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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姦淫幼女,是指行為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幼女罪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釋,該罪名已經併入故意殺人罪。

    必須以姦淫幼女罪的犯罪構成為依據,凡是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姦淫幼女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的,應定姦淫幼女罪;凡是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姦淫幼女罪全部構成要件,而又不構成其他罪的,就不應定罪,即非罪,這是區分姦淫幼女罪與非罪界限的一個總原則,也是一個總的界限,但是,由於姦淫幼女行為的複雜性,既要對幼女予以特殊保護,又不能任意擴大打擊面,從而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也就經常在姦淫幼女罪與非罪問題上發生爭議。

    (1)男青少年與染有淫亂惡習的幼女發生性交行為的界限

    由於幼女染有淫亂惡習,遇見男青少年就搭話,問長問短,從外貌上也看不出是幼女,自願與男性發生性關係,一般也可以不定為姦淫幼女罪,對最初姦淫幼女的,或引誘該幼女賣淫的,應依法治罪。

    (2)未婚男青年與發育較早、貌似成人、虛報年齡,不滿14週歲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界限

    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育早熟,身體高大,貌似成人,虛報年齡,與男青少年談戀愛,而男青少年誤信其為少女,雙方自願發生兩性行為,類似青少年男女談戀愛中越軌行為。男青少年沒有摧殘幼女的犯罪故意,也不宜定姦淫幼女罪。

    2、姦淫幼女罪與強姦罪的界限

    強姦罪與姦淫幼女罪的區別是:

    (1)侵害的客體不同。強姦罪侵害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而姦淫幼女罪侵害的客體、則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因為幼女正在發育成長時期,對社會生活中的許多事物缺乏辨別能力,既不知道性交行為的性質和可能產生的結果,也不可能真正表達自己的意志,容易上當受騙,幼女被奸後,往往會摧殘幼女的身心健康。這兩個罪不僅侵害的客體不同、而且侵犯的物件也不同。強姦罪侵犯的物件是14週歲以上少女或者成年婦女,姦淫幼女罪侵害的物件,只能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

    (2)客觀方面不同,強姦罪,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婦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無法抗拒和不知抗拒,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而姦淫幼女罪,則不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就構成姦淫幼女罪,

    (3)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強姦罪,行為人必須具有姦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姦淫的目的,才能構成強姦罪,否則,就不構成此罪。而姦淫幼女罪、行為人不僅具有姦淫幼女的故意和姦淫的目的,而且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才能構成姦淫幼女罪。如果行為人確實無法從幼女的外表判斷其可能尚不滿14週歲,也不具備瞭解該幼女實際年齡的條件,也就不能定為姦淫幼女罪。

    3、界限

    姦淫幼女罪與強迫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的界限

    強迫賣淫罪的物件包括幼女、對於強迫幼女賣淫的,應依照本法第358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應以強迫賣淫罪定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另外,根據本法第358條的規定,強姦幼女後迫使幼女賣淫的,只定強迫賣淫罪一罪,而不另定姦淫幼女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當然,這裡指的是強姦幼女行為與迫使幼女賣淫行為有聯絡的情況;

    引誘不滿14週歲的幼女賣淫的行為,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並不構成姦淫幼女罪的共犯,嫖宿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在1991年全華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被規定為依照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處罰。本法已將這一種行為獨立為一個新罪名,即嫖宿幼女罪,且規定了相對較輕的法定刑,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今後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對於明知賣淫女為幼女而仍嫖宿的,應以嫖宿幼女罪論處,而不能按姦淫幼女罪定罪處罰。需要指出,如果行為人在嫖宿幼女而又強行姦淫該幼女的,應以嫖宿幼女罪和姦淫幼女罪對行為人實行數罪併罰。

    量刑處罰

    犯本罪的,在死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極刑或者死刑:

    1、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這裡所稱情節惡劣,是指姦淫幼女手段殘酷的;因姦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的等。

    2、已姦淫幼女多人的

    指姦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姦淫幼女總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姦淫幼女的

    這裡所謂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公眾聚集的地方,當眾姦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場的情況下公然姦淫幼女的行為。

    4、二人以上輪姦的

    所謂輪姦,是指二男以上出於共同強姦的故意,在同一時間,輪流對同一幼女強行姦淫的行為。輪姦,是姦淫幼女罪中一種嚴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獨立的罪名,對於輪姦幼女的,應以姦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嚴重後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姦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作實施姦淫犯罪過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實施姦淫行為之後,為了報復、滅口等動機而將重傷或殺死的,不屬於姦淫致人重傷死亡,而應當分別定姦淫幼女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然後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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