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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周家之女

    一、徵佔林地的法律依據

    關於林地佔用補償標準2018年最新

    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2、《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訊等工程,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稽核同意後,按照國家有規定的標準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稽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稽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

    二、徵佔林地交費的法律依據

    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 …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

    2、《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4、《佔用徵用林地稽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用地單位申請佔用、徵用林地或者臨時佔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與被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佔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三、各項費用繳納的標準

    1、森林植被恢復費: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綜【2002】73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林計字【2006】503號文《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區森林植被恢復徵收標準的通知》規定:

    (1)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佔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2、林地補償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的通知》的規定:

    有林地補償基數按一等耕地(高產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產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產田)進行計算。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年產值的8倍計算。

    3、林地安置補助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的通知》的規定:

    人均耕地在3.0畝以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為年產值的12-13倍計算。

    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不得低於補償標準的20倍。

    4、林木補償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國土資發【2009】131號《關於印發〈自治區重點建設專案徵地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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