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屋面避雷接閃網格佈置,應按《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2010防雷類別和有關條文規定作為設計的依據。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2010相關條文摘錄:
2.0.8接閃器 air-termination system
由攔截閃擊的接閃杆、接閃帶、接閃線、接閃網以及金屬屋面、金屬構件等組成。
4.2.1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裝設獨立接閃杆或架空接閃線或網。架空接閃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 5 m×5 m或 6 m×4 m。
2、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範圍內:
1) 當有管帽時應按表 4.2.1的規定確定。
2) 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 5 m的半球體。
3) 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本款第1項或第2項所規定的空間之外。
注:相對密度小於或等於 0.75的爆炸性氣體規定為輕於空氣的氣體;相對密度大於 0.75的爆炸性氣體規定為重於空氣的氣體。
3、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以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範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4.3.1 第二類防雷建築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接閃網、接閃帶或接閃杆,也可採用由接閃網、接閃帶或接閃杆混合組成的接閃器。接閃網、接閃帶應按本規範附錄 B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簷和簷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 10 m×10 m或 12 m×8 m的網格;當建築物高度超過 45 m時,首先應沿屋頂周邊敷設接閃帶,接閃帶應設在外牆外表面或屋簷邊垂直面上,也可設在外牆外表面或屋簷邊垂直面外。接閃器之間應互相連線。
4.3.2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應按下列方式保護:
1、 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本規範第 4.2.1條 2款的規定。
2、 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 1區、 21區、2區和 22區爆炸危險場所的自然通風管, 0區和 20區爆炸危險場所的裝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以及本規範第 4.2.1條 3款所規定的管、閥及煤氣和天然氣放散管等,其防雷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2)除符合本規範第4.5.7條的規定情況外,在屋面接閃器保護範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並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4.4.1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接閃網、接閃帶或接閃杆,也可採用由接閃網、接閃帶或接閃杆混合組成的接閃器。接閃網、接閃帶應按本規範附錄 B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簷和簷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 20 m×20 m或 24 m×16 m的網格;當建築物高度超過 60 m時,首先應沿屋頂周邊敷設接閃帶,接閃帶應設在外牆外表面或屋簷邊垂直面上,也可設在外牆外表面或屋簷邊垂直面外。接閃器之間應互相連線。
4.4.2 突出屋面的物體的保護措施應符合本規範第 4.3.2條的規定。
5.2.12 專門敷設的接閃器,其佈置應符合表 5.2.12的規定。佈置接閃器時,可單獨或任意組合採用接閃杆、接閃帶、接閃網。
附錄 B 建築物易受雷擊的部位
B.0.1平屋面或坡度不大於 1/10的屋面,簷角、女兒牆、屋簷應為其易受雷擊的部位(圖 B.0.1)。
B.0.2坡度大於 1/10且小於 1/2的屋面,屋角、屋脊、簷角、屋簷應為其易受雷擊的部位(圖 B.0.2)。
B.0.3坡度不小於 1/2的屋面,屋角、屋脊、簷角應為其易受雷擊的部位(圖 B.0.3)。
B.0.4 對圖 B.0.2和圖 B.0.3,在屋脊有接閃帶的情況下,當屋簷處於屋脊接閃帶的保護範圍內時,屋簷上可不設接閃帶。
涉及屋面避雷接閃網格佈置,應按《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2010防雷類別和有關條文規定作為設計的依據。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2010相關條文摘錄:
2.0.8接閃器 air-termination system
由攔截閃擊的接閃杆、接閃帶、接閃線、接閃網以及金屬屋面、金屬構件等組成。
4.2.1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裝設獨立接閃杆或架空接閃線或網。架空接閃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 5 m×5 m或 6 m×4 m。
2、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範圍內:
1) 當有管帽時應按表 4.2.1的規定確定。
2) 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 5 m的半球體。
3) 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本款第1項或第2項所規定的空間之外。
注:相對密度小於或等於 0.75的爆炸性氣體規定為輕於空氣的氣體;相對密度大於 0.75的爆炸性氣體規定為重於空氣的氣體。
3、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以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範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4.3.1 第二類防雷建築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接閃網、接閃帶或接閃杆,也可採用由接閃網、接閃帶或接閃杆混合組成的接閃器。接閃網、接閃帶應按本規範附錄 B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簷和簷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 10 m×10 m或 12 m×8 m的網格;當建築物高度超過 45 m時,首先應沿屋頂周邊敷設接閃帶,接閃帶應設在外牆外表面或屋簷邊垂直面上,也可設在外牆外表面或屋簷邊垂直面外。接閃器之間應互相連線。
4.3.2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應按下列方式保護:
1、 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本規範第 4.2.1條 2款的規定。
2、 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 1區、 21區、2區和 22區爆炸危險場所的自然通風管, 0區和 20區爆炸危險場所的裝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以及本規範第 4.2.1條 3款所規定的管、閥及煤氣和天然氣放散管等,其防雷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2)除符合本規範第4.5.7條的規定情況外,在屋面接閃器保護範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並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4.4.1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接閃網、接閃帶或接閃杆,也可採用由接閃網、接閃帶或接閃杆混合組成的接閃器。接閃網、接閃帶應按本規範附錄 B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簷和簷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 20 m×20 m或 24 m×16 m的網格;當建築物高度超過 60 m時,首先應沿屋頂周邊敷設接閃帶,接閃帶應設在外牆外表面或屋簷邊垂直面上,也可設在外牆外表面或屋簷邊垂直面外。接閃器之間應互相連線。
4.4.2 突出屋面的物體的保護措施應符合本規範第 4.3.2條的規定。
5.2.12 專門敷設的接閃器,其佈置應符合表 5.2.12的規定。佈置接閃器時,可單獨或任意組合採用接閃杆、接閃帶、接閃網。
附錄 B 建築物易受雷擊的部位
B.0.1平屋面或坡度不大於 1/10的屋面,簷角、女兒牆、屋簷應為其易受雷擊的部位(圖 B.0.1)。
B.0.2坡度大於 1/10且小於 1/2的屋面,屋角、屋脊、簷角、屋簷應為其易受雷擊的部位(圖 B.0.2)。
B.0.3坡度不小於 1/2的屋面,屋角、屋脊、簷角應為其易受雷擊的部位(圖 B.0.3)。
B.0.4 對圖 B.0.2和圖 B.0.3,在屋脊有接閃帶的情況下,當屋簷處於屋脊接閃帶的保護範圍內時,屋簷上可不設接閃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