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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歷史研習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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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略幽燕我童貫
古代的大齡不是今天的大齡。
例如,宋代沿襲了唐代開元年間的法律條文,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為結婚年齡。可是,男子立冠禮,卻要年二十以上。
也就是說,如果按法律條文來算的話,二十歲以上沒有結婚的,就算大齡未婚青年了。當然,後來也意識到,男子十五女子十三結婚未免有點太早,政府也有意逐步推行提高結婚年輕下限的法律。
但由於民間積習已深,不能倉促出臺相關法令。如果強行退出,在古代世界,法令的執行和散播本來就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就容易造成很多人因為並不知道法律更改了而違法。這個時候,政府是處理還是不處理,又是一個問題。
處理的話,不近人情。不處理的話,法律失去嚴肅性。
所以最後只能透過地方官員反覆宣傳倡導,提倡男子十六歲,女子十四歲以上,再行婚配。
可即使如此,古代的大齡青年和今天的大齡青年也不是一個概念。今天的大齡青年至少年級在三十歲以上,到四十歲以下,才算大齡青年。再超過就是中年人,而不是青年人了。
在宋代大齡未婚青年(大齡為相對)為什麼會形成?其實有一個關鍵因素,即宋代已經不同於唐代,婚姻不計較閥閱,只論錢財。
這個情況一度發展到連范仲淹都在報告中寫“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喪不得葬者,比比有之”。
這就是因為婚喪嫁娶,耗費極大!在有些地區,婚事要連續辦理很多天。例如宋代福建路,婚姻召開宴席,“來者無限極,往往至數百千人”。更有甚者,是不按人數按天數來辦,“宴飲以相賀,四十日乃止”.
正因為此,中產之家一旦生女,就要早早為她準備嫁妝。一旦經濟上破產,則必然造成嫁妝不足,無法嫁娶的情況了。
針對這種社會現象,宋代政府也一直在倡導,移風易俗,改變嫁娶重財的風氣。倡導簡化婚儀,簡化婚俗等手段,減輕社會負擔。
此外,統治階級也一再展現出希望移動風俗,倡導風俗的行為。例如名臣孫復幾次沒有中舉,年級已經四十歲了,但宰相李迪並不計較,把他家族的大齡女青年嫁給他。
這種行為雖然也比較多,但由於社會複雜,畢竟效果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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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齡未婚青年是個令古代所有政府頭疼的問題,你們都不結婚生孩子,政府的稅收怎麼辦,打仗的時候兵源又從哪裡來? 為了幫助大齡未婚青年古代的政府可真是操碎心了。周代辦“仲春會”鼓勵交友。《周禮地官媒氏》雲:“仲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這種古代版非誠勿擾是鼓勵私奔的節奏,不參與的還要被罰。這個風俗演變成為後來的上巳節,魏晉以後把上巳節固定為三月三日。上巳節古代還有設立官媒,就是官府負責解決“剩男”婚姻配偶的專職人員,與今天民政部門髮結婚證書的公務員在某些職能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權力更大。官媒透過強制手段給“剩男”找老婆,給“剩女”找老公,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實是一種分配婚姻,純是“拉女配”。官媒在先秦時代就存在,一直到清代都設有“官媒”。《晉書·武帝紀》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孩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到了南北朝時,還出現瞭如果女孩適齡不出嫁犯法的規定,不及時出嫁家裡人都要跟著坐牢,這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所以說該結婚的還是要結。 造成大齡未婚青年尤其是大齡未婚男青年的主要原因還是我們的重男輕女思想,過去不像現代這樣實行一夫一妻制,在漫長時間內,實行的是多妻制或一妻多妾制,男人擁有三妻四妾屢見不鮮。這樣便人為地造成了男多女少,好多適婚男人找不到適齡的女人。因為女生供應不足,所以對古代政府來說供給側必須改革。不少朝代對男子娶小老婆都加以嚴格限制,即便是一定級別的官員,能娶多少個小老婆都是有規定的,並不是說有錢就能多娶。例如漢代就嚴格限制富人娶妾,規定“庶人一夫一婦”。蔡邕所著的《獨斷》中,記述過漢代的納妾規定:“卿大夫一妻二妾”,有特殊貢獻,才可以最多娶八個妾——“功成受封,得備八妾”。有點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個妾,即“士一妻一妾”。普通老百姓是不準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婦”。直到元代譚澄上書忽必烈,說有些男子四十歲了還沒有兒子,要求允許他們納妾,獲得忽必烈允許,以後平民才獲得納妾的權利。 男士之友譚澄 唐代雖不反對女性“夫喪守志”即守寡,卻又提倡寡婦再婚,從而增加婚姻市場上的女性的供應量。對此更設定了再嫁的程式,強行讓寡婦嫁人,《唐律·戶婚》之“夫喪守志”規定,丈夫去世後,如果妻子志願守志不嫁人,別人是不能強行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讓她強行嫁出去,即所謂“奪而嫁之”。 不過造成適婚男子不能及時成家立業的原因很多,打鐵還需自身硬,供應再多,腰包裡沒錢也不可能買買買。商品尚且如此,何況選老婆老公,所以大齡未婚青年最好還是自力更生,才能豐衣足食。 參考資料:李然. 上巳節俗演變的文學軌跡[J]. 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4, 3(1):116-119.張金同. 胡族婚俗與唐代寡婦再嫁[J]. 甘肅社會科學, 2001(1):77-80.毛忠賢. 高禖崇拜與《詩經》的男女聚會及其淵源[J]. 江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88(4):16-23.卡卡. 納妾艱辛有誰知[J]. 芳草:經典閱讀, 2011(8):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