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內容分別有市政、建築、水利、電力、港口與航道、鐵路、機電、通訊、礦山、冶金、石油化工等。
一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淨資產1億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階職稱。
編者說明:建市[2016]226號文取消了一級資質的“關於註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要求
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4類中的2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25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1項或地上18-24層的民用建築工程2項;
(2)高度100米以上的構築物工程1項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構築物工程2項;
(3)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2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30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36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7-30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30-36米(不含))的建築工程2項。
承包範圍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編者說明:建市[2015]154號文取消了“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建築工程的限制。”
二級資質標準
淨資產4000萬元以上。
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階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編者說明
建市[2016]226號文取消了二級資質的“關於註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的要求
(1)地上12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1項或地上8-11層的民用建築工程2項;
(2)高度50米以上的構築物工程1項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構築物工程2項;
(3)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2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1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24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8-21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21-24米(不含)的建築工程2項。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三級資質標準
淨資產800萬元以上。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合計不少於5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4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6人,且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30人。
(5)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2項。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以上為住建部出臺最新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2019年開始講參照此標準。
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內容分別有市政、建築、水利、電力、港口與航道、鐵路、機電、通訊、礦山、冶金、石油化工等。
一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淨資產1億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階職稱。
編者說明:建市[2016]226號文取消了一級資質的“關於註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要求
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4類中的2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25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1項或地上18-24層的民用建築工程2項;
(2)高度100米以上的構築物工程1項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構築物工程2項;
(3)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2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30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36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7-30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30-36米(不含))的建築工程2項。
承包範圍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編者說明:建市[2015]154號文取消了“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建築工程的限制。”
二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淨資產40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階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編者說明
建市[2016]226號文取消了二級資質的“關於註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的要求
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4類中的2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12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1項或地上8-11層的民用建築工程2項;
(2)高度50米以上的構築物工程1項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構築物工程2項;
(3)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2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1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24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8-21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21-24米(不含)的建築工程2項。
承包範圍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三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淨資產8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合計不少於5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4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6人,且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30人。
(5)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2項。
承包範圍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以上為住建部出臺最新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2019年開始講參照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