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份稍有不同,山東省公證處規定的標準如下:
一、財產合同;
合同標的額5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3‰,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1.5‰;
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部分,收取1‰;
2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5‰。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登記、提存;
(一)申請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申請公證登記、申請提存的,按照第一條“財產合同”標準收取。當事人申請辦理財產合同公證的同時申請賦予財產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申請公證登記、申請提存的,不再另行收費。
(二)當事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的,按照執行證書載明執行金額的1.5‰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
(一)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如收養協議、撫養協議、婚姻財產協議(婚前、婚內、離婚分割)、繼承之後的財產分割協議等每件600元。
(二)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按照第七條“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證明”標準收取,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收取。
四、委託、宣告、保證;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每件300元;當事人為法人的,每件500元。
用於融資的宣告書或者保證書公證按照第一條“財產合同”標準收取。
五、遺囑;
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2000-4000元。以上費用包含錄音、錄影、拍照和燒錄光碟的費用。
六、繼承、贈與、遺贈;
1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10萬元至20萬元(含)部分,收取1%;
2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收取0.75%;
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收取0.5%;
100萬元至2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5%;
2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收取0.35%;
1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1%。
七、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證明;
當事人申請出具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係證明的,按照第六條“繼承、贈與、遺贈”標準減半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遺產數額不明的,協商收費。
八、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學歷、學位、經歷、職務(職稱)、資格、無(有)犯罪記錄、婚姻狀況、親屬關係(不含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選票、指紋、查無檔案記載、證書(執照)、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文字相符等,每件(號)150元。
(二)自然人的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等,每件(號)300元。
(三)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章程、決議、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證書(執照)、文書上的簽名(印鑑)等,每件(號)500元。
(四)事實收養、撫養事實、認領親子,每件1000元。
九、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可以按照涉及財產數額收取費用,也可以計時收取。收費方式由雙方協商。
按照涉及財產數額收費的,200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2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計時收費的,每小時1000元,不足1小時按照1小時計算。計費時間自公證人員進入現場開始工作計算。
十、保全證據;
(一)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保全證據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保全證據的,每件2000-4000元。
(二)保全郵寄送達證據的,按照上述標準減半收取。
保全證據的時間超過4小時的,按照第二件收費,超過8小時的,按照第三件收費,以此類推。保全證據公證的時間包括公證人員由公證機構到保全地點的在途時間。
十一、副本費;
每份20元。
擴充套件資料:
注意事項:
對證明民事協議、證明收養關係、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服務收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收費標準,並報國家計委備案。
對於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參考資料:
各省份稍有不同,山東省公證處規定的標準如下:
一、財產合同;
合同標的額5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3‰,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1.5‰;
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部分,收取1‰;
2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5‰。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登記、提存;
(一)申請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申請公證登記、申請提存的,按照第一條“財產合同”標準收取。當事人申請辦理財產合同公證的同時申請賦予財產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申請公證登記、申請提存的,不再另行收費。
(二)當事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的,按照執行證書載明執行金額的1.5‰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
(一)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如收養協議、撫養協議、婚姻財產協議(婚前、婚內、離婚分割)、繼承之後的財產分割協議等每件600元。
(二)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按照第七條“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證明”標準收取,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收取。
四、委託、宣告、保證;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每件300元;當事人為法人的,每件500元。
用於融資的宣告書或者保證書公證按照第一條“財產合同”標準收取。
五、遺囑;
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2000-4000元。以上費用包含錄音、錄影、拍照和燒錄光碟的費用。
六、繼承、贈與、遺贈;
1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10萬元至20萬元(含)部分,收取1%;
2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收取0.75%;
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收取0.5%;
100萬元至2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5%;
2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收取0.35%;
1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1%。
七、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證明;
當事人申請出具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係證明的,按照第六條“繼承、贈與、遺贈”標準減半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遺產數額不明的,協商收費。
八、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學歷、學位、經歷、職務(職稱)、資格、無(有)犯罪記錄、婚姻狀況、親屬關係(不含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選票、指紋、查無檔案記載、證書(執照)、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文字相符等,每件(號)150元。
(二)自然人的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等,每件(號)300元。
(三)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章程、決議、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證書(執照)、文書上的簽名(印鑑)等,每件(號)500元。
(四)事實收養、撫養事實、認領親子,每件1000元。
九、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可以按照涉及財產數額收取費用,也可以計時收取。收費方式由雙方協商。
按照涉及財產數額收費的,200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2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計時收費的,每小時1000元,不足1小時按照1小時計算。計費時間自公證人員進入現場開始工作計算。
十、保全證據;
(一)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保全證據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保全證據的,每件2000-4000元。
(二)保全郵寄送達證據的,按照上述標準減半收取。
保全證據的時間超過4小時的,按照第二件收費,超過8小時的,按照第三件收費,以此類推。保全證據公證的時間包括公證人員由公證機構到保全地點的在途時間。
十一、副本費;
每份20元。
擴充套件資料:
注意事項:
對證明民事協議、證明收養關係、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服務收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收費標準,並報國家計委備案。
對於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