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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馮紹輝113

    “五刑”:出現於商前,為後世各朝酷刑之鼻祖。

    傳說中國古代最早的刑罰有五種,稱為“五刑”。《史記・五帝本紀》:“五刑有服(用)”注:“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墨,點鑿其額,涅以墨。劓,截鼻也。剕,刖足也。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也。大辟,死刑也。”

    五刑的另一種說法,初見於《國語》,後又見於《漢書・刑法志》:“因天討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撲。”

    一、商、周、春秋時代的刑罰

    商代,特別是商末刑罰以嚴酷著稱。除五刑外還有族誅,炮烙(用銅柱加炭使熱,令有罪者行其上)、醢(把人剁成肉醬)、脯(做成肉乾)、剖心等酷刑,對貴族有時使用流刑(流放)。

    西周用刑比較慎重,而且貴族與庶人、農奴有別。庶人、農奴用大辟、宮、剕、劓、墨等刑,其特點是傷殘身體,並加以侮辱。死刑(即大辟)有斬、磔(分屍)、焚、轘(車裂人體)、膊(磔屍而曝之)、辜(分裂肢體)等。通常都在鬧市執行並將屍體暴露街頭,稱為棄市。輕微犯罪有勞役、拘役等刑。貴族犯罪用死、流、贖、鞭、撲等刑。其特點是一般不傷殘身體,不加悔辱。死刑或秘密縊死,叫“屋誅”;或令其自盡,名為“賜死”。

    春秋戰國時期,刑罰手段有笞、刖、臏、黥、流放、誅、夷族、夷鄉等。死刑有車裂、剖腹、梟首(斬首高懸以示眾)、腰斬、抽脅(腋下肋骨所在的部分)、鑿顛、體解、鍋烹等。徒刑有“鬼薪”(為宗廟砍柴三年)、“城旦”(築城四年)等。

    二、秦朝信奉“重刑主義”

    秦朝信奉“重刑主義”的刑罰理論,刑罰種類繁多,大致可分為死刑、肉刑、耐刑、笞刑、徒刑、流刑、貲刑、奪爵和廢等幾個大的類別。它幾乎全部繼承了奴隸社會和封建領主制時期的大辟、宮、剕、劓、墨等五刑,並加以發展;同時,它又創制了一些新的刑罰,奠定了封建地主制時期答、杖、徙、流死新五刑的基礎。

    秦朝單是死刑的名目就有十幾種:戮、磔、棄市、定殺,生埋、車裂、腰新、戮屍、梟首、賜死、囊撲、鑿顛、抽脅、絞、族、具五刑等。戮,就是先活著刑辱示眾,然後斬首。戮屍是犯人已死而補以戮刑。磔是碎裂犯人的肢體,車裂是磔刑的另一種說法。定殺是將犯人拋入水中淹死。囊撲是把犯人裝入袋中撲打至死。具五刑,是在對犯人先執行各種肉刑之後,再執行死刑。

    據《漢書・刑法志》記載:“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剁成肉醬)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肉刑是一種殘廢犯人肢體和殘害犯人肌膚、機能的一種刑罰。秦朝的肉刑主要有宮刑、斬左趾、劓黥等。斬左趾是刖刑的一種。耐刑(又稱完刑)及髡刑本質上是肉刑的一種,又是一種恥辱刑。耐刑是剃去鬢毛和鬍鬚,髡刑是剃去頭髮。笞刑,從嚴格意義來說,也是一種肉刑,其特點是不殘廢犯人身體,而給犯人造成肉體痛苦、精神失常甚至死亡。與笞刑相近的有鋈足、餓因等。笞刑是用竹板或荊條打犯人脊背或臂腿的一種刑罰。鋈足是用一種刑具使犯入在肉體上受到痛苦和折磨。徒刑,就是使刑徒服勞役。

    秦朝徒刑有城旦、城旦春、鬼薪、白粲、隸臣、隸妾、司寇、春司寇、候及下吏等。城旦是一種強制修城築牆等的繁重苦役。鬼薪,是一種男犯為宗廟伐薪的勞役;白粲,是種女犯為宗廟擇米的勞役。隸臣、隸妾是為國家服役的徒刑,其身份近於官奴婢。司寇、春司寇是服守備等勞役的徒刑,其任務之一,是監領城旦服刑役。候是一種被用為伺望敵情的徒刑。

    下吏是對犯有罪行的官吏所處的近於隸臣、司寇和候的一種徒刑。流刑是把罪犯押解到荒僻地方去的一種刑罰。秦朝的流刑有遷、謫、逐、削籍四種。遷是依據法律規定的刑名。謫是因為政治上的某種需要而把其他罪名的犯人,發配到邊遠地區去。逐是把外籍人驅逐出境。削籍是把外籍人從簿籍上除去,是“逐”的一種表現形式。貲刑和贖刑都是剝奪犯人私有財產的刑罰。貲刑又可分為費物、費金、貲勞役三種。“沒”和“收”也是一種財產刑。贖刑是用交納法定的財物以代替業經依法判處的刑罰。奪爵和廢是剝奪從事國家官吏這種政治權利的刑罰。奪爵是剝奪爵位,廢是撤職永不敘用。誶是秦朝最輕的處罰,意為申斥責罵,相當於現代刑法中的“訓戒”。

    三、漢代刑罰多沿秦制,但也有一些值得重視的改革

    死刑有夷三族、殊死(斬首)、梟首、腰斬、棄市車裂、磔、烹、抽肋、囊撲等。最常見的是梟首、腰斬、棄市三種。肉刑有宮、刖右趾、刖左趾、黥等數種。徒刑有髡鉗城旦春(五歲刑)、完城旦春(四歲刑),鬼薪白粲(三歲刑)、司寇作(司同“伺”,派往邊地服勞役,並以防禦外寇,二歲刑)、罰作復作(男為戍罰作,女為復作,一歲刑)。漢代的徙邊多當作減死罪一等的刑罰應用,其實質是罰到邊遠地區充軍。禁錮類似於秦朝的廢,免職後終身不許做官,是懲治犯罪官吏的一種刑罰。罰金與燕贖刑,漢代亦繼續沿用。犯罪婦女的贖刑稱為“女徒顧山”,即出錢僱人代役。

    從漢文帝起,對刑罰制度作過一些改革。文帝十三年,詔令除肉刑。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刖三種肉刑。黥刑,改為髡鉗城旦春,即五年苦役。劓刑,改為笞三百,景帝時又改為笞一百。新左趾者,改為笞五百,景帝時改為笞二百。斬右趾者,改為棄市,即入於死刑。但實際上,肉刑並未完全廢除:西漢時有宮刑,東漢時有斬右趾。高後、文帝曾一度除三族之誅,不久又恢復。景帝中二年,改磔為棄市。東漢明帝有時在殿廷杖責大臣,開後世廷杖制度的先例。

    東漢末年以後,有過三次復興肉刑的運動,但都沒有取得成功,在正式法律文書中,一般都不作有關肉刑的規定。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宮、劓、刖、黥等刑罰的個別使用,卻一直沒有間斷過。

    四、隋唐時期刑罰的主要特點

    隋初曾明令廢除宮、轘、鞭、梟首、孥戮、相坐等酯刑,並簡化刑罰的種類。確定死、流、徒、杖、笞五種刑。死刑只斬、絞兩種。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種。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種。杖刑由六十至一百分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隋文帝晚年,用刑益苛,且不依法律。開皇十七年詔令:“其諸司論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的決杖。”

    他本人經常在殿廷杖責大臣。至隋煬帝時,又恢復籍沒、族誅、轘裂、梟首、磔等酷刑。

    唐朝的刑罰與隋朝基本相同,惟流刑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較隋朝更遠。除十惡大罪外,五種刑罰都准予以錢牘罪,贖金依刑罰愈重、金愈多的原則累進,由銅一斤至百二十斤不等。武則天、中宗及中唐以後,曾恢復腰斬、梟首、磔、夷三族等刑。

    五、宋朝刑罰仍為五種,元朝多法外用刑

    宋朝的基本刑罰仍為五種,但在應用上有變化。徒、流刑皆附加杖刑。流刑還要在犯人臉上刺字,叫做“刺配”。宋朝把流配犯人發往西北地區服軍役,或服勞役,叫做“配隸”,有的也稱“配軍”。罪犯要帶枷發遣,枷重一百五十斤,犯人常不數日而累死。死刑在律文中雖只規定斬、絞刑二種,但在處置“謀反”等重罪時,往往使用族誅、磔、首、凌遲等酷刑。凌遲刑“皆支解割,截斷手足,坐釘立釘,懸背、烙筋及諸雜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動,四肢分落而呻痛之聲未息。”嚇人!

    元朝刑罰多法外用刑,特別是對漢族人民濫施酷刑,並且恢復肉刑,把慘絕人寰的凌遲刑正式入律。元朝的肉刑有劓、黥、墨、截手。斷舌、斷腕等。死刑有斬、凌遲、醢、梟首、剝皮等。剝皮刑是以前所沒有的。

    六、明朝刑罰手段殘忍,而清朝大體沿襲明制略有發展

    明朝刑罰種類之多,手段之殘忍,為歷代所罕見。明律規定的刑罰也是笞、杖、徒、流、死(分凌遲、斬、絞)五種,但明朝統治者大量地法外用刑。明朝死刑除法律規定和《大誥》所用(如梟示、凌遲、種誅、棄市等)之外,還有腰斬、磔、鏟頭、油煎、刷洗、抽腸、剝皮、火燒等。明朝不僅全部使用已廢除的黥、劓、剕、宮等肉刑,還使用割舌頭、斷脊、墮指、刺心等酷刑。

    明朝在流刑基礎上,創設充軍刑(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軍分為極邊、煙瘴(均四千裡外)、邊遠三千里外、邊衛二千五百里、沿海附近一千里五種。充軍刑是強迫犯人在邊遠地區或邊衛、沿海附近充當軍士,其中又分終身和永遠二種。終身直至身死為止,永遠罰及子孫後代。明朝枷重有至三百斤的“犯者立死”。笞、杖等輕刑,也往往致死。其他酷刑還有挺棍、夾棍、腦箍、烙鐵、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灌鼻,釘指等。

    清朝刑罰大體沿襲明制,並略有發展。較有清朝特點的是遷徙、充軍、發遣三刑。遷徙是強制犯人徙居千里之外,永不許回原籍。充軍確定為單獨刑種,改邊衛為近邊,仍為五種,稱為五軍。取消明朝的永遠軍戍。發遣較充軍為重,將罪犯發往邊疆地區,為駐防官兵充當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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