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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81064139862

    群成員"犯事"群主擔責系誤讀 需承擔管理責任。

    “群主對群成員言行擔責”純屬誤讀

    《管理規定》中所稱“網際網路群組”是指網際網路使用者透過網際網路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平臺建立的,用於群體線上交流資訊的網路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都屬於網際網路群組。北京的張女士屬於網路活躍人物,在微信、QQ、微博都建了很多群,她向記者表示,群太多了,管理風險太大,感覺《管理規定》10月8日施行後,自己可能隨時有“進去”的可能,所以準備退出或解散一些群。據記者調查,和張女士持相同想法的群主不在少數。

    對這種退群的想法,王衛國對記者表示,這可能是因為一些網友對《管理規定》出現了誤讀。有人將“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理解為“一旦群成員違法違規,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責任”,這其實是對《管理規定》的錯誤理解。王衛國認為,這個規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對群中釋出的資訊承擔起必要的管理責任。“群主應該監督群內上傳的資訊,防止有人利用你管理下的網際網路群組傳播危害國家安全、誹謗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論或者從事傳銷等違法活動。”群主的管理責任不同於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群主的管理責任既包括服務群內成員的義務,也包括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一般來說,在違反後一種義務的情況下,例如對群內成員的違法資訊沒有及時清除,則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叫停群組服務。根據中國的法律,群主只有在群內違法資訊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並且自己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才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楊小軍也認為,管理責任並非上述一些網友所理解的“讓群主也要承擔群成員違法違規的責任”。在網際網路群組中不只有群主一個責任主體,還有群主、參與人(發言人)、網路平臺提供商、相關主管部門這四個主體共同參與,才有網際網路及其群組的發展進步;同樣,四個主體也分別承擔相應責任。所謂“誰建群誰負責”,應該是誰建群誰負相應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更不是一個責任主體轉移自己責任的“出口”。

    群主如何管好自己的群

    據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CNNIC)完成的第39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披露,截至2016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7.31億,手機網民規模達6.95億。對於數量龐大的群主們來說,《管理規定》施行後,該如何管理好網際網路群組呢?

    《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網際網路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對於“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很多網友感到不好把握。楊小軍認為,網路互動中經常出現一些“過激言語或者粗俗言語”,其中有的語言可能已經涉嫌侮辱他人,違反民法相關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有的甚至可能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這些語言或表達方式是應當抵制或者摒棄的,與“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也是相悖的。可以說,“文明互動、理性表達”的基本判斷尺度就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群主在對群進行管理時,也應當以此為標準,監督群成員的表達或者互動,防止“越界”。

    法律法規眾多,有網友戲稱,透過司法考試才敢當群主。有的群主對法律法規不是很熟悉,那麼其對群成員的資訊交流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該如何判斷、管理呢?王衛國表示,這還是網友對管理責任的過大理解。實際上,群主只要根據一般人的判斷,認為群成員的表達明顯不妥時,給予提示、禁止,就算是已經盡到管理責任了。對於比較專業化的問題,法律法規不可能賦予群主過度的責任。

    很多朋友圈在流傳包括不信謠不傳謠、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涉黃涉毒涉爆不發在內的“群聊9不原則”,有群主表示了困惑,自己對於一些資訊是否屬於虛假資訊或者涉黃涉毒難以判斷,該如何管理呢?楊小軍認為,所謂“群聊9不原則”,是網友自己對資訊釋出所總結的一些判斷標準,不是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所以對於其中的內容還是要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把握。比如,“不信謠不傳謠”實際上是對虛假資訊的判斷,對虛假資訊從道德義務來說,應該是否定的、不應當傳播的,但是隻有釋出、傳播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虛假資訊,才涉及違法。所以群主一般是對那些真假比較容易判斷或者明顯失實的、傳播後果會很嚴重的虛假資訊及時予以處理即可。

    有的網友表示,有時候群裡資訊太多,難以逐條檢視,如果群成員言論不當,群主很可能因為沒有及時發現而制止。楊小軍對此表示,群主既然建立了群組,就應當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如果感到缺乏精力、管理困難時,應該交由他人來管理。當然,如果僅僅是個別人釋出了不適當資訊或用了不妥語言,沒有受到很多人的關注,也不是很嚴重,群主沒有及時發現制止,也不應當屬於不履行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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