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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故事小能手

    第一要點: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資格確定,但法人資格取得程式還待細化。

    《民法總則》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法人登記。第二十三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第二要點: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開展違法犯罪的相關活動,並且增加了追究宗教教職人員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三條規定,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抵制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不得宣揚、支援、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體、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法律責任章節: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

    第三要點:宗教教育有法可依,其他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和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

    《條例》所指的宗教教育是針對宗教教職人員還是針對全體公民的呢?以及什麼是宗教教育?(對於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不同教派之間,應該有不同的理解)

    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宗教院校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非宗教團體、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法律責任章節:第七十條規定

    第四要點:重新定義宗教活動場所,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整體規劃,增加臨時活動地點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的權益保障跟宗教活動場所一致,但不可以進行法人登記。

    第五要點:保障景區的宗教活動場所利益,景區侵犯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可以起訴景區。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景區內有宗教活動場所的,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景區管理組織及園林、林業、文物、旅遊等方面的利益關係,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也就是說,景區有宗教活動場所的,不僅要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利益,也要維護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如果景區存在限制或者侵犯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信教公民可以起訴景區,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要點:將宗教教職人員依法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活動場所將會產生勞動合同關係?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障並享有相關權利。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規定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七要點: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有法可依,需要遵守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稽核同意後,按照國家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八要點:宗教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房屋和使用的土地要辦理不動產登記,接受捐贈有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投資承包宗教活動場所。

    《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佔有的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對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第五十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構築物、設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哄搶、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不得損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佔有、使用的文物。

    第九要點:鼓勵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慈善活動,但是在開展慈善活動中不得傳教。

    《條例》第五十六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第三十八條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從事宗教典籍整理、進行宗教文化研究、開展公益慈善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十要點:建立健全的宗教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依法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條例》第五十八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資產、會計制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狀況、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其監督管理,並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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