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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與保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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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天蝸牛
不邀自來!股份有“代持”一說,法人代表不存在代持的說法。
1、先說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是代表公司(企業法人)行使權利的個人,其行為結果由公司(企業法人)承擔,只要該法人代表在履行其職責過程中不存在違法違規及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法人代表對公司的債務等無須承擔責任。
法人代表更換的程式;
(1)召開股東會,作出更換法人代表的決議;
(2)委託股東代表或者其他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3)由於法人代表更換,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後,還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和開戶許可證更換。
2、再說股份代持
股份代持,即由名義股東代為持有股份,而另有實際出資人,從法律意義上說,名義股東即是法律上的股東,具有法律所賦予股東的所有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想要取得法律意義上的股東身份,需要辦理股權轉讓(名義股東將股份轉讓給實際股東)。
只要不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之間簽署的代持協議,法律上一般認可其效力,但其約定不對對抗善意第三人。
股份代持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代持協議約定履行,通常,股份代持期間產生的所有債務和糾紛,應當由公司來承擔,如股東存過錯,則承擔連帶責任。
如名義股東代持期間存在認繳出資未完全履行情形,一旦公司資不抵債,債權人可要求名義股東代償,名義股東可向實際股東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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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邦有道法學
先用代持協議更換股東,再召開股東會更換董事,新董事會重新選舉董事長,新董事長即是新法人代表。有兩個例外:一是總經理擔任法人代表的。二是,執行董事擔任法人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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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法365
在簽訂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代持股協議時,應該都已經約定好了相關爭議的解決機制。如果當初代持股協議中並未規定,建議雙方協商或諮詢律師簽訂關於債務糾紛、稅務以及工資問題的補充協議。通常情況下,只要法定代表人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不存在違反公司章程或者違法違規的情況,對公司債務等無須承擔責任;而股東股份代持期間的糾紛,通常由公司來承擔,股東存在過錯,則承擔連帶責任。
現在實際控制人要更換法人和股東,只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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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陸家嘴譚律師
法人這個稱謂不準確,應該叫法定代表人;法人意思是法律擬製的人,是和自然人對應的,公司就是法人的一種。
代持也是俗稱,法律上沒有這個概念,實務中有隱名股東、名義股東司法實踐。
首先講法定代表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總經理或者董事長/執行董事擔任,而總經理、董事長/執行董事是公司高管,不是必須由股東擔任。
所以,任命誰都可以(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也就不存在代持一說。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當然代表,但只是代表,公司的債務、稅、員工問題,都是員工的。同時,很多單位犯罪(也就是公司名義犯的罪),法定代表人大部分時候也是當然的被處罰的物件,所以偷稅漏稅、非法經營等等,法定代表人免不了要擔責任;另一個情況是不執行法院判決,法定代表人也會被限高、限制出境。
總之,公司幹壞事,法定代表人就得跟著擔責任,正常經營,公司有什麼債務之類的和法人沒關係。
法定代表人有變化的,就看壞事是啥時候乾的,一般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乾的壞事,就得擔責任。這只是大概,具體得看事情前因後果、時間等等。
然後講股東。
拋開代持,股東名稱變更,就是一個股權轉讓行為。
股權轉讓在公司法上的效果是這樣的:股東對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股東承擔,也就是和老股東沒關係了。
但是,股權交易一般清產核資,列出資產和債權債務清單,如果有清單外的債務,一般由老股東承擔,如果債務特別巨大的,新股東可以要求解除或者撤銷股權轉讓合同。在代持有效的情況下,這一情況無需考慮;如果代持無效,那麼這方面必須釐清,避免發現一對債務,然後由老股東承擔的局面。
這就要說到另一個問題,註冊資本是否真實,以及是否抽逃註冊資金,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出現這種情況,一般都是老股東負責。
所以,建議就代持、轉股簽署明確的協議,將相關的事情表述清楚,避免糾紛。
法人和股東都是代持的,現在實際控制人要更換法人和股東,那麼代持期間產生的債務糾紛、稅務問題、工資問題如何劃分?與老法人和股東有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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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律上沒有代持這個概念,登記的誰是股東,誰是法人就是誰。但是現實生活中這種問題特別常見,
一種是主要控制人出於某種目的,不自己不想出現這個公司的公開資料上,於是找其他人做股東,如果,他們之間簽有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有了債務糾紛,可以牽涉到主要控制人,如果沒有的話,從法律上,代持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一種,企業改制時,會有持股會這樣的組織,所有的小股東作為持股會成員,有持股會作為股東持有企業股份,共享利益和虧損,這種情況下,股東法人就是真正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