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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圍爐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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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苦洋洋
在三皇五帝時期以部落選舉制,夏商西周時期、春秋戰國時期.至少有六種選官制度:選舉制、學仕制、軍功制、客卿制、考核制、世官制.先秦多渠道選官制度成為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淵源,
秦一統時:世官制、保舉制、學吏制。代仕進制度還包括:通法入仕、以軍功闢田、以客和客卿入仕等。
兩漢時期主要察舉制即選舉,是一種由下而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是兩漢選用官吏最主要的途徑;徵辟是一種自上而下選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徵聘與公府、州郡闢除兩種方式。皇帝徵聘是採取特徵與聘召的方式,選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學兼優的人士,或備顧問,或委任政事。在推薦基礎上加強考試,這是漢代察舉制發展的新趨勢。薦舉為主,考試為輔,是兩漢察舉制的基本特點。漢朝早期實行徵兵制度,男子廿三歲起至五十六歲之間,服役兩年。一年包圍京師,名為正卒;另一年戍守邊郡,叫做戍卒。
魏晉南北朝時期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是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重要選官,後來九品中正制是東漢以來世家大族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它加速了魏晉以來士族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隋唐以後科舉制為主,還有恩蔭,武則天還開創了自薦求官制度;王安石為推進變法,取得太學生的支援,對優秀太學生直接授官。1905年科舉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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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肖屾小聲讀文史
關於中國古代官員的考核制度的發展,我覺得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分析。其一,是考核的方式,也就是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考核。其二是考核的標準,也就是什麼樣的考核內容。其三,是考核的執行,也就是由誰來負責考核。總覽中國古代的政治執行,在官員考核上,上述三個方面都經歷了變化發展,三者也共同構成了官員考核制度。下面我就來意義闡釋。
官員考核方式的變化發展在古代如何考核官員,關係著統治者怎樣官員官員,用什麼方式來保持政治機器平穩執行。早在商周時期,君王對官員的考核主要透過君王“巡狩”和官員“朝覲”來完成。很多人聽到巡狩,以為就是君王尋歡作樂。其實不然,君王以巡狩之名,可以巡視各地,考察各地的土地開墾、農業建設以及民風等。
在春秋戰國時期,由於周天子權威形同虛設,巡狩”和“朝覲”也就不復存在了,但是在各諸侯國內部,也有各自的考核官員的方式。到了秦漢以後,官員考核的方式也開始固定下來。在秦漢時期,主要採用一年一考核的方式,每年秋天開始就收集各級官員的材料彙總到中央,在次年正月開始進行考課大典。
魏晉時期,由於戰亂影響,考核頻次也沒法得到保障。北魏孝文帝在改革時,也對官員考核方式進行了調整,實行三年一考。到了唐朝將考核方式分為大考和小考,小考每年一次,大考四年一次。在大考的過程中,按照九級來進行評定。從金代開始,又有了“資考”的方式。在明清時期,考核方式是“京察大計制”。
官員考核內容與標準的變化在中國古代對官員的考核,內容可以大致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對各級行政類官員的考核,主要考核他們所在地區人口變化、農田開墾情況、水利建設、財政收入、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情況。另一部分只對一些擔任專業類職務的官員進行的專業考核。
古往今來,官員的品德素質一直是考核中非常重視的內容。無論是隋唐以前注重的清正、勤能,還是唐宋時期注重的德義、公平,還是明清時期的清、慎、勤,都是對官員品行的考核。只不過,除了品行外,在古代對官員考核時,也有非常具體的標準,這樣才可以具體量化考核。在唐代,官員考核主要實行的是“二十七最”的標準。此後,在金代又有了“十七最”。
官員考核進行方式的變化如何進行官員考核,在歷代都有著一定的不同。在兩漢時期,官員的考核有著明確的分工,每一層級都由不同的人來負責考核,比如三公由皇帝親自來負責考核,尚書負責考察列卿,郡國的守相則又丞相、三公等來負責考核。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員考核的權力進一步向中央集中。但是,由於當時戰亂頻繁,實際上很多門閥士族常常會干涉官員的考核,而且從考核的隱執行上相互包庇的不在少數,考核的公平性大大缺失。
在唐代,三品以上官員的考核是由皇帝親自負責的,四品及以下的則再進一步分為京內和京外的官員。然後按照前文提到的“二十七最”來進行考核並把考核結果記入到官員的檔案中。到了宋代,官員的考核,有了專門的機構來負責初步考核,也就是差遣院,然後再進行復核。但是由於宋代的考核更加重視任職的年限,所以很多時候只要官員在任期上沒有過錯,基本不會通不過考核。所以很多官員在任時不求有什麼突破,只求可以安穩地渡過年限要求,然後晉升。
到了明清時期,官員的考核方式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官員的考核層次更多。比如對於京內的官員,實行的是“京察”,先有各部院的負責人對官員進行考核,然後交由吏部複合。明代的“京察”每6年進行一次,清代3年一次。對於外省的官員來說,則有“大計”考核法。而且是按照官員職級從高到低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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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對官員考核在秦以後兩千餘年的發展中形成了一套價值明確、體系完備、操作性強的制度體系:循名責實的考核內容,常規與特殊並行的考核方法,與監察制度相結合的考核程式,與獎懲制度相銜接的考核結果等。這套制度體系具有三大功效:一是選賢任能、維護中央權威;二是打通能上能下、能進能退的吏治渠道;三是在體制內產生激勵效果、減輕反腐壓力。然而,在皇權政治中,這套制度體系功效的發揮是有限的,執行中由於人為的原因,會背離制度創制初衷,成為敷衍塞責、行賄受賄、結黨營私的工具。
秦朝實行的一年一考,三年一次總評定的辦法,構成了中央到地方的縣上計於郡,郡計於中央的系統。在內容上以“五善五失”作為考核標準。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勿謗,三曰舉事審當,四曰喜為善行,五曰恭敬多讓;五失:一曰不察所親,不察所親則怨至,二曰不知所使,不知所使則以權衡求利。三曰興事不當,興事不當則民憤。四曰善言惰行,五曰非上。
古代官吏的考核區分對地方主官和重要部門官員的考核內容。從歷代的考核規定中不難看出,對地方主官的考核重點是管理轄區的戶口增減、土地開墾、錢穀出入、治安穩定、文化教育以及監察管理下屬情況等內容,這些內容與民生及社會穩定息息相關,能夠比較務實地反映出地方官的政績。如漢代考核的內容是“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宋代則專門頒佈了《考校知縣縣令課法》以 四善三最”[2]為考核內容,“四善”是沿襲了唐代的道德標準,“三最”則根據當時的民生需求和政治形勢而制定,更為詳細具體。對重要部門特別是專業部門官員的考核內容則更具有明確的專業規範和目標指向。如唐朝的“二十七最”是針對近侍、選司、考校、禮官、學官、政教等重要部門並規定了專業化的考核內容。此外,宋代的“監司七事考”,金代的“十七最”等也較為明確地列出考核的重要部門和考核內容。明清對業務官員的考核內容仍按專門職掌的明文規定進行。
對高階官與中低階官、京官與外官、文官與武官等的考核內容分層分類進行。秦漢時,由皇帝考核三公,三公、丞相、刺史等考核郡國守相,郡國守相考核縣令長、丞、尉等,由上而下,層層考核。在唐朝,三品以上由皇帝考核,四品以下官員分為京官和外官兩大類,分類由專門人員組成的考核班子進行考核。宋代,京官的考核由差遣院進行初考,磨勘院進行復核,審官院負責文武官考核的具體事務;外官則由考課院負責初考,由吏部負責文武官考核的具體事務,五品以上文官由宰相負責,五品以上的武官由樞密院負責,三品以上由皇帝和宰相共同裁決。明代京官四品以上,外官布政使、按察使五品以上;清代京官三品以上,外官督撫都要進行“自陳”,之後由皇帝 和高官評定等級,其餘中低品級的京官由吏部、都察院負責注考。明清時,京官考核稱為“京察”,外官考核稱為“大計”,以此決定官員的政治前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