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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蔣營平涐秋風素兮

    《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13年1月23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根據2016年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裝置: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6.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後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8.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裝置。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於企業註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並設立明顯標誌,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週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註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裝置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屬於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的數量可以少於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

    (二)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和書面委託書。

    (三)企業章程文字。

    (四)證明專用車輛、裝置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用車輛、裝置承諾書。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型別、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後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影印件等有關材料。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影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影印件。

    (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

    (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裝置的配備情況清單。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物品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以及書面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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