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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家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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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半夜起床喝涼水
首先一審認為是老人的心臟病發死亡與楊先生的勸煙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認為一審法官的因果關係的認定太過於隨意了,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侵權行為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在兩種情形下適用,一是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二是損害他人民事權益。早在2011年3月24日新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就明確規定了在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文中楊先生的公共場合勸煙行為沒有發生過激的言語,也沒有肢體衝突,一直是老人情緒激動,隨後老人心臟病發是因為自己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這是主要的誘因,與楊先生的勸煙行為沒有因果關係,而且楊先生在老人病發後還積極採取急救措施,這些都能表明楊先生對老人心臟病發導致死亡沒有故意或者過錯,明顯不屬於侵權行為,所以不適用侵權責任法,一審法院判決屬於法律適用錯誤,這個二審法官在判決中也指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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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愛灑紅塵
首先恭喜、祝賀!全國優秀法院非鄭州中院莫屬。因為他們遵循民意,糾正了原審法院因矛盾糾紛引發他人病發身亡而判賠死者15000元的錯誤判決,獲得了所有律師界隨波逐流的一致好評及100%民意的支援。
小編作為普通人,也曾做過基層民調工作多年,處理過民間各類矛盾糾紛數百件,成功率在95%以上,也曾得到過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和服從。只所以能夠有如此高的成功率及認可度,是因為不受任何金錢、權勢及眾說紛紜所左右,完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適當兼顧民情民俗而息事宜人,以和為貴辦案的。剩下的未能成功的5%就是因為不遵循強勢一方的人多勢眾、非要逆天而行造成的。
從勸阻吸菸導致死人來看,小編認為,全中國菸民數以千萬計,(本人也有30餘年煙齡,現已成功戒掉5年有餘)吸菸者無處不在,除一些特定的環境有明令禁止外,其他都不受任何法律法規及條例約束,小區電梯就是其中即沒有禁菸標識,也沒有禁菸榜文,更沒有會議或組織宣講不許吸菸的地方。所以,有人在電梯裡吸菸沒有需要訓誡的過錯。有人說: 鄭州市早已出臺了禁止吸菸的《條例》,《條例》中規定一一任何人都有權勸阻在公共場所吸菸。那請問,《條例》是否規定勸阻吸菸可以不計後果?可以在造成重大後果的時候不承擔任何責任?我想沒有人會做出肯定的回答。
既然吸菸者沒有過錯,至少是不必要過份追究的輕微過錯。那麼,就不應該遭到毫不相干的人的指責,歧視、訓斥及汙辱,(本案勸阻者是否這樣作為過已死無對證,不敢妄定)假若是我,莫說是吸菸,就算是喝毒藥我都無權干涉。如果我碰巧遇上了,又接受不了不吸菸者認為的有毒二手菸,我完全可以在好言相勸無果的情況下主動選擇最近樓層儘快退出電梯,不與吸菸人為伍,以減少二手菸對我的危害。
可是勸阻者不但沒有主動躲避可能要人命的二手菸,反而一直與吸菸者爭吵糾纏,完全沒把煙毒當回事,這就說明勸阻者對二手菸的毒並不在乎。他在乎的是借維護公義的名義與吸菸人好勇鬥狠,他認為自己既是懂健康專業理論的醫生,又比吸菸人年輕,就不信鬥不過一個六、七十歲的氣喘吁吁(爭吵時一定會是這樣)的老人,他甚至可能認為搞不定一個老傢伙自己很沒面子。所以,他不管吸菸老人對他的指責及訓斥如何暴跳如雷,如何針鋒相對,他都會力爭上游,不退半步。結果第一步罵戰他贏了,贏得幹盡利索,贏得完全徹底。吸菸者輸了,輸的乾乾淨淨,輸的再無話說,輸的死無對證。
而後,訴諸法庭,由於一方面死無對證的一面之詞,另方面勸阻者站在道德的至高點,藉助自己所屬職業的團隊優勢,喚起網路輿論的強大沖擊,將事實和法律的天平死死壓在自己的名下,不給法院和死者方絲毫喘氣的機會。結果,因矛盾糾紛引發的口角而導致心臟病突發死亡的《生命健康權》侵權案,竟以與勸阻者毫不相干的理由,照顧性地判賠死者方15000元。勸阻吸菸方第二次又贏了,死者又輸了。
雖然勸阻方贏了,沒有異議了,但偉大的網民怒了,不淡定了,高舉道德的旗幟,控訴死者家屬的死皮賴臉,甚至說要錢不要臉。討伐一審法院的糊塗判決,為勸阻者擊鼓鳴冤。與此同時,死者家屬也嫌一審判決不公提起了上訴,希望二審能有青天大人為其死者主持公道。果然,二審法院撤銷了初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終於,偉大的網民贏了,贏得絕無盡有,贏得興高彩烈,贏得萬紫千紅; 還有,二審法院贏了,贏的風光榮耀,贏的滿堂喝彩; 被告代理律師贏了,贏得洋洋得意,贏得無限風光; 勸阻者當然也是贏了,可贏得雲裡霧裡,贏得懷疑人生一一因為他做夢也不會想到一萬五千元竟然分文不用給了。
可是,尊敬的律師、法官,親愛的網民們,難道本案勸阻者的行為與吸菸者的病發身亡真的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絲毫關係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在同乘的電梯內,由於吸菸者的行為引起了勸阻者的反感而遭到勸阻者的指責,而勸阻者的指責同樣遭到吸菸者的反感而回懟勸阻者。於是,兩人便你來我往發生激烈爭吵甚至相互謾罵,勸阻者年輕氣盛盛氣凌人,吸菸者以老賣老老不服輸。勸阻者窮追猛打,吸菸者暴跳如雷,直鬧到兩人到達底層出了電梯,勸阻者言猶未盡揚長而去; 吸菸者當即病發,氣絕身亡。很顯然,整個事件有發生有發展有結果,而且環環相扣,緊密相連。我有理由相信所有律師和法官比小編更清楚,更明白這不容爭辯的事實。可由於勸阻者職業及年齡的優勢引領網民一邊倒的輿論暴力,綁架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才出現了一個人被另一個人的語言暴力罵死而死有餘辜,咎由自取的判決結果。
請問各位律師,各位法官,及網民大神們,三國中諸葛亮活活罵死王朗,氣死周瑜,其功勞可謂對蜀國居功至偉,無人能敵。為什麼本案勸阻者對吸菸者的病發身亡就毫無關聯呢?
小編明白,個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個人的觀點也是無關痛養的。但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感謝平臺給我言論的自由,更感謝關注過小編的網路朋友的支援與厚愛。小編將一如既往地堅守法紀,堅持做人的原則,好好學習,天天向上,努力為平臺、為網民朋友就某些熱點問題發表我另類的觀點和看法,以回報大家的點贊和拍磚。
1月23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綜合審判庭公開宣判,撤銷了一審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糾正了一審中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的判決,駁回田女士的訴訟請求,一審和二審的訴訟受理費共計1416元由田女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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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遍內容,段的死與楊沒有關係,死是走出電梯以後發生的,且楊沒與其發生武力衝突。他的死與自身關係分不開。第一:本來心臟搭支架(或撟)還在抽菸這是醫生告戒過的決不再犯,而他又吸,這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第二:公共場所吸菸早有規定,明知故犯還不聽勸,楊某平靜段某並沒控制己的情緒而後忙,只能叫意外。明知不能為而為之,難到段某不知電梯內不能吸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