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落實,提升安全工作執行力,實現幹部認真負責、嚴格管理,職工遵章守紀、按標作業,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確保鐵路安全生產持續穩定,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鐵路處各單位、部門及在鐵路範圍內從事的生產建設活動。
第二章:安全綜合管理紅線
第三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崗位操作規程,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
第四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五條:員工未按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並考試合格的,特種人員未持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未掌握“三大規程”、崗位人員未掌握應知應會及安全避險知識的,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外委施工隊伍不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未納入企業統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轉包的,一律停工停產。
第七條: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一律停工停產。
第三章:生產、技術管理紅線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業(執行):
(一)、當班期間飲酒、打架、賭博等或擅離崗位。
(二)、機車、軌道車等司機在值乘中打盹或間斷瞭望。
(三)、機車、列車冒進進站訊號、冒進出站訊號和超速執行。
(四)、在禁火處所動用明火或吸菸。
(五)、坐臥線路、鑽車底或以車代步。
(六)、無證、無資質操作裝置、駕駛各類機動車輛。
(七)、裝卸機具超負荷作業。
(八)、高空作業不戴安全帽、不繫安全帶。
(九)、電氣化區段未採取安全措施攀爬車頂或用水沖洗車輛外部。
(十)、無計劃、未登記、未設定防護上道作業。
(十一)、違反規定利用列車間隔進行施工、維修作業。
(十二)、未按規定辦理作業手續操作隔離開關,未落實停電、驗電、接地封線措施進行作業。
(十三)、無作業命令、無工作票擅自進行停、送電作業。
(十四)、大型機械臨近既有線施工未實行“一機一人”專職防護。
(十五)、使用封連線及其他手段封連訊號裝置電氣接點。
(十六)、擅自關閉軸溫報警等列車安全監測裝置執行。
(十七)、線路上停留的車輛,未按規定採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發職工通勤軌道車時未停止有影響的調車作業。
(十九)、調車作業,不執行“問路式調車”規定。
(二十)、調車推進車列前部未按規定領車。
(二十一)、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行車文電、資料、排程命令。
(二十二)、人為損壞或擅自關閉列車安全監控裝置。
(二十三)、需要進行制動機試驗的,未經試驗放行或動車。
(二十四)、電務人員違反規定操縱、檢修正在使用中的訊號裝置。
(二十五)、來車時未關或遲關閉道口(平過道)欄杆、欄門。
(二十六)、防洪危險地點未按規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輪運轉特種裝置跨區段執行,未按規定看道或帶道。
(二十八)、臨時非正常行車,司機未按規定報告盲目執行。
(二十九)、路用列車在正線、到發線卸車後,未經整理偏載執行。
(三十)、無計劃、無方案裝車;票貨分離、票貨不符或裝車質量不良。
(三十一)、線路裝置未達到開通條件,盲目放行列車。
(三十二)、訊號裝置未經試驗良好,盲目開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規定進行機車車輛走行部探傷檢查。
(三十四)、擅自縮小鐵路建築限界、線間距。
(三十五)、需要現場作業監控時,未上崗或未履行監控職責。
(三十六)、違章指揮或強令他人冒險作業。
(三十七)、對檢查發現或上報的較大安全隱患,未立即採取控制措施和組織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作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性質嚴重的。
(三十九)、違反鐵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
第四章:建設管理紅線
第九條:未按照相關要求對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未審查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員是否滿足投標承諾和有關規定的,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第十條:未制定營業線施工安全相關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第十一條:未組織施工圖審查、技術交底和審批開工報告的,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第十二條:未按規定程式對營業線(臨近)施工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第十三條:在建設過程中未認真執行“五定、三統一、一負責”(五定:定人、定期、定崗、定責、定點;三統一:統一部署、統一記錄、統計分析;一負責:首查負責制)及“三全”(即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全員、全過程、全專案的檢查)等日常檢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條:未對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違反紅線管理辦法進行責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上一道工序未驗收籤認,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章:施工管理紅線
第十六條:營業線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違反營業線施工“八不準”(施工計劃未經審批不準施工;未按規定簽訂安全協議不準施工;無合格的施工負責人不準施工;未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不準施工;未準備好必須的施工料具不準施工;未登記要點的不準施工;配合人員不到位不準施工;未制定安全應急措施不準施工)要求的。
(二)、無施工計劃或超計劃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定駐站聯絡員和現場防護員,並落實登銷記的。
(四)、靠近既有線的材料、機具未按規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達不到開通條件,冒險放行列車的。
(六)、防護員未帶齊防護備品,靠近既有線施工未設定安全防護警戒帶(繩)的。
(七)、作業人員上道未穿防護服,高空作業不戴安全帽、不繫安全帶的。
(八)、作業人員坐臥線路、鑽車底或以車代步,未按規定時間下道的。
(九)、自輪運轉裝置裝載料具未按規定裝載加固的。
(十)、既有線進行基坑、土方、管道、電纜溝開挖沒有裝置管理單位人員配合、監督,未按規定採取防護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種未經過安全培訓,未做到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作業的。
(十二)、施工臨時用電現場未做到一機一閘一漏和三級保護的。
(十三)、違反規定利用列車間隔進行施工的。
(十四)、封鎖(慢行)施工未按規定設定旗(牌)防護,且位置準確。
第六章:汽車運輸管理紅線
第十七條汽車運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執行:
(一)、駕駛員出車前未進行單車預警或長途談話、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的。
(二)、運輸車輛的安全保障系統未達到良好、有效狀態,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貨物體積超過規定時,未報公安機關按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和委派押運人員的。
(四)、惡劣天氣出車前未帶齊防範性設施的。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落實,提升安全工作執行力,實現幹部認真負責、嚴格管理,職工遵章守紀、按標作業,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確保鐵路安全生產持續穩定,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鐵路處各單位、部門及在鐵路範圍內從事的生產建設活動。
第二章:安全綜合管理紅線
第三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崗位操作規程,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
第四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五條:員工未按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並考試合格的,特種人員未持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未掌握“三大規程”、崗位人員未掌握應知應會及安全避險知識的,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外委施工隊伍不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未納入企業統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轉包的,一律停工停產。
第七條: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一律停工停產。
第三章:生產、技術管理紅線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業(執行):
(一)、當班期間飲酒、打架、賭博等或擅離崗位。
(二)、機車、軌道車等司機在值乘中打盹或間斷瞭望。
(三)、機車、列車冒進進站訊號、冒進出站訊號和超速執行。
(四)、在禁火處所動用明火或吸菸。
(五)、坐臥線路、鑽車底或以車代步。
(六)、無證、無資質操作裝置、駕駛各類機動車輛。
(七)、裝卸機具超負荷作業。
(八)、高空作業不戴安全帽、不繫安全帶。
(九)、電氣化區段未採取安全措施攀爬車頂或用水沖洗車輛外部。
(十)、無計劃、未登記、未設定防護上道作業。
(十一)、違反規定利用列車間隔進行施工、維修作業。
(十二)、未按規定辦理作業手續操作隔離開關,未落實停電、驗電、接地封線措施進行作業。
(十三)、無作業命令、無工作票擅自進行停、送電作業。
(十四)、大型機械臨近既有線施工未實行“一機一人”專職防護。
(十五)、使用封連線及其他手段封連訊號裝置電氣接點。
(十六)、擅自關閉軸溫報警等列車安全監測裝置執行。
(十七)、線路上停留的車輛,未按規定採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發職工通勤軌道車時未停止有影響的調車作業。
(十九)、調車作業,不執行“問路式調車”規定。
(二十)、調車推進車列前部未按規定領車。
(二十一)、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行車文電、資料、排程命令。
(二十二)、人為損壞或擅自關閉列車安全監控裝置。
(二十三)、需要進行制動機試驗的,未經試驗放行或動車。
(二十四)、電務人員違反規定操縱、檢修正在使用中的訊號裝置。
(二十五)、來車時未關或遲關閉道口(平過道)欄杆、欄門。
(二十六)、防洪危險地點未按規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輪運轉特種裝置跨區段執行,未按規定看道或帶道。
(二十八)、臨時非正常行車,司機未按規定報告盲目執行。
(二十九)、路用列車在正線、到發線卸車後,未經整理偏載執行。
(三十)、無計劃、無方案裝車;票貨分離、票貨不符或裝車質量不良。
(三十一)、線路裝置未達到開通條件,盲目放行列車。
(三十二)、訊號裝置未經試驗良好,盲目開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規定進行機車車輛走行部探傷檢查。
(三十四)、擅自縮小鐵路建築限界、線間距。
(三十五)、需要現場作業監控時,未上崗或未履行監控職責。
(三十六)、違章指揮或強令他人冒險作業。
(三十七)、對檢查發現或上報的較大安全隱患,未立即採取控制措施和組織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作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性質嚴重的。
(三十九)、違反鐵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
第四章:建設管理紅線
第九條:未按照相關要求對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未審查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員是否滿足投標承諾和有關規定的,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第十條:未制定營業線施工安全相關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第十一條:未組織施工圖審查、技術交底和審批開工報告的,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第十二條:未按規定程式對營業線(臨近)施工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第十三條:在建設過程中未認真執行“五定、三統一、一負責”(五定:定人、定期、定崗、定責、定點;三統一:統一部署、統一記錄、統計分析;一負責:首查負責制)及“三全”(即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全員、全過程、全專案的檢查)等日常檢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條:未對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違反紅線管理辦法進行責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上一道工序未驗收籤認,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章:施工管理紅線
第十六條:營業線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違反營業線施工“八不準”(施工計劃未經審批不準施工;未按規定簽訂安全協議不準施工;無合格的施工負責人不準施工;未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不準施工;未準備好必須的施工料具不準施工;未登記要點的不準施工;配合人員不到位不準施工;未制定安全應急措施不準施工)要求的。
(二)、無施工計劃或超計劃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定駐站聯絡員和現場防護員,並落實登銷記的。
(四)、靠近既有線的材料、機具未按規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達不到開通條件,冒險放行列車的。
(六)、防護員未帶齊防護備品,靠近既有線施工未設定安全防護警戒帶(繩)的。
(七)、作業人員上道未穿防護服,高空作業不戴安全帽、不繫安全帶的。
(八)、作業人員坐臥線路、鑽車底或以車代步,未按規定時間下道的。
(九)、自輪運轉裝置裝載料具未按規定裝載加固的。
(十)、既有線進行基坑、土方、管道、電纜溝開挖沒有裝置管理單位人員配合、監督,未按規定採取防護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種未經過安全培訓,未做到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作業的。
(十二)、施工臨時用電現場未做到一機一閘一漏和三級保護的。
(十三)、違反規定利用列車間隔進行施工的。
(十四)、封鎖(慢行)施工未按規定設定旗(牌)防護,且位置準確。
第六章:汽車運輸管理紅線
第十七條汽車運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執行:
(一)、駕駛員出車前未進行單車預警或長途談話、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的。
(二)、運輸車輛的安全保障系統未達到良好、有效狀態,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貨物體積超過規定時,未報公安機關按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和委派押運人員的。
(四)、惡劣天氣出車前未帶齊防範性設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