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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穿插游擊隊

    小成本網劇《御賜小仵作》作為一匹黑馬,自播出起豆瓣評就分持續走高,至昨日大結局播完最終拿到了8.3的高分。

    網友們在追劇嗑cp的同時,對“仵作”這一職業也十分好奇。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聊聊“仵作”這一行。

    在古代,仵作屬於三十六行之一,稱為“仵作行”。不同朝代對仵作這一職業有著不同的要求。

    先秦:出現“令史”

    早在先秦時期,辦理命案時就有驗屍的需要。

    1975年出土於湖北省雲夢縣的雲夢睡虎地秦簡,記錄了大量秦代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以及醫療著作。

    其中《封診式》竹簡內容涉及案件的調查、勘驗、查封、審判等各方面,出現了負責活體檢驗、屍體檢驗、現場勘驗和拘捕人犯的官員,就是最早的驗屍官,稱為“令史”,負責在檢驗時幫助搬運屍體、穿脫衣服、協助測量尺度等工作。

    雲夢睡虎地秦簡

    在古代,接觸屍體被認為是最下等、低賤的工作,通常由賤民、奴隸或罪犯來完成,即“隸臣”(男性奴隸和犯人)和“隸妾”(女性奴隸和犯人,也稱“穩婆”)。

    “隸臣妾”在戰國時代普遍存在,是專為官府做髒、苦、累的雜役,屬於勞役刑的一種,通常需要終身服刑,不過可以透過輔助刑事,減免牢獄之災,甚至迴歸普通百姓身份。

    “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

    雲夢睡虎地秦簡入選《國家寶藏》特展

    秦簡《封診式》一章中有《賊死》一篇,可以看作是距今年代最久遠的“驗屍報告”。內容詳細記錄了轄區內發現的一起死亡案件,主管立刻“令令史某往診”,並出具了相當專業的驗屍報告,這裡的“令史”就相當於我們現在的法醫,是最早的仵作雛形。

    漢代:廢除“隸臣妾”

    西漢時期,漢文帝推行法制改革,廢除了將罪犯家屬“收孥”的法律規定,“隸臣妾”由一種終身勞役刑轉變為有固定期限(一般為一至兩年)的一種刑罰。

    西漢以後至隋代的傳世文獻中幾乎沒有再出現過使用奴隸檢驗屍體的相關內容。

    但這一時期的法醫學檢驗已經盛行,每個縣基本都會設定一到三名仵作,而且每年可以獲得三四兩的工錢,被稱為“工食銀”。

    唐代:仵作行人

    “仵作”一詞作為專有名詞,最早在唐代。其主要職責只是喪葬,偶爾在官府需要時協助驗傷、勘驗屍體。因為這個工種常與屍體接觸,所以開始頻繁地被政府徵召參與屍檢,“仵作”逐漸取代了前代“隸臣妾”的工作。

    網劇《御賜小仵作》中楚楚驗屍

    在唐代,仵作被認為是一種地位極低的行當。從事仵作一職的人,其子孫三代都不能參加科舉考試。所以仵作和劊子手一樣多為世承職業,在當時倍受歧視。

    網劇《御賜小仵作》的背景就是在晚唐時期“甘露之變”後,這時的仵作依然身份低微,也沒有正式的考試,因此楚楚千里迢迢從黔州進京參加考試的情況在歷史上是並不存在滴。

    其仵作行人南方多系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兇首或事主情囑,捏合屍傷供報。——《無冤錄·省府立到檢屍式內二項》

    唐代詩人李商隱在《雜纂·惡行戶》中寫到:“暑月仵作。世代劫墓。行法儈子。”這裡說的第一種就是仵作。

    五代至宋元:臨時召用

    五代時期有“內仵作”和“外仵作”之分,外仵作是“孝喪之家”的民間仵作,內仵作是從“孝喪之家”中經官員選拔、推薦,被官府認可擔任兼職協助官員驗屍的仵作。

    五代時期仵作的主要職業還是“替人安葬”和“辦喪事”,對官府工作只是兼職幫工和協助辦案,但做得好的經推薦可以成為官府在冊認可的“內仵作”。

    電視劇《大宋提刑官》

    宋代,驗屍成為偵辦兇殺案通行的司法鑑定手段,仵作就常被官府僱用為“法醫助理”,參與到案件審理過程中,通常在負責主檢官員的指派和監督下協助檢驗屍體,並將檢驗的情況大聲報告出來,由驗屍官員得出結論。

    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洗冤集錄·驗屍》

    宋代強調主檢官員親自檢驗,仵作的職權只有受官吏的派遣和在監視下“檢驗喝報”,同時不受信任,如果在驗屍過程中忽略了重要資訊,影響辦案,是要按照違法受到處罰的。

    宋慈像

    宋慈,字惠父,福建建陽人,南宋傑出的法醫學家,被後世稱為“法醫學之父”。他一生從事司法刑獄工作,二十餘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後擔任四次高階刑法官。

    電視劇《大宋提刑官》裡的“提刑官”即“提點刑獄公事”,是宋代特有的官職。

    宋代刑偵勘驗方面的著述極多,法醫學檢驗、中毒鑑別、急救措施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比如宋慈所著《洗冤集錄》是中國現存的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專著,比西方的法醫學著述早三百年左右。此外,鄭克的《折獄龜鑑》、桂萬榮的《棠陰比事》等,都有法醫驗屍的相關記載。

    紀錄片《法醫宋慈》

    元代規定檢驗官員必須親自監視仵作驗屍,仵作要出具保證書,這一職業開始有向專職化轉變的趨勢,但其檢驗的“屍傷供報”可能不可靠,仍然不被完全信任。

    明清:成為專職

    明代仵作實際已經成為專職,但還不能算“吏”,只是苦力類人員。因為仵作在明代沒有“品位”,大多由殮屍送葬、鬻棺屠宰之家的普通百姓擔任。

    直到清朝雍正年間,仵作才成為一種政府設定的專門負責驗屍的“衙役”,也只有在成為衙門正式吏役後才有正式的工作待遇。

    除此之外,清代還專門制定了仵作的培養計劃和獎勵制度,這一時期仵作的社會地位稍有提高。其工食按照衙門裡最低級別的皂隸標準發放,正式仵作“給發工食月各一兩,如三年無過月各二兩”。

    《洗冤集錄》檢骨圖

    其有檢驗得法,洗雪沈冤厚給予之。——《大清律例》

    清代改變了前代只罰不賞的規定,如果仵作“三年果無情弊”,就免去其徭役。如果有暗睬難弱之案,“果能檢驗得法洗雪沉冤者”,就另外給賞銀以示鼓勵。

    “奉旨依議仵作三年無弊事繁之州縣賞銀十兩,稍簡者賞銀六兩。最簡者賞銀四兩,永著為例。”不過雖然有獎勵措施,但真正能拿到賞銀的還是少數。

    皋陶作為“中國司法始祖”,在任時無虐刑,無冤獄

    凡鬥毆傷重不能重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驗,該管官即帶領仵作親往驗看。——《清會典·刑部》

    古語道“人命關天” ,可以看出古時人們對命案的重視程度。清代規定,只要發生命案,州縣官員必須在受害者被害現場或屍體發現之處親自驗屍,否則就會受到懲罰或者處分。

    《大清律例》中對仵作的人數、選拔、培養和考核方式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每個仵作都發放《洗冤集錄》一部,作為基礎教科書,還專門安排人員進行詳細講解。

    清代的仵作雖然有了朝廷發放的工資,但仍是衙門的最低標準。這一職業身份特殊,且常年與屍體打交道,在古代封建傳統的思想環境中,自然很難受到人們的正眼相待,也始終保持著較為低下的社會地位。

    參考資料:

    張澤紅《神秘的古代法醫》

    倪方六《神秘的古代“法醫”》《古代仵作地位很高?闢謠:根本不像電視劇演的那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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