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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198183108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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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秋天的眼淚
三權分立是指立法、司法、行政的制約與平衡。英國的立法權在議會,行政權在內閣,內閣首相是議會多數黨領袖,所以首相可以透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首先可以任命內閣各部大臣,所以首相可以透過內閣掌握行政權。英國的國家大權實際在首相手中。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國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作為國家的象徵地位更為突出。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由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法律上賦予英王的權利有議會和內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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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omboylan
英國的內閣制。
內閣制:總攬國家行政權力的內閣在議會的基礎上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內閣首腦,組織內閣。內閣受議會監督,議會對內閣不信任時,可以倒閣。
在這種制度下,國家元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是沒有實際的行政權力。與內閣制不同的有總統制和君主制。
特點: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創議權,提出的法案要經過內閣審議、表決)合一,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二、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為國王,有的稱為總統,也有的稱為大公(如盧森堡)或親王(如列支敦斯登)。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為首相或總理。
三、 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長及閣員通常可兼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得兼任),並得因議會的不信任而去職。因此閣揆的任期較不固定。
四、 元首發布命令時,需經行政首長或有關閣員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權責,其責任則由副署者承擔。無副署者,則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實系“統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國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擔儀式性任務。但是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得超越黨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長,或宣佈行使緊急權力,保護國家渡過危難。因此國家元首雖然不經常行使權力,卻仍擁有象徵性權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權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長系由間接方式產生。通常系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行政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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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缽缽兒香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創議權,提出的法案要經過內閣審議、表決)合一,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二、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為國王,有的稱為總統,也有的稱為大公(如盧森堡)或親王(如列支敦斯登)。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為首相或總理。
三、 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長及閣員通常可兼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得兼任),並得因議會的不信任而去職。因此閣揆的任期較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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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剛剛學會游泳的魚兒
英國君主立憲制,世襲君主只是象徵性國家元首,權利受憲法限制,是統而不治的虛君。議會才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內閣與首相均對議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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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流沙海
1、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國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作為國家的象徵地位更為突出。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由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法律上賦予英王的權利有議會和內閣行使。
2、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國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內閣制、法國的雙首長制三種模式。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格局。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到2010年才設立最高法院。法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創立並實施半總統半議會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國實行較徹底的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主要實行議會制,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完全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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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隨性隨意
英國三權分立是指立法、司法、行政的制約與平衡。英國的立法權在議會,行政權在內閣,內閣首相是議會多數黨領袖,所以首相可以透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首先可以任命內閣各部大臣,所以首相可以透過內閣掌握行政權。英國的國家大權實際在首相手中。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國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作為國家的象徵地位更為突出。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由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法律上賦予英王的權利有議會和內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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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指立法創議權,提出的法案要經過內閣審議、表決)合一,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2.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為國王,有的稱為總統,也有的稱為大公(如盧森堡)或親王(如列支敦斯登)。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為首相或總理。
3.
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