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給從未涉及過科斯定理的學生上科斯定理課的教師,都親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驚歎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卻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樣的,或成了同義反復。被稱作科斯定理的命題或命題組,源於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樣一直拒絕把他初始論文中的論點加以廣泛地推廣。正如法官的言論一樣,對於他論文中的每一個解釋,都有另外一種似乎說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終結論,但我願談談幾種對科斯定理的傳統解釋,並用科斯的幾個例子之一來加以闡明。經過20多年的爭論,傳統的解釋似乎已經窮盡了科斯定理含義。
微觀經濟學的一箇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換往往使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這種情況下,資源配置被認為是帕累託(Pareto)有效的。除了資源所有權外,法律還規定了其他許多權利,諸如以某種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免於騷擾權、意外事故要求賠償權或合同履行權。可以這樣認為,科斯概括的關於資源交換的一些論點適用於關於法定權利交換的種種論點。根據這種看法,科斯定理認為,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上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能自由交換。換句話說就是,由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權利分配不當,會在市場上透過自由交換得到校正。
這種觀點認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對法定權利自由交換的障礙。含糊不清常常損害法定權利,使其難於得到正確估價。此外,法庭也並非總是願意強制履行法定權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據“自由交換論”,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確法定權利並強制履行私人法定權力交換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經濟學家們認為,除了交換自由之外,還必須具備一些其他條件,才能使市場有效地配置資源。條件之一是關於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狹義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項交易所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有時這種成本會很高,比如當一項交易涉及處於不同地點的幾個交易參與者時。高交易成本會妨礙市場的執行,否則市場是會有效執行的。廣義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協商談判和履行協議所需的各種資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談判策略所需資訊的成本,談判所花的時間, 以及防止談判各方欺騙行為的成本。由於強調了“交易成本論”, 科斯定理可以被認為說的是: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交換的交易成本為零。
正如物理學中的無摩擦平面,無成本交易只是一種邏輯推理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這一點後,根據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論所引伸的政策結論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這些成本。根據這種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權利,立法者更傾向於透過促進這種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透過鼓勵人們達成涉及法定權利交換的私人協議而避免訴訟的法律程式是很多的。
“交易成本論”把注意力集中在對法定權利交換的某些障礙上,特別是談判和履行私人協議的成本。當人們給“交易成本論”下一個相當謹慎的定義時,除了交易成本外,還存在著對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礙。調節理論根據對完全競爭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種更為精確、詳盡的分類方法(Schultz,1977)。比如某壟斷者透過提供比競爭數量少的商品,提高這種商品的價格,從而增加利潤。 因此, 壟斷是市場機制失靈的一種形式,通常將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區分。科斯定理強調這種“市場機制失靈論”,因而可以被認為說的是:“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能夠在完全競爭的市場進行交換。”
這種觀點認為:保證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證有一個法定權利交換的完全競爭市場。完全競爭的條件包括要存在許多買主和賣主,沒有外來影響,市場參與者們有關於價格和質量的充分資訊,以及沒有交易成本。
科斯提到的一個著名的歷史例子可以說明這三種看法。火車燒柴和煤常常濺出火星,引燃農田。每一方都可採取防備措施以減少火災的損失。要說明這點,農民可以停止在鐵軌邊種植和堆積農作物,而鐵路部門可裝置防火星設施或減少火車出車次數。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採取防備措施的動力,因此,法律決定了火災引起損失的次數。要知道,禁令是財產法中制止妨害行為發生的傳統手段。如果農民有權指揮鐵路部門,直到不濺火星才允許鐵路通車,那麼,火星就幾乎不會引起什麼火災損失。反過來,如果鐵路部門不受懲罰地營運,那麼,就會引起大量的火災損失。根據科斯定理,這些現象會把人引人歧途,因為雖然法律規定了權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場卻決定著最終分配。須知,如果農民有權禁止鐵路部門運營,那麼,他們就可以出售這一權利。具體說就是,鐵路部門支付一筆錢給農民,以換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一一不禁止鐵路運營。反過來說,如果鐵路部門有權不受懲罰地濺出火星,那麼,它就可以出售這一權利。具體說就是,農民可以支付一筆錢給鐵路部門,以換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減少火星的濺出。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給從未涉及過科斯定理的學生上科斯定理課的教師,都親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驚歎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卻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樣的,或成了同義反復。被稱作科斯定理的命題或命題組,源於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樣一直拒絕把他初始論文中的論點加以廣泛地推廣。正如法官的言論一樣,對於他論文中的每一個解釋,都有另外一種似乎說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終結論,但我願談談幾種對科斯定理的傳統解釋,並用科斯的幾個例子之一來加以闡明。經過20多年的爭論,傳統的解釋似乎已經窮盡了科斯定理含義。
微觀經濟學的一箇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換往往使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這種情況下,資源配置被認為是帕累託(Pareto)有效的。除了資源所有權外,法律還規定了其他許多權利,諸如以某種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免於騷擾權、意外事故要求賠償權或合同履行權。可以這樣認為,科斯概括的關於資源交換的一些論點適用於關於法定權利交換的種種論點。根據這種看法,科斯定理認為,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上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能自由交換。換句話說就是,由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權利分配不當,會在市場上透過自由交換得到校正。
這種觀點認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對法定權利自由交換的障礙。含糊不清常常損害法定權利,使其難於得到正確估價。此外,法庭也並非總是願意強制履行法定權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據“自由交換論”,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確法定權利並強制履行私人法定權力交換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經濟學家們認為,除了交換自由之外,還必須具備一些其他條件,才能使市場有效地配置資源。條件之一是關於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狹義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項交易所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有時這種成本會很高,比如當一項交易涉及處於不同地點的幾個交易參與者時。高交易成本會妨礙市場的執行,否則市場是會有效執行的。廣義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協商談判和履行協議所需的各種資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談判策略所需資訊的成本,談判所花的時間, 以及防止談判各方欺騙行為的成本。由於強調了“交易成本論”, 科斯定理可以被認為說的是: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交換的交易成本為零。
正如物理學中的無摩擦平面,無成本交易只是一種邏輯推理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這一點後,根據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論所引伸的政策結論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這些成本。根據這種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權利,立法者更傾向於透過促進這種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透過鼓勵人們達成涉及法定權利交換的私人協議而避免訴訟的法律程式是很多的。
“交易成本論”把注意力集中在對法定權利交換的某些障礙上,特別是談判和履行私人協議的成本。當人們給“交易成本論”下一個相當謹慎的定義時,除了交易成本外,還存在著對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礙。調節理論根據對完全競爭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種更為精確、詳盡的分類方法(Schultz,1977)。比如某壟斷者透過提供比競爭數量少的商品,提高這種商品的價格,從而增加利潤。 因此, 壟斷是市場機制失靈的一種形式,通常將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區分。科斯定理強調這種“市場機制失靈論”,因而可以被認為說的是:“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能夠在完全競爭的市場進行交換。”
這種觀點認為:保證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證有一個法定權利交換的完全競爭市場。完全競爭的條件包括要存在許多買主和賣主,沒有外來影響,市場參與者們有關於價格和質量的充分資訊,以及沒有交易成本。
科斯提到的一個著名的歷史例子可以說明這三種看法。火車燒柴和煤常常濺出火星,引燃農田。每一方都可採取防備措施以減少火災的損失。要說明這點,農民可以停止在鐵軌邊種植和堆積農作物,而鐵路部門可裝置防火星設施或減少火車出車次數。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採取防備措施的動力,因此,法律決定了火災引起損失的次數。要知道,禁令是財產法中制止妨害行為發生的傳統手段。如果農民有權指揮鐵路部門,直到不濺火星才允許鐵路通車,那麼,火星就幾乎不會引起什麼火災損失。反過來,如果鐵路部門不受懲罰地營運,那麼,就會引起大量的火災損失。根據科斯定理,這些現象會把人引人歧途,因為雖然法律規定了權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場卻決定著最終分配。須知,如果農民有權禁止鐵路部門運營,那麼,他們就可以出售這一權利。具體說就是,鐵路部門支付一筆錢給農民,以換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一一不禁止鐵路運營。反過來說,如果鐵路部門有權不受懲罰地濺出火星,那麼,它就可以出售這一權利。具體說就是,農民可以支付一筆錢給鐵路部門,以換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減少火星的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