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籤配料表的標註規定涉及《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這些法規標準明確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識中強制標示的內容。但是,當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釐米時,可以豁免標示配料表。
配料標示的一般要求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標示反映配料真實屬性的具體名稱。如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選用其一,或等效名稱,否則應使用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如:有國標的配料,鹽應標註“食用鹽”、醬油應標註“釀造醬油、配製醬油”、雞精應標註“雞精調味料”等。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食品新增劑的標示
食品新增劑應當標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新增劑通用名稱,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新增劑項”。
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新增劑項”,其標示原則就有四項:一是直接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應在食品新增劑項中標註。二是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食品新增劑項外標註。三是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帶入的)不在食品新增劑項中標註。如:“食品新增劑(山梨酸鉀、脫氫乙酸、卡拉膠),醬油(含焦糖色)”,食品新增劑焦糖色為複合配料醬油帶入,並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故不在食品新增劑項中標註。四是食品新增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註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新增劑的總重量決定。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識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新增劑。食品新增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在配料表中標示。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中食品新增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
復配食品新增劑的標示
復配食品新增劑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食品新增劑(可新增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
復配食品新增劑命名原則:一是由單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新增劑品種復配而成的,應按照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功能命名。即“復配”+“GB2760中食品新增劑功能類別名稱”。如:“復配防腐劑”“復配著色劑”。二是由功能相同的多種功能食品新增劑,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新增劑復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復配”+“GB2760中食品新增劑功能類別名稱”,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終端食品類別名稱,即“復配”+“食品類別”+“GB2760中食品新增劑功能類別名稱”,如“配麵包乳化酶製劑”。三是復配食品新增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復配食品新增劑,可以在食品新增劑項下將其每種複合成分與其他直接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併進行標註。
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或原衛計委公告中的稱標示。
可使用以下三種方式中任一方式進行標示:一是標示化合物名稱(參照GB14880-2012附錄B或表C.1);二是標示營養素名稱或化合物名稱;三是標示營養素名稱(參照GB14880-2012附錄A或表C.1)。
既可作為食品新增劑和營養強化劑,又可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範標示。作為食品新增劑使用應標示GB2760中規定的名稱;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GB14880-2012中規定的名稱;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複合配料的標示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新增劑),就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覆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覆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如一個食品名稱為“鹽焗雞”的產品,由於鹽焗雞料沒有相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配料標示應為“雞、鹽焗雞料(食用鹽、穀氨酸鈉、玉米澱粉、 沙姜)”。
複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新增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複合配料名稱後加括號,並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新增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應標示“醬油(含焦糖色)”。
複合配料中在最終產品不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新增劑,無需標示。如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中有醬油,由醬油中帶入的苯甲酸鈉在終產品中不起防腐作用,則不必在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表中標示。
配料的定量標示
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稱中出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新增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新增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應標示配料含量的情形:如果在食品標籤或說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就應同時標示其新增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標籤或說明書上強調高鈣、富含氨基酸。如果在食品標籤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如:標籤上強調“無糖”“低糖”“低脂”“無鹽”等。
食品標籤配料表的標註規定涉及《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這些法規標準明確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識中強制標示的內容。但是,當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釐米時,可以豁免標示配料表。
配料標示的一般要求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標示反映配料真實屬性的具體名稱。如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選用其一,或等效名稱,否則應使用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如:有國標的配料,鹽應標註“食用鹽”、醬油應標註“釀造醬油、配製醬油”、雞精應標註“雞精調味料”等。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食品新增劑的標示
食品新增劑應當標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新增劑通用名稱,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新增劑項”。
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新增劑項”,其標示原則就有四項:一是直接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應在食品新增劑項中標註。二是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食品新增劑項外標註。三是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帶入的)不在食品新增劑項中標註。如:“食品新增劑(山梨酸鉀、脫氫乙酸、卡拉膠),醬油(含焦糖色)”,食品新增劑焦糖色為複合配料醬油帶入,並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故不在食品新增劑項中標註。四是食品新增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註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新增劑的總重量決定。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識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新增劑。食品新增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在配料表中標示。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中食品新增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
復配食品新增劑的標示
復配食品新增劑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食品新增劑(可新增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
復配食品新增劑命名原則:一是由單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新增劑品種復配而成的,應按照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功能命名。即“復配”+“GB2760中食品新增劑功能類別名稱”。如:“復配防腐劑”“復配著色劑”。二是由功能相同的多種功能食品新增劑,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新增劑復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復配”+“GB2760中食品新增劑功能類別名稱”,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終端食品類別名稱,即“復配”+“食品類別”+“GB2760中食品新增劑功能類別名稱”,如“配麵包乳化酶製劑”。三是復配食品新增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復配食品新增劑,可以在食品新增劑項下將其每種複合成分與其他直接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併進行標註。
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或原衛計委公告中的稱標示。
可使用以下三種方式中任一方式進行標示:一是標示化合物名稱(參照GB14880-2012附錄B或表C.1);二是標示營養素名稱或化合物名稱;三是標示營養素名稱(參照GB14880-2012附錄A或表C.1)。
既可作為食品新增劑和營養強化劑,又可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範標示。作為食品新增劑使用應標示GB2760中規定的名稱;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GB14880-2012中規定的名稱;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複合配料的標示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新增劑),就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覆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覆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如一個食品名稱為“鹽焗雞”的產品,由於鹽焗雞料沒有相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配料標示應為“雞、鹽焗雞料(食用鹽、穀氨酸鈉、玉米澱粉、 沙姜)”。
複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新增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複合配料名稱後加括號,並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新增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應標示“醬油(含焦糖色)”。
複合配料中在最終產品不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新增劑,無需標示。如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中有醬油,由醬油中帶入的苯甲酸鈉在終產品中不起防腐作用,則不必在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表中標示。
配料的定量標示
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稱中出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新增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新增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應標示配料含量的情形:如果在食品標籤或說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就應同時標示其新增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標籤或說明書上強調高鈣、富含氨基酸。如果在食品標籤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如:標籤上強調“無糖”“低糖”“低脂”“無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