是民主的結晶。
二、穩定性、連續性和適時性相結合原則法律的穩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其穩定才有效力。但是社會是不斷變化的,為協調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發展的變動性之間的矛盾,要求我們在制定法律時,必須堅持穩定性與適時性相統一的原則。
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是指法律一經制定和頒佈,必須保持其嚴肅性和權威性,決不能隨意修改、中斷、廢棄;在修改、補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時應注意保持與原來的法律的承繼關係。 適時性原則,就是指一個國家的法的制定必須不斷地順應歷史發展和時代的變化,及時地、適時地根據這種變化,去制定出符合時代需要的法律。
三、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
(一)合憲性原則合憲性原則是指法律制定必須符合憲法的精神和規定,包括立法主體的全憲性、內容的合憲性和程式的合憲性等。 立法主體的合憲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法律制定主體都必須有憲法賦予的權力,或經過特別授權,其制定的內容必須是屬於該職權範圍,不能越權制定法律。
凡沒有法定職權或經授權制定法律的行為,均屬於無效行為。內容的合憲性,是指經過法律制定產生出來的法律內容要符合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和憲法具體規定,不得有同憲法原則、憲法精神、憲法規定相違背、相沖突、相牴觸的內容。
程式的合憲性,是指所有法律制定過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二)法制統一原則法制統一原則要求立法機關所創設的法律應內部和諧統一,做到整個法律體系內各層級法律法規都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