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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063596693726

    7.2.1 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範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於4m。

    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建築,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佈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於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7.2.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定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2 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15m和10m。對於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建築,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20m和10m。

    3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築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4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於5m,且不應大於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於3%。

    7.2.3 建築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範圍內,應設定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7.2.4 廠房、倉庫、公共建築的外牆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定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視窗。

    7.2.5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視窗的淨高度和淨寬度均不應小於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於1.2m,間距不宜大於20m且每個防火分割槽不應少於2個,設定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視窗的玻璃應易於破碎,並應設定可在室外易於識別的明顯標誌。

    條文說明 :

    7. 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是為滿足撲救建築火災和救助高層建築中遇困人員需要的基本要求。對於高層建築,特別是佈置有裙房的高層建築,要認真考慮合理佈置,確保登高消防車能夠靠近高層建築 主體 ,便於登高消防車開展滅火救援。

    由於建築場地受多方面因素限制,設計要在本條確定的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儘量利用建築周圍地面,使建築周邊具有更多的救援場地,特別是在建築物的長邊方向。

    7.2.2 本條第1、2、3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總結和吸取了相關實戰的經驗、教訓,根據實戰需要規定了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基本要求。實踐中,有的建築沒有設計供消防車停靠、消防員登高操作和滅火救援的場地,從而延誤戰機。

    對於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需考慮大型消防車輛滅火救援作業的需求。如對於舉升高度112m、車長19m、展開支腿跨度8m、車重75t的消防車,一般情況下,滅火救援場地的平面尺寸不小於20m×10m,場地的承載力不小於10kg/cm2 ,轉彎半徑不小於18m。

    一般舉高消防車停留、展開操作的場地的坡度不宜大於3%,坡地等特殊情況,允許採用5%的坡度。當建築屋頂或高架橋等兼做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時,屋頂或高架橋等的承載能力要符合消防車滿載時的停靠要求。

    7.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使消防員能儘快安全到達著火層,在建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範圍內設定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十分必要,特別是高層建築和地下建築。 滅火救援時,消防員一般要透過建築物直通室外的樓梯間或出入口,從樓梯間進入著火層對該層及其上、下部樓層進行內攻滅火和搜尋救人。對於埋深較深或地下面積大的地下建築,還有必要結合消防電梯的設定,在設計中考慮設定供專業消防人員出入火場的專用出入口。

    7.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根據近些年中國建築發展和實際滅火中總結的經驗教訓確定的。

    過去,絕大部分建築均開設有外窗。而現在,不僅倉庫、潔淨廠房無外窗或外窗開設少,而且一些大型公共建築,如商場、商業綜合體、設定玻璃幕牆或金屬幕牆的建築等,在外牆上均很少設定可直接開向室外並可供人員進入的外窗。而在實際火災事故中,大部分建築的火災在消防隊到達時均已發展到比較大的規模,從樓梯間進入有時難以直接接近火源,但滅火時只有將滅火劑直接作用於火源或燃燒的可燃物,才能有效滅火。因此,在建築的外牆設定可供專業消防人員使用的入口,對於方便消防員滅火救援十分必要。救援視窗的設定既要結合樓層走道在外牆上的開口、還要結合避難層、避難間以及救援場地,在外牆上選擇合適的位置進行設定。

    7.2.5 本條確定的救援口大小是滿足一個消防員揹負基本救援裝備進入建築的基本尺寸。為方便實際使用,不僅該開口的大小要在本條規定的基礎上適當增大,而且其位置、標識設定也要便於消防員快速識別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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