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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袁書記

    同樣的事看誰表演了,當災難降臨的時候,多少分背井離鄉,顛沛流離只為了讓家人一個活著的條件,但其結果呢?應有的天理呢?

  • 2 # 人事解惑

    這裡的臨時工可以理解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相對於國有建安企業合同制工人的臨時工,是身份概念;一種是短期用工形式,招用的工人只是服務於一個工程專案,工程專案結束後,工人的合同也告結束,是勞動合同期限概念。

    對於建築安裝企業來說,如生產經營過程中有臨時性用工需求,一般的途徑是透過勞務派遣公司獲取勞動力來源,這些臨時工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建築安裝公司只是用工單位,用工單位只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協議,臨時工不與用工單位構成勞動關係。

    如果建安公司所需的人員是勞務派遣公司無法提供的,建安公司也可以直接招聘。建安公司可以和直招的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協商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當任務完成後,合同即告終止。適用於建安公司以專案為單元對工人進行管理。

  • 3 # 華174684508

    謝邀回答:勞務合同是以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得勞動成果所達成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的行政法規調整。

    簽訂勞動合同:五險一金;法定假日;工作時間8小時;工作制加班費:病假;產假;年假;基本上都有保障這些東西者是由《勞動合同》法即用人單位沒在《勞動合同》中邏列,這些福利原工也該有。

    簽訂《勞務合同》後你所有的福利待遇全是按照合同( 協議)約定的條 敖來執行,沒有五險一金,上班時間也可能不固定,什麼病假;年假;更得看老闆心情了。

    勞動關係:以月為單位計算工資

    勞務關係:以週期為靈活;日;月;甚至季 度;工資不穩定,沒有安全感。

    綜上所述:建安企業臨的臨時工更適合簽訂《勞務合同》,因為勞務同是針對短期無固定時間的工人。

  • 4 # 杭州勞動法律師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

    首先先得了解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這個大家百度下就有了 ,這裡不做過多的闡述,這裡只講根本性的區別,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受單位管理、受單位規章制度制約,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因此,所謂臨時工,實際上就看雙方之間是怎麼約定的,如果單位有一個裝卸的活需要一兩個月,這個時候找個人來談,比如協議約定的很清楚,勞務期限是兩個月,勞務費用是按天結算的,有約定具體的裝卸要求,約定不受單位規章制度管理。這種情況下,這個屬於勞務合同,也就是常說的臨時工。

  • 5 # 爆文撩

    1、 企業臨時工是簽訂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這裡首先要理解3個概念問題,一是什麼是臨時工;二是什麼是勞務合同;三是什麼是勞動合同。

    2、 關於什麼是臨時工:

    (1) 在一些國有企業單位中還沿用的舊人事管理體制下的身份概念。在一些國企內,原來人事局管理的人材稱幹部身份,勞動部門管理的是職工身份,比如大中專畢業生有國家指標的為幹部身份,職業學校和技術學校畢業的為職工身份,其它企業招收的為臨時工身份,後來改革(約1994年)全員合同制後,很多企業還保留原有的身份檔案管理方式,不同身份企業內部福利略有不同。

    (2) 現行體制下臨時工是指用人單位非正式僱傭的、並沒有簽訂長期合同的臨時性員工,安排在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主要處理短期性、臨時性,季節性、輔助性的工作。

    (3) 勞務派遣制用工。

    3、 什麼是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

    4、什麼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綜合以上第3和條4條分析後,現在你明白了,企業用工簽訂的肯定是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務合同。關於你要簽訂臨時工合同的形式按以上條2條第1項就必須依照勞動法簽訂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2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3項用工單位同勞務派遣方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或協議。

  • 6 # 35194622

    我和朋友去年十一月份來某公司工作,公司只與我們其中一人簽定崗位承包合同,工資由我們兩人自行分配,並約定兩個月後交納社保,工作到元旦由於公司原因缺少材料,我們不再在公司上班,今年四月公司聯絡我們到公司上班,我朋友在公司負責車間管理,公司與我簽定了崗位承包協議,只有產品製作價格及服從公司管理條約,沒有約定工作時間及簽約時間,只有公司法人和主管的簽字,今年公司工作量大,每天工作時間八到十五個小時不等,沒有加班工資,而且我與廠裡其它工人一樣以自己的產品為主,其它各種產品都做,今年九月份任務特別忙,找不到臨時工,我跟我朋友商量我老婆過來幫幾天忙,第一次來幹了五天,工資記在我賬上,十月份公司又讓我老婆過來幫忙,二號過來幹了一星期回去的,公司讓她多幹一段時間,由於她在別的公司上班,我提出要不讓她辭職到我們公司來上班,後來公司同意,本月我們去社保中心查詢得知公司沒有為我們交納社保,後來找公司,公司以承包為藉口至今沒有為我交納社保,請問我能主張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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