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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物樑子

    沒有找到李維明先生文章。

    我在元月份看考古工地時,在解讀唐代壁畫時,就有同樣失誤,幸虧劉呆運在盯了一會後及時發現我的錯誤:“別聽他(我——樑子)的,這不是壁畫,是劃痕。”我們一起哈哈一笑。

    末圖M5:考古工作者的現場標記,5號墓。

    過渡解說李維明錯把今人刻劃紋當作古人有意刻文的失誤。既就是一個古代字元,也不能證明二里頭就已經出現文字。

  • 2 # 何駑

    這是一次考古界的烏龍事件。實事求是地說,拼對陶片不能用記號筆標拼對記號,只能用粉筆。資料發表時,也用做一定的說明,加以補救,以免引起誤解。另一方面,維明先生應對該關鍵材料進行實物觀察,如果上手觀察,就不會出此誤讀。這兩方面的紕漏,給我們考古學家提個醒,這兩個問題,都得注意。聞者足戒。

  • 3 # 清樂堂

    二里頭遺址就是一個先周聚落遺址,和夏、商或者夏都不發生關係。河南籍考古學家李維明把工作人員筆痕考證成“二里頭陶文”看似是一個烏龍事件,實乃冰山之一角。二里頭遺址除過許宏先生主持發掘的綠松石飾品和銅鈴墓有點考古學價值以外以外,其他大多數都經不起推敲。無限拔高二里頭遺址的考古學價值有違徐旭生先生探尋“夏墟”的初衷,是一種歷史虛無主義,對中國考古無益。

  • 4 # 梵海一葦

    我也曾經有過類似的經歷,好像是84年在大辛莊遺址,帶隊老師發現我探方上面堆的陶片中,有一片灰陶,上面有均勻的幾道刻痕,非常興奮地認為是刻畫符號。

    我直接潑了一盆冷水,告訴帶隊老師,是我不小心用钁頭刮的。為了說明真實性,我實地重複了一下,果然出現了類似的劃痕。

    不過,這種情況的確反映了發掘者對重大發現的渴望,也許是這種渴望起到了作用,20多年後,這裡果然首次在殷墟之外發現了商代的甲骨文。

  • 5 # 夜不閉戶深耕半夜

    中華文明上下五千年,已是人所共知的。只是因為沒有實物證據,國外對於夏朝一直存疑,其原因在於能證明其存在的證據匱乏。1996年,國內啟動“夏商周斷代工程”,於2000年9月15日,公佈《夏商周年表》,將夏朝的成立時間定為前2070年。

    就田野考古工作者和專家而言,面對質疑,迫切想尋找證據加以證實,其心情可想而知。2021年2月17日,中國文物報社旗下公號“文博中國”刊發了《夏文化 李維明:二里頭遺址祭祀陶文初識》。

    認為二里頭遺址出土的一塊殘陶片表面存有不少於4個字的字痕,系祭祀陶文,稱“這是一個重要的考古發現”“對探討二里頭文化(夏文化)文字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

    然而,這一研究成果僅僅釋出一天就被證明是個“大烏龍”。中國社科院考古所二里頭工作隊表示,此陶片上所謂“字痕”,系工作隊整理過程中記號筆的筆道和原器表裂痕等。

    其實,早在2012年《考古與文物》第六期上,考古學家李維明博士便發表了《二里頭文化陶字元量化分析》的學術論文。文章主要論述二里頭遺址陶字元及分佈情況。只是,這時並未論證破譯出字元的含意。

    在文中,他認為: “文字是文明的標誌性要素之一。 已經公佈的二里頭文化字元多刻劃於陶器,基本字元不少於64種,擬對二里頭文化陶字元量化分析,以求獲取相關資訊。”

    三星堆遺址在1929年首次被發現,直至1986年,考古工作取得重大進展,首次發現了兩個巨型的祭祀坑,並出土大量珍貴的文物。然而奇怪的是,歷史上找不到三星堆文明的直接記載,現今只能從古蜀國的記載及神話中進行推測。

    與之相反的,是關於夏朝的史載不少,卻至今未能找到實物證據。廣漢三星堆的考古發現無疑給了考古專家更堅定的信心,既然沒有記載都能發現如此璀璨的文明,夏朝必然也會留下其歷史印記。

    《史記·夏本紀》中,明確記載有夏朝17位帝王年系表。在《尚書·禹貢》中也有對夏朝的記載,就連《山海經》也繪聲繪色地描述過夏朝。

    在春秋時期晉國史官和戰國時期魏國史官所撰寫一部編年體史書《竹書紀年》裡。則有黃帝、顓頊、帝嚳三帝,以及堯、舜、禹,夏、商、周,且都有明確的時間記載。

    令考古專家們苦惱的,是明知道它是真實存,卻苦於遍尋不獲。這情形如同知道空氣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資源,但卻看不見摸不著一般。

    2月17日,在李維文的重要“考古發現”文章裡,稱經研究發現,可辨別出四個文字,分別隸定為: 土、六、蛇、告。按殷墟卜辭中告祭辭例,試讀為: 告土(社)六蛇(龍)。

    當公眾對這一“考古成果”還未反應過來時,中國社科院考古所二里頭工作隊表示的致歉宣告緊隨而至,李維明及其“研究成果”旋即衝上熱搜。嘲諷譏笑者有之,斥其治學不嚴謹有違孤證不成證的亦不少。以至於,微博上還出現了言詞激烈的爭論。

    “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原是胡適針對治學而提出的。考古本身,就是對歷史的探索與求證的過程。考古專家也好,歷史學者也罷,若不敢於大膽假設,無異於縛其手腳。

    流傳於世的古籍,不僅艱深晦澀,內裡更摻雜不少的神話故事、道聽途說。就如司馬遷撰寫的《史記》,其中就有自己的個人主觀揣測。焚書坑儒後,他是透過什麼渠道獲悉的夏、商、周的歷史?甚至如最高機密的秦始皇地宮內部情況等,這些描述同樣屬於孤證,但並不妨礙《史記》成為一部偉大的歷史著作。

    若二里頭陶器上的字痕是李維明自己畫上去的,其性質則是涉嫌文物造假。考古基本原則中有“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資訊”的要求。李維明在沒有破壞文物,違反原則的前提下,未能識別其為記號痕,不存在重大過錯。

    造成錯誤以為筆痕這一局面,其源頭正是社科院考古所二里頭工作隊。這次的考古“烏龍事件”恰恰反映出工作隊工作上的不嚴謹、不負責。

    在考古過程或研究中出現失誤甚至過失固然不該,卻也不應橫加指責直斥其非。欲速則不達,就事件而言,更多的,是學界為急於力證夏朝的存在而上演的一幕插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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