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城市電力線路
7.5.1城市電力線路分為架空線路和地下電纜線路兩類。
7.5.2城市架空電力線路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7.5.2.1應根據城市地形、地貌特點和城市道路網規劃,沿道路、河渠、綠化帶架設。路徑做到短捷、順直,減少同道路、河流、鐵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築物;對架空電力線路跨越或接近建築物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0.1和附錄B.0.2的規定;
7.5.2.2 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應規劃專用通道,並應加以保護;
7.5.2.3規劃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不應穿越市中心地區或重要風景旅遊區;
7.5.2.4宜避開空氣嚴重汙穢區或有爆炸危險品的建築物、堆場、倉庫,否則應採取防護措施;
7.5.2.5應滿足防洪、抗震要求。
7.5.3市區內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新建、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7.5.3.1市區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直採用佔地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設的緊湊型線路結構。為滿足線路導線對地面和樹木間的垂直距離,杆塔應適當增加高度、縮小檔距,在計算導線最大弧垂情況下,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地面、街道行道樹之間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0.1和附錄C.0.2的規定;
7.5.3.2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應注意高壓架空電力線路對鄰近通訊設施的干擾和影響,並滿足與電臺、領(導)航臺之間的安全距離。
7.5.4市區內的中、低壓架空電力線路應同杆架設,做到一杆多用。
7.5.5城市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寬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7.5.5.1應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氣象條件、導線最大風偏、邊導線與建築物之間安全距離、導線最大弧垂、導線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檔距等因素,透過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7.5.5.2市區內單杆單回水平排列或單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規劃走廊寬度,應根據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氣象等條件及當地用地條件,結合表7.5.5的規定,合理選定。
7.5.6市區內規劃新建的35kV以上電力線路,在下列情況下,應採用地下電纜:
7.5.6.1在市中心地區、高層建築群區、市區主幹道、繁華街道等;
7.5.6.2重要風景旅遊景區和對架空裸導線有嚴重腐蝕性的地區。
7.5.7佈設在大、中城市的市區主次幹道、繁華街區、新建高層建築群區及新建居住區的中、低壓配電線路,宜逐步採用地下電纜或架空絕緣線。
7.5.8敷設城市地下電纜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7.5.8.1地下電纜線路的路徑選擇,除應符合國家現行《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外,尚應根據道路網規劃,與道路走向相結合,並應保證地下電纜線路與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線問的安全距離;
7.5.8.2城市地下電纜線路經技術經濟比較後,合理且必要時,宜採用地下共用通道;
7.5.8.3同一路段上的各級電壓電纜線路,宜同溝敷設;
7.5.8.4城市電力電纜線路需要透過城市橋樑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中對電力電纜敷設的技術要求,並應滿足城市橋樑設計、安全消防的技術標準規定。
7.5.9城市地下電纜敷設方式的選擇,應遵循下列原則:
7.5.9.2當同一路徑電纜根數不多,且不宜超過6根時,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園綠地、建築物的邊沿地帶或城市郊區等不易經常開挖的地段,宜採用直埋敷設方式。直埋電力電纜之間及直埋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通訊電纜、地下管溝、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本規範附表D的規定;
7.5.9.3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無機動荷載的人行道等處,當同路徑敷設電纜根數不多時,可採用淺槽敷設方式;當電纜根數較多或需要分期敷設而開挖不便時,宜採用電纜溝敷設方式;
7.5.9.4地下電纜與公路、鐵路、城市道路交叉處,或地下電纜需透過小型建築物及廣場區段,當電纜根數較多,且為6一20根時,宜採用排管敷設方式;
7.5.9.5同一路徑地下電纜數量在30根以上,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採用電纜隧道敷設方式。
7.5城市電力線路
7.5.1城市電力線路分為架空線路和地下電纜線路兩類。
7.5.2城市架空電力線路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7.5.2.1應根據城市地形、地貌特點和城市道路網規劃,沿道路、河渠、綠化帶架設。路徑做到短捷、順直,減少同道路、河流、鐵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築物;對架空電力線路跨越或接近建築物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0.1和附錄B.0.2的規定;
7.5.2.2 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應規劃專用通道,並應加以保護;
7.5.2.3規劃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不應穿越市中心地區或重要風景旅遊區;
7.5.2.4宜避開空氣嚴重汙穢區或有爆炸危險品的建築物、堆場、倉庫,否則應採取防護措施;
7.5.2.5應滿足防洪、抗震要求。
7.5.3市區內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新建、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7.5.3.1市區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直採用佔地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設的緊湊型線路結構。為滿足線路導線對地面和樹木間的垂直距離,杆塔應適當增加高度、縮小檔距,在計算導線最大弧垂情況下,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地面、街道行道樹之間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0.1和附錄C.0.2的規定;
7.5.3.2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應注意高壓架空電力線路對鄰近通訊設施的干擾和影響,並滿足與電臺、領(導)航臺之間的安全距離。
7.5.4市區內的中、低壓架空電力線路應同杆架設,做到一杆多用。
7.5.5城市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寬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7.5.5.1應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氣象條件、導線最大風偏、邊導線與建築物之間安全距離、導線最大弧垂、導線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檔距等因素,透過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7.5.5.2市區內單杆單回水平排列或單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規劃走廊寬度,應根據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氣象等條件及當地用地條件,結合表7.5.5的規定,合理選定。
7.5.6市區內規劃新建的35kV以上電力線路,在下列情況下,應採用地下電纜:
7.5.6.1在市中心地區、高層建築群區、市區主幹道、繁華街道等;
7.5.6.2重要風景旅遊景區和對架空裸導線有嚴重腐蝕性的地區。
7.5.7佈設在大、中城市的市區主次幹道、繁華街區、新建高層建築群區及新建居住區的中、低壓配電線路,宜逐步採用地下電纜或架空絕緣線。
7.5.8敷設城市地下電纜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7.5.8.1地下電纜線路的路徑選擇,除應符合國家現行《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外,尚應根據道路網規劃,與道路走向相結合,並應保證地下電纜線路與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線問的安全距離;
7.5.8.2城市地下電纜線路經技術經濟比較後,合理且必要時,宜採用地下共用通道;
7.5.8.3同一路段上的各級電壓電纜線路,宜同溝敷設;
7.5.8.4城市電力電纜線路需要透過城市橋樑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中對電力電纜敷設的技術要求,並應滿足城市橋樑設計、安全消防的技術標準規定。
7.5.9城市地下電纜敷設方式的選擇,應遵循下列原則:
7.5.9.2當同一路徑電纜根數不多,且不宜超過6根時,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園綠地、建築物的邊沿地帶或城市郊區等不易經常開挖的地段,宜採用直埋敷設方式。直埋電力電纜之間及直埋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通訊電纜、地下管溝、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本規範附表D的規定;
7.5.9.3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無機動荷載的人行道等處,當同路徑敷設電纜根數不多時,可採用淺槽敷設方式;當電纜根數較多或需要分期敷設而開挖不便時,宜採用電纜溝敷設方式;
7.5.9.4地下電纜與公路、鐵路、城市道路交叉處,或地下電纜需透過小型建築物及廣場區段,當電纜根數較多,且為6一20根時,宜採用排管敷設方式;
7.5.9.5同一路徑地下電纜數量在30根以上,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採用電纜隧道敷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