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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

    稽核機制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稽核機制,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稽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稽核機制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9〕63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健全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稽核機制的意見》(攀辦發〔2020〕34號)檔案精神,結合西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是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

    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明確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稽核的範圍、主體、程式和責任,建立健全程式完備、權責一致、相互銜接、執行高效的合法性稽核機制。

    第四條 堅持應審盡審,確保所有行政規範性檔案均納入合法性稽核範圍,實現稽核全覆蓋。堅持底線思維,嚴格稽核要求,確保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

    第二章 工作措施

    第五條 西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均納入合法性稽核範圍。嚴格限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使用的公文種類,一般應當限於辦法、規定、決定、規則、細則、公告、通告、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以及其他不具備行政規範性檔案特徵的檔案,不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不納入稽核範圍。

    第六條 區政府及其部門、格里坪鎮人民政府和各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區、鎮兩級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工作部門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區司法局要會同區委編辦,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以及區政府機構改革情況,編制西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報區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並根據制定主體變動情況予以動態調整。

    第八條 區政府及其部門、格里坪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均應當經本級政府、本部門(單位)的合法性稽核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稽核機構”)稽核。

    第九條 區司法局負責以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稽核工作。區政府部門、格里坪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以本部門(單位)名義制定或者起草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稽核工作應當由其內設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任務的機構負責。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由牽頭部門稽核機構進行合法性稽核。

    第十條 區政府部門、格里坪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專門稽核機構或專門稽核人員並會同本單位法律顧問負責本單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稽核工作。

    第十一條 由區政府部門起草,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或由區政府部門起草、報請區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在報請區政府批准前,應先由起草部門稽核機構進行合法性稽核並出具書面稽核意見。

    第三章 稽核程式

    第十二條 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依據《攀枝花市西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向區政府辦公室報送稽核材料,稽核材料應當包括: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過程、主要內容、有效期、施行日期等);制定依據;徵求意見情況;本部門(單位)的合法性稽核意見;其他相關材料。

    (二)制定涉企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時,如對企業切身利益或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還應提交徵求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意見的相關材料。

    (三)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時,還應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四)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時,還應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制定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時,還應提交相關領域專家論證結論意見。

    第十三條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審查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必要性和材料的完備性、規範性。符合要求的,轉送區司法局進行稽核;對沒有必要制定的,退回起草單位;對材料不完備或不規範的,退回起草單位或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說明情況後轉送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稽核。

    第十四條 稽核機構應當認真履行合法性稽核職責,防止重形式、輕內容、走過場,嚴格稽核以下內容:制定主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制定機關法定職權;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是否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部門(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是否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是否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是否規定出具迴圈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等;是否明確施行時間及有效期等。

    第十五條 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施行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等外,合法性稽核時間一般為5—15個工作日。稽核機構應當在時限內根據不同情形明確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稽核意見。起草單位應當根據稽核意見對行政規範性檔案作修改或補充。起草單位未採納或未完全採納稽核意見的,應當向制定機關提交書面說明和依據並抄送稽核機構。未經合法性稽核或經稽核不合法的檔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或報請領導簽發。

    第十六條 稽核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採用多種方式進行合法性稽核,提高稽核質量和效率。對影響面廣、情況複雜、社會關注度高、牽涉疑難法律問題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採取座談

    會、論證會、實地調研、補充徵求意見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採用集體會審的方式謹慎審議,但時間不計入合法性稽核時限。

    第十七條 稽核機構要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的作用。稽核機構對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認真研究,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形成正式合法性稽核意見,不能直接以法律顧問的意見作為稽核機構的合法性稽核意見。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十八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稽核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要定期聽取合法性稽核工作情況彙報,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十九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配齊配強稽核工作力量,確保與稽核工作任務相適應,推進合法性稽核工作有序開展。要將合法性稽核能力培訓納入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定期培訓和工作交流制度。全面提升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人員、合法性稽核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二十條 起草單位未嚴格履行稽核職責或在提請稽核過程中失職、缺位導致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稽核機構未嚴格履行稽核職責導致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未經合法性稽核或不採納合法性稽核意見導致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辦公室、區司法局要加強對各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稽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將合法性稽核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稽核機構要建立健全統計分析、規範指導、溝通銜接、問題通報等機制,定期向制定機關、起草單位通報合法性稽核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切實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區司法局負責組織協調、統籌推進、督促指導本實施細則貫徹落實工作,指導全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稽核機制建設,總結交流推廣工作經驗,研究協調解決共性問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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