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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涵很開心

    不是。案件從立案分配到法官接收再到庭審中間有很長一段時間,檢察機關的材料基本很充分。審判長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都會提前研究案情。如果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沒有有力證據,而檢察機關的材料很紮實,基本就是之前討論的結果,法庭辯論結束後休一下庭,審判團隊在討論一下,基本就能當庭宣判。

  • 2 # lzy25880984

    有合議庭的,開完庭(庭審結束)必須要合議,十五分鐘、二十分鐘、半個小時都有,具體看審判長掌握,合議的時間是休庭的,合議完了之後繼續開庭,宣判;獨任審判的怎麼樣的具體記不清了,好像也會給審判員留時間的。至少從法律擬製的角度看,不會內定的,畢竟要看被告人庭審的表現,刑事訴訟以庭審為中心

  • 3 # 好好說話不算話

    基本是哦

    不過內定這個詞不太合適哦

    簡單的刑事案件,案件經歷了公安和檢察院偵查,基本可以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公安偵查完畢移交檢察院,檢察院也會提供量刑建議給法院,法院在此基礎上審理,被告人通常也無法在庭審時提交什麼出人意料的新證據。

    法院會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固定的證據,依據法律規定,擬定宣判筆錄,也可以看作判決書初稿。這個時候其實已經有一個初步結果了。

    庭審是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簡單來說就是看你還有沒有什麼其他想交代的。當然不排除有人翻供,提出非法證據排除什麼的。不過一般比如盜竊罪、危險駕駛罪這種常規犯罪少見這種情形。

    庭審程式快要結束的時候,有合議庭的,會休庭合議,就是主審人告訴合議庭成員,這個案子我準備怎麼判。獨任審判的,就直接全體起立,現在當庭宣判了。

    也有本來準備好當庭宣判的,因為庭審出現新情況,比如我剛才提到的被告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或者法官在庭審中發現有未查清的事實,都可能導致,不再當庭宣判,而是擇期宣判。

    還有,當庭宣判,一般不會用在案情複雜,被告人眾多的案件。沒有把握當庭宣判就是給自己挖坑。

    綜上,上述所有都符合法律規定,沒什麼貓膩哦

    現在閉庭

  • 4 # 1472583690是

    當庭宣判不是必須的,只有適用速裁程式的案子才是必須當庭宣判的,其他案子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不當庭宣判。就目前而言,有認罪認罰制度,為了節省司法資源,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適用速裁程式,基本上就是遵照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的刑罰來判,這是被告人可以接受的。當庭宣判是和擇期宣判相對應的。如果不是認罪認罰的案件,當庭宣判也不是沒有合議時間,可以簡短休庭進行合議然後再宣判。雖說合議時間短,但是並不是內定。從實踐來看,如果證據沒有問題的話,其實合議是一個比較簡短的過程,一般也都是主審法官拿意見。

  • 5 # 亮眼看世事

    除了那些影響比較大的案件,一般案件並不會。

    對於刑事案件,除了《刑法》和司法解釋,還有量刑規範化意見。基層法院一個法官,一年審理幾百個案件,一個合議庭法官加起來審理上千起案件,很忙的,沒必要也沒時間搞這個。案情差不多的,判多少早就爛熟於心,看完卷基本就八九不離十,開完庭只要沒有特殊情節,合議案件時候,基本不會有大的爭議,很快就定下來了。

    舉個例子:前一段時間,有個鄰居諮詢我他兒子的案件,問可能判多少年。能不能緩刑?我根據他的描述,我說大概會三到四年,判緩刑的可能性很小,除非是能找到他說的那個應該從輕情況的證據。他愛子心切,說不怕花錢,我說不是花錢的問題,是證據問題。結果,他和律師多方努力,也沒有找到他說的情況的證據。開庭檢察院提出來量刑意見是三年半到四年,法院根據同案犯的量刑情況,酌定為三年半。其實,我對《刑法》沒有深入研究,僅僅對常見罪有所瞭解,但因為工作關係,見到類似案件太多了。

    有人說,即使是在看守所裡時間長的犯人,對新進去的人,只要說實話,就能準確預料到他的刑期。這樣說並不是他有多神,是見的多了就可以根據同樣情況判刑結果,來進行預判。更不要說一輩子都在審案的法官了。

  • 6 # 協作精神

    基本上是的。什麼案子判幾年法官基本上早就定下來了,變數主要是賠償問題。理論上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出現,一審就可以結案,越拖越亂。

  • 7 # 巭孬嫑烎k

    法庭上法官宣判一個人的刑期不是事先商量好的,他們也是根據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進行宣判,一般根據檢察院的建議,不會有太大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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