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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體制入門

    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宗旨和範圍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稱Incoterms)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 ,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瞭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於1936年首次公佈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

    國際規則,名為Incoterms 1936,以後又於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現在則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補充和修訂,以便使這些規則適應當前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涵蓋的範圍只限於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體)交貨有關的事項。

    關於Incoterms,看來有兩個非常普遍的特別誤解。一個是常常認為Incoterms適用於運輸合同而不是銷售合同。第二個是人們有時錯誤地以為它規定了當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銷售合同中的所有責任。

    首先,正如ICC一貫強調的那樣,Incoterms只涉及銷售合同中買賣雙方的關係,而且,只限於一些非常明確的方面。

    對進口商和出口商來講,考慮那些為完成國際銷售所需要的各種合同之間的實際關係當然時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筆國際貿易不僅需要銷售合同,而且需要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和融資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項合同,即銷售合同。

    雖然如此,當雙方當事人同意使用某一個具體的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其他合同產生影響。舉例說明,賣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術語時,他就只能以海運方式履行合同,因為在這兩個術語下他必須向買方提供提單或其他海運單據,而如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這些要求是無法滿足的。而且,跟單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也必然將取決於準備使用的運輸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為當事方設定的若干特定義務,如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或將貨物交運或在目的地交貨的義務,以及當事雙方之間的風險劃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貨物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包裝的義務,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證明各項義務得到完整履行的義務。儘管Incoterms對於銷售合同的執行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但銷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許多問題卻並未涉及,如貨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後果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免責等。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無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銷售合同所需訂入的標準條款或商定條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違約的後果或由於各種法律阻礙導致的免責事項,這些問題必須透過銷售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於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國際商業術語。然而,有時Incoterms也被用於純粹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中。在此情況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的條款當然就變成多餘了。

    二.為什麼需要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修訂?

    連續修訂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適應當代商業的實踐。1980年修訂本引入了貨交承運人(現在為FCA)術語,其目的是為了適應在海上運輸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即交貨點不再是傳統的FOB點(貨物越過船舷),而是在將貨物裝船之前運到陸地上的某一點,在那裡將貨物裝入集裝箱,以便經由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即所謂的聯合或多式運輸)繼續運輸。

    在1990年的修訂本中,涉及賣方提供交貨憑證義務的條款在當事方同意使用電子方式通訊時,允許用電子資料交換(EDI)訊息替代紙面單據。毫無疑問,為了使Incoterms更利於實物操作,其草擬和表述一直都在改進。

    三.Incoterms 2000

    在為期兩年的修訂過程中,ICC盡其最大努力透過ICC各國家委員會吸取了各行業國際貿易從業者的意見和建議,完成了修訂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興的是,在Incoterms的這次修訂期間,ICC從全世界使用者

    得到的反饋意見超過了以往任何一次。ICC與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間交流的結果產生了Incoterms 2000這個版本,與Inco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變化很小。原因很明顯,即Incoterms當前已得到世界承認,所以ICC決定鞏固Incoterms在世界範圍內得到的承認,並避免為了變化而變化。另一方面,在修訂過程中,ICC儘量保證Incoterms 2000中的語言清楚準確地反映出國際貿易實務。新的版本在下面兩個方面作出了實質性改變: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交納關稅的義務; 在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

    無論是實質變化還是形式變化都是在對Incoterms的使用者廣泛調查的基礎上作出的,而且對1990年以來Incoterms專家小組(專門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額外服務的機構)受到的諮詢意見給予了充分考慮

    四.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coterms

    鑑於Incoterms不時修訂,所以,如果合同當事方意圖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coterms時,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們很容易忽略這一點,例如當在標準合同或訂貨單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時,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會對當事方的意圖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還是早期版本引起糾紛。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約束。

    五.Incoterms的結構

    1990年,為了便於理解,將所有的術語分為4個基本不同的型別。第一組為E組(EX WORKS),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第二組F組(FCA、FAS和FOB),指賣方需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第三組C組(CFR、CIF、CPT和CIP),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後發生意外所發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第四組D組(DAF、DES、DEQ、DDU和D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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