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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北京人142857A

    商鞅應秦孝公招賢令,來到秦國實行一整套改革,如鼓勵生產,獎勵有戰功者,在法制中推行十戶連坐,廢除井田制,統一度量衡等,使一個落後其他六國秦國強大起來,為打敗其他六國,統一天下打下了基礎,然而好人沒好投,老王死了新王上臺,因改革得罪不少人,最後被五馬分屍了,但他的變法沒有推翻,秦始皇能統一天下,其人功不可沒。(謝謝邀請)

  • 2 # 毛劍傑

    從政治角度來說,商鞅變法最有殺傷力的條款如下: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這些條款對既有的貴族聯合統治造成了致命傷害,建立起君權至上的政治體制,國君(統一後則成為皇帝)以下各級吏制依託軍功和法制進行篩選任命,一改分封制為縣制,使得王命直達基層。這套新體制使得官僚集團服務國君而非貴族、地方受中央管轄而非分封諸侯,給予寒門平民平等的升賞機會,打破貴族集團對王權的掣肘,最終促成了秦國成為大一統的帝制國家,正真實現了中國政治體制的第一次大變革。後來經歷了漢朝諸侯國反叛,兩晉時期士族門閥統治等後退,最終實現了靠軍功和科舉入仕的寒門庶族的勝利,君權專制徹底穩固。

    商鞅推崇“以法治國”的理念,是與儒家“以德治國”針鋒相對的,影響後世兩千多年,歷代帝王嘴上說著儒家教化,多少都是實行“外儒內法”的帝王術。商鞅在以法治國方面,極力推崇重法、重信和重權,也就說家必須具備法律、信用和權柄三要素。法律由君臣共同遵守,信用由君臣共同樹立,權柄由國君單獨掌握,三者互為補充,必不可少。

    為了貫徹以法治國,商鞅推出的一系列詳細的法令,形成一套完備的法律體系,在當時是最規範、公正、平等和公開的,從而在維護社會秩序上是最有效的新工具。商鞅指出,無古法可循,不變則亡,變法則興,其在法治創新上給社會發展的車輪上了潤滑油。雖然他本人被舊勢力車裂而死,但他的法令一步步地繼續執行,成為秦國強盛的制度保障,最終從西垂小國統一華夏。

  • 3 # 陶短房

    商鞅變法的一些措施,是各國都在搞,秦國此前也在搞但搞得不徹底的。

    比如郡縣制和封君制,三晉早在春秋末年還沒分家時就在搞了,而秦國境內也不是商鞅開始才有縣和封君,但三晉和楚在春秋早期的郡縣,是僅限於邊境或新徵服地區的行政建制(三晉的縣一開始還比郡大),封君制也和世襲采邑制並行並可相互轉化(比如齊國的孟嘗君實際上就轉化為傳統的世襲采邑君主——薛君),秦國僻處西陲,在這方面較六國還要落後一些。

    商鞅變法將封君制和采邑制徹底推行到全國範圍,且事實上取消、至少削弱了封君對轄地的料民權,全國都被劃分為31個縣,這樣中央的權威、號令和稅賦、徭役、兵役體制,都可以在全國範圍內統一推行,不再需要看卿大夫和封君們的臉色,這讓此後秦國在內政方面令行禁止,在軍事方面行動迅速、動員力強大,奪取了戰國爭霸的內外主動權。

    還有就是用人機制。

    各國、尤其三晉和齊國在戰國前期都廣招各國賢才,齊國有稷下學派,魏國麼,商鞅這個衛公孫最初就投在魏國相邦門下。但各國用人都強調“參用親賢”,以吳起之賢,在魏不能入相,在楚不能出將,何況他人?秦國用外國賢才可追溯到秦穆公時代,但同樣是“參用親賢”且較關東各國更保守,商鞅變法打破用人傳統,論功立爵,除非國王至親無功即無爵,而爵位高低全看軍功斬首多少,同時嚴厲處罰私鬥,這就使得秦人怯於私鬥,勇於公戰,所向無前。

    此外,法制是春秋時代許多國家都在嘗試的,但“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而商鞅打破了這一傳統,不但夯實了政權基礎,而且令王室令行禁止。

    在此前提下,商鞅推行了一些關東各國從未推行過的政策,如遍及全民的軍功爵制,編戶制,賦稅徭役制度,私田制度,以及嚴格的社會控制,等等,這些制度讓秦國變成了一個以國王為操作手、首都為操控中心的戰爭機器,可以將全部資源、潛力用於爭霸戰爭。如果沒有前面那些旨在集權的鋪墊,這些變法的精髓便無以推行。

    可以說,沒有商鞅變法,秦國就很難搶在六國之前奠定統一的經濟、人事、社會和軍事基礎,一旦六國中有一國先抓住機會,秦國就可能喪失統一的主導權。

    商鞅變法的缺點當然也很多,比如過分強調軍功、軍功又一味強調斬首,不但令一些智謀或內政之士此後一段時間內仕途坎坷,而且造成郡縣主官都是殺人放火出身的尷尬,就連同樣主張變法的韓非都譏笑這種做法不啻於讓屠戶、木匠去當醫生,更要命的是,戰場上有時會出現濫殺無辜甚至戕害戰友,以賺取首級換爵位的醜聞。但在列國爭霸、你死我活的特定環境裡,這種變法可最大發揮戰爭效力,是瑕不掩瑜的,後來秦朝出現的問題,應歸咎於天下一統後未能及時從戰時狀態轉型,不能全怪商鞅變法。

    此外,商鞅是個有私心的人,他的許多變法措施不僅有利於個人,而且自己是例外——比如他主張削弱封君權力,但他自己這個“商君”卻在封地內有絕對權威,甚至在秦國惠文王繼位、準備治罪於他、他逃亡魏國未果後,還能在封地商於起兵抵抗秦軍。這些都令商鞅變法的成果在他死後一度有所回潮,直到兩世(惠文王、武王)後才真正發揮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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