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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95606997848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擔心,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者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1.綁架罪的犯罪構成

    (1)客觀方面:

    【1】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者以實力控制他人,即綁架的單一行為。有人認為該罪在客觀方面應是複合行為。即由綁架行為與勒索財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行為兩部分組成。這主要是對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在綁架罪構成要件中的地位和屬性存在不同理解,即勒索財物是否屬於綁架罪的一個行為組成部分。根據法條的規定,勒索財物是對綁架罪主觀目的的表述。這個目的在實踐中只要能夠充分證明即可,並不要求有相應對等的實際行為。因此,綁架罪在客觀方面只要存在綁架行為即可。

    【2】綁架的方法:主要是暴力、脅迫、麻醉,但不限於這三種方法。綁架行為的實質是使被害人處於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之下。如行為人為勒索財物,採用欺騙方法將被害人騙至某處,乘機將其扣押作為人質的,也屬於綁架。脅迫的內容也不限於暴力。其他方法不是指任意的方法,而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施加於被害人人身,從而使之失去反抗能力的方法。

    對於缺乏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行為人採取偷盜、欺騙等方法使其處於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實力控制支配下的,也可以成立綁架罪。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嬰幼兒是指6週歲以下的兒童。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從嬰幼兒約監護人手中拐騙嬰幼兒的,然後將其扣為人質向其親屬勒索財物的,應以綁架罪處理。

    對嬰幼兒之外的未成年人採用欺騙方法使其脫離監護,而向其親屬勒索財物的,是否成立綁架罪,關鍵是行為人有無繼續實施使未成年人達到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狀態的行為。

    【3】人質是否發生空間的轉移不影響綁架行為的成立。

    【4】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單位和國家,行為方式包括勒索財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直接向被綁架人本人索取財物的綁架行為或者第三人在不知悉發生綁架的事實之時應被綁架人的指令而交付財物的綁架行為不是綁架罪,而構成搶劫罪。

    (2)主體:

    14週歲至16週歲的人實施架行為並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3)主觀方面:

    直接故意並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至於這種目的是否實現,對犯罪的成立沒有影響。

    需要研究的問題:行為人出於其他目的、動機以實力支配他人後,才產生勒索財物意圖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並進而勒索財物的,也應認定為綁架罪。即只要在行為人勒索財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時,被害人仍處於行為人控制之下的,就可以認定為綁架罪

    2.本罪的既遂與末遂不能以是否勒索到財物為標準

    綁架罪的既遂標準是行為人實施的綁架行是否實際控制被綁架人。至於行為人是否實際提出勒索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實際得到財物或者實現其他不法要求,是否殺害人質、傷害人質、釋放人質等,都對既遂沒有影響。

    3.共同犯罪

    在一個人完成綁架行為之後,另一人參加進來,與前一人共同實施勒索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二人的行為成立承繼的共同犯罪。

    4.幾種特殊情況的認定

    (1)行為人出於其他目的將被害人殺害後,臨時產生以被害人作為人質勒索他人財物或者提出不法目的的犯意,因人質已經不存在,不構成綁架罪,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

    (2)在綁架過程中有強姦行為的,數罪併罰。

    (3)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後,以暴力、脅迫手段對其進行實力控制,進而向其近親屬或者有關人員勒索財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應成立綁架罪。

    (4)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5)殺害被綁架人後又取走財物的,應認定為綁架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

    (6)在綁架過程中,殺死被綁架人之外的人,應以綁架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

    5.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理

    對此情形以綁架罪定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在實施綁架過程中,因綁架、虐待等行為過失造成被綁架人死亡或者被綁架人自殺的。

    (2)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定罪,而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者以綁架罪、故意殺人罪進行數罪併罰。綁架後殺人滅囗的,也只定為綁架罪。

    (3)對殺害被綁架人的理解。從字面上看,可以理解為一個行為過程和一種結果狀態,前者包括殺人預備、未遂和既遂,後者僅僅包括既遂。這裡應理解為一種結果狀態,也就是殺害被綁架人是指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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