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是法理學核心的問題之一。法律和道德的關係不是法哲學的區域性問題,而是貫穿於整個法哲學的全域性問題。凡是法治不及之處,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從某種意義上講,在一個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規則的彙編。
一、法律與道德的學理含義
1、道德的學理含義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源於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
道德的內容最終由經濟條件決定,並伴隨經濟的發展而有相應的變化;基於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集團,有著不同的道德觀,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
因此,道德可以簡單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關於善與惡、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等觀念、原則以及規範的總合,或者說是一個綜合的矛盾統一體系。
2、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恆道德,也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恆法律。
今天的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仍然還存在,不同的統治集團各有各自的階級利益,以及與其階級利益相適應的道德。法律在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體化,而道德當然屬於意志範疇,那麼法律當然反映統治階級的道德觀。
從側重道德的角度,法律可以定義為: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和統治階級意志,以及法的物質制約性。法就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一體。
二、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係
(一)道德與法律的聯絡道德與法律是相互聯絡的。
它們都屬於上層建築,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益。其關係具體表現在:
1、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
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
2、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於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於人們道德的培養,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
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並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範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二)應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理論探討的價值歸宿就是服務於實踐。
實踐中應盡力從兩個方面來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是健全“法制”與強化“德制”同步進行;二是在法律與道德之間再造資源,構建區別於法律和道德又能對法律和道德予以雙向彌補的第三種力量。
首先,在健全“法制”方面,應取向法律規範極限度周延並實效於經濟生活的所有領域,構建法制形式合理與價值基礎相統一的“現代法制”。“現代法制”的起點就是對“傳統法制”從法律觀念、法律體系到法律實施予以系統性變革。
其次,在強化“德制”方面,應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設。道德制度化路徑,是把道德調整由內在心裡擴延至外在行為、由輿論譴責升格為強行制裁的過程。這種透過道德制度化賦予道德“硬”的約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們履行道德義務,或者遭受道德懲罰,在法律難以干預的地方,使用此“道德權力”來彌補。
最後,道德制度化建設何以讓道德有“硬”的約束力呢?道德的天性決定其無強制威懾的約束效果。所以,只有尋求另一種強制力的幫助,以此構建道德的硬性約束力——道德社會強制力。法律制定的嚴格過程性及其高成本,決定了法律規範是永不能觸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
而道德隨機應變的特點恰恰符合變幻莫測的社會,但作用力弱化常常讓道德無法發揮其作用產生良好社會效應。
正是因為“強制性”有餘而“靈活性”不足的法律規範,與“靈活性”有餘而“強制性”不足的道德規範之間的這種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間很容易構架起與法律、道德相關聯又明顯區別於法律、道德的第三種力量。
綜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規範的制度化實踐。法律並不是萬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離不開道德的支撐。正確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必將對社會的發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擴充套件資料:
(二)道德與法律的區別
1、調整的物件不同。
法調整的是人們的外部行為,即意志的外在表現,因為法定首要任務是要建立一種外在秩序。道德則不同,它同時要求人們的外部行為和內在動機都符合道德準則。它給人們提出並要求解決的不僅是舉止行動,還包括動機和世界觀問題,而且更注重後者。
2、表現形式不同。
法是以“國家意志”形式出現的,表現在政權機關所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決議、條例、指示等規範性檔案中。道德則是以“社會意志”形式出現的,作為“社會意志”,它有多種多樣的表現形式,如醫務道德、政治道德、商業道德、社會輿論、社會公約等。
3、調節人們行為的方式不同。
法是透過為人們確定在社會生活中的權利和義務,透過建立法律關係來調節人們之間的關係。而道德則主要是透過為人們指出在社會生活中的義務,在人們中間建立起以義務為紐帶的道德關係而調整人們之間的關係。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是法理學核心的問題之一。法律和道德的關係不是法哲學的區域性問題,而是貫穿於整個法哲學的全域性問題。凡是法治不及之處,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從某種意義上講,在一個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規則的彙編。
一、法律與道德的學理含義
1、道德的學理含義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源於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
道德的內容最終由經濟條件決定,並伴隨經濟的發展而有相應的變化;基於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集團,有著不同的道德觀,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
因此,道德可以簡單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關於善與惡、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等觀念、原則以及規範的總合,或者說是一個綜合的矛盾統一體系。
2、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恆道德,也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恆法律。
今天的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仍然還存在,不同的統治集團各有各自的階級利益,以及與其階級利益相適應的道德。法律在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體化,而道德當然屬於意志範疇,那麼法律當然反映統治階級的道德觀。
從側重道德的角度,法律可以定義為: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和統治階級意志,以及法的物質制約性。法就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一體。
二、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係
(一)道德與法律的聯絡道德與法律是相互聯絡的。
它們都屬於上層建築,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益。其關係具體表現在:
1、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
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
2、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於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於人們道德的培養,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
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並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範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二)應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理論探討的價值歸宿就是服務於實踐。
實踐中應盡力從兩個方面來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是健全“法制”與強化“德制”同步進行;二是在法律與道德之間再造資源,構建區別於法律和道德又能對法律和道德予以雙向彌補的第三種力量。
首先,在健全“法制”方面,應取向法律規範極限度周延並實效於經濟生活的所有領域,構建法制形式合理與價值基礎相統一的“現代法制”。“現代法制”的起點就是對“傳統法制”從法律觀念、法律體系到法律實施予以系統性變革。
其次,在強化“德制”方面,應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設。道德制度化路徑,是把道德調整由內在心裡擴延至外在行為、由輿論譴責升格為強行制裁的過程。這種透過道德制度化賦予道德“硬”的約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們履行道德義務,或者遭受道德懲罰,在法律難以干預的地方,使用此“道德權力”來彌補。
最後,道德制度化建設何以讓道德有“硬”的約束力呢?道德的天性決定其無強制威懾的約束效果。所以,只有尋求另一種強制力的幫助,以此構建道德的硬性約束力——道德社會強制力。法律制定的嚴格過程性及其高成本,決定了法律規範是永不能觸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
而道德隨機應變的特點恰恰符合變幻莫測的社會,但作用力弱化常常讓道德無法發揮其作用產生良好社會效應。
正是因為“強制性”有餘而“靈活性”不足的法律規範,與“靈活性”有餘而“強制性”不足的道德規範之間的這種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間很容易構架起與法律、道德相關聯又明顯區別於法律、道德的第三種力量。
綜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規範的制度化實踐。法律並不是萬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離不開道德的支撐。正確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必將對社會的發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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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與法律的區別
1、調整的物件不同。
法調整的是人們的外部行為,即意志的外在表現,因為法定首要任務是要建立一種外在秩序。道德則不同,它同時要求人們的外部行為和內在動機都符合道德準則。它給人們提出並要求解決的不僅是舉止行動,還包括動機和世界觀問題,而且更注重後者。
2、表現形式不同。
法是以“國家意志”形式出現的,表現在政權機關所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決議、條例、指示等規範性檔案中。道德則是以“社會意志”形式出現的,作為“社會意志”,它有多種多樣的表現形式,如醫務道德、政治道德、商業道德、社會輿論、社會公約等。
3、調節人們行為的方式不同。
法是透過為人們確定在社會生活中的權利和義務,透過建立法律關係來調節人們之間的關係。而道德則主要是透過為人們指出在社會生活中的義務,在人們中間建立起以義務為紐帶的道德關係而調整人們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