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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建設優美、清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城市、縣鎮、工礦區的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的城市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㈠ 公共綠地:指供群眾遊憩觀賞的各種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以及小遊園、街道廣場的綠地。

      ㈡ 專用綠地:指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等單位和居住區內的綠地。

      ㈢ 生產綠地:指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 防護綠地:指城市中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㈤ 城市郊區風景名勝區。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透過城市園林專業隊伍的工作和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充分發揮園林綠化的作用,為城市人民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豐富群眾的文化生活。

      第五條 綠化城市,人人有責。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樹綠化義務, 積極植樹、 種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單位都要搞好本單位的環境綠化,積極參加城市綠化活動。各城市要加強園林綠化的科學普及和宣傳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參加植樹綠化、愛護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的社會風尚。

    第二章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城市規劃部門會同園林部門共同編制,園林部門組織實施。凡規劃確定的綠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確需變動時,應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要根據當地特點和條件,合理佈局,遠、近期結合,點、線面結合,構成完整的綠地系統。每個城市都要有與人口相應的綠地面積,不斷提高綠化覆蓋率。近期內凡有條件的城市,要把綠化覆蓋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綠地面積達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紀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綠化的地方都要綠化起來,做到“黃土不露天”;公共綠地面積達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區的綠化用地, 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舊城改建區的綠化用地,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必須按規劃有計劃地進行。各類綠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設計,並按基本建設程式經過審查批准。綠化建設所需投資應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各單位新建、擴建專案和統建居住小區的投資中,應包括綠化費用。城市給水規劃和建設計劃中,應包括綠化用水的管網和計入綠化用水量。

      第九條 園林建設要繼承和發揚中國優秀園林藝術傳統,注意吸收國外先進經驗,努力創造適應現代生活的新型園林風格。要從實際出發,按照園林的性質、要求和當地條件,精心設計,精心施工。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園,園林建築和其他設施應安排適度,不要過多。園林建設既要講求藝術,又要經濟合理,做到投資省,效果好。

      第十條 動物園的建設要嚴格控制。新建或擴建動物園必須具備飼養、醫療、衛生防疫等物質裝置和技術條件,不可盲目發展,不要片面追求動物品種數量。籠舍建設要樸素自然,儘量適應動物的生活習性,不要華而不實。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城市應建設和發展植物園,作為園林植物科學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開放供觀賞遊覽。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種,搞好引種馴化,培育適宜本地生長的優良品種,豐富園林綠化的植物材料。

      第十二條 苗木是園林綠化建設的物質基礎,要重視城市園林苗圃建設,逐步做到苗木自給。園林苗圃用地面積應為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至三。園林部門在搞好專業苗圃建設的同時,還應支援和幫助有條件的工廠、機關、部隊、學校等單位開展群眾育苗。

      第十三條 綠化工程要加強技術管理,嚴格按技術規程施工,保證栽植質量,提高樹木花草的成活率和儲存率。

    第三章 園林綠地的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由城市園林部門經營管理。專用綠地和其他單位營造、管理的防護林帶,由各單位自行管理,園林部門在業務上進行指導、檢查和督促。 綠化任務大的單位, 應有專業隊伍或專職人員負責專用綠地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地,不準任何單位及個人佔用。已被佔用的綠地,要限期退還。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綠地是廣大群眾觀賞遊憩的場所,必須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美觀, 設施完好, 並不斷充實植物品種,提高園藝水平。為保證公共綠地有良好的秩序,確保遊人及園林設施的安全,園林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辦法和遊覽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綠地內的飲食、照相、小賣等服務業,由園林部門經營管理,業務上接受商業服務部門的指導。

      園林部門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特點,在園林綠地內舉辦一些有利於發揮園林功能的生產事業,增加收入,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

      第十八條 園林綠地內的文物古蹟,要認真加以保護。要護持其歷史特點,維持其原有面貌,不得隨意改建、拆遷。文物古蹟及古典園林的周圍,不準建設高度、體量、色彩、風格不協調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章 園林植物的養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 園林綠地內的植物應妥善保護。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許在園林綠地內毀損花木、傾倒汙物、堆置物品、挖砂採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獵、開荒墾殖。為保證園林植物生長繁茂,要切實搞好養護管理,適時鬆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蟲害。

      第二十條 百年以上的大樹和稀有、名貴樹種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統稱古樹名木。古樹名木是活的文物,是國家的寶貴財富,樹權均為國有。要建立檔案和標誌,進行重點保護,嚴禁砍伐破壞。城市中的古樹名木,由園林部門負責管理。散生於各單位範圍內的,由各單位負責養護,園林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園林部門管轄範圍內的樹木,歸園林部門所有。各單位在其管界內自行種植養護的樹木,樹權和收益歸單位所有。居住區內的樹木,樹權和收益歸負責此居住區綠化的部門所有。私有庭院個人種植養護的樹木,樹權和收益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 城市植樹的主要目的是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環境、美化城市,所有樹木都要加以保護。 無論公有或私有樹木的砍伐, 均需報園林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園林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砍伐。

      第二十三條 行道樹及幹道上的綠化帶,由園林部門負責管理。行道樹與架空線路、地下管線發生矛盾需要修剪時,由線路管理單位與園林部門協商進行修剪。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經申請批准砍伐非本單位所有的樹木時,應按園林部門規定的標準補償綠化費。申請伐樹單位,須按規定補植樹木。

      第二十五條 引進種苗必須進行檢疫,不符合檢疫標準的種苗不準引進。珍稀和瀕於滅絕的苗木及其種質資源的交換、引進,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機構設定與隊伍建設

      第二十六條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主管全國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各省、市、自治區的城市建設部門主管本省、市、自治區的園林綠化工作。各城市的園林局(處)管理本市的園林綠化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園林部門要加強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和改善園林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要加強業務培訓,發揮科技人員作用,提高園林職工隊伍的文化、技術水平。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責任制,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六章 獎 勵 和 懲 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在城市園林綠化保護和建設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其貢獻大小給予不同的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賠償、罰款。賠償及罰款標準由各地規定。對拒不交納賠款、罰款的單位,其應交款數可由銀行直接劃撥。對情節嚴重,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城市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頒發之日起施行。以往頒發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的規定、辦法,如有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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