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本辦法根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管理規定》制定。
1.2 本辦法適用於出口粉絲、粉條、粉皮(下同)生產企業的衛生登記。
2.衛生質量管理
出口粉絲生產企業應當參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建立衛生質量體系,並制定指導質量體系運轉的體系檔案。
3.環境衛生
3.1 出口粉絲生產企業不得建在有礙食品衛生的區域。
3.2 廠區路面平整、無積水,主要通道應硬化。
3.3 生活區與生產區應隔離。
4.車間及衛生設施
4.1 車間面積與加工能力相適應。
4.2 車間地面應由防滑、堅固、耐腐蝕的材料修建,平坦、不積水,易於清洗消毒,保持清潔。
4.3曬粉場遠離汙染源,粗沙蓋嚴,無裸露地面。
4.4車間內牆壁和天花板採用無毒、淺色、防水、防黴、不易脫落、便於清洗的材料修建。
4.5漏粉和包裝車間的門窗由淺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蝕的堅固材料製作。生產過程中經常開閉的門窗應設有不生鏽的紗門、紗窗或其他防蟲、防蠅設施。
4.6 與車間相連線的衛生間有沖水裝置、洗手消毒及換氣裝置,備有洗滌用品和不致交叉汙染的幹手用品,門窗不直接開向車間,室內應保持清潔,通風良好。
4.7 車間入口處設足夠數量的洗手消毒設施,備有洗滌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汙染的幹手用品。
4.8 設有與車間相連線的更衣室,配備與加工人員數目相適應的更衣櫃、鞋架、掛衣架,並設定消毒裝置。更衣室內清潔衛生,通風良好,有適當照明。
4.9 車間內位於生產線上方的照明設施裝有防護罩。
5.加工用水衛生
生產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官方水質衛生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二次,自備水源應當具備有效的衛生保障設施。
6.生產、質量管理人員衛生
6.1 粉絲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建有員工健康檔案。
6.2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必須調離生產崗位。
6.3 生產、質量管理人員必須保持個人清潔,進入車間必須穿戴工作服、帽、鞋。按規定洗手消毒,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得戴首飾、手錶,不得化妝。離開車間必須換下工作服、帽、鞋。
7.生產、加工、包裝、貯存衛生
7.1 加工過程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屬和其他雜質的汙染。
7.2 加工過程產生的非粉絲雜物和廢棄物存放在專用容器內,集中處理。
7.3 用於包裝粉絲的材料符合衛生標準並且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不易褪色。
7.4 原料和成品庫應保持乾燥、清潔,應有防蟲、防鼠措施。
8.產品的衛生質量檢驗
8.1配有相應的質檢人員及檢驗裝置。
8.2 具備質量檢驗工作所需要的標準資料。
8.3 成品出廠前必須按生產批次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按規定程式簽發。
9.檔案和質量記錄
9.1應規定質量體系檔案和有關部門資料的審批、修改和釋出的控制程式。
9.2所有與質量體系有關的場所,都必須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檔案。
9.3對與質量體系有關的活動應有完整的、規範的記錄。
9.4應對質量記錄的收集、編目、歸檔、保管和處理予以具體規定。所有記錄至少應儲存二年。
10.本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出口食品法律法規提綱
1、新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於2011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2、國家實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
4、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以下相關檔案、證明性材料,並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5、《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
6、申請出口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應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並保證體系有效執行;
7、生產加工用水(包括冰、蒸汽)應確保安全衛生,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屬於城市供水的,應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每年檢測並取得官方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二)屬於自備水源的,應在使用前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檢測合格;使用中應至少每半年檢測一次並取得官方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8、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執行及出口食品生產記錄檔案,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9、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法定義務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不予出口。
10、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撤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11、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隱患,不能確保其產品安全衛生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備案證明》,並予以公佈。 12、出租、出借、轉讓、倒賣、塗改《備案證明》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撤銷《備案證明》,予以公佈,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13、申請出口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應承擔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保留食品鏈的食品安全資訊,保持產品的可追溯性。
14、申請出口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應建立並有效執行產品召回制度,確保出廠產品在出現安全衛生質量問題時及時發出警示,必要時必須召回。
15、申請出口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應建立並有效執行員工培訓計劃並做好培訓記錄,保證不同崗位的人員熟練完成本職工作。
16、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保證其生產和管理人員適合其崗位需要,進入生產區域應保持良好的個人清潔衛生和操作衛生;進入車間時應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服、帽和鞋應消毒並保持清潔衛生。
17、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保證其生產和管理人員適合其崗位需要,與食品生產相關的人員應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並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凡出現傷口感染或者患有可能汙染食品的面板病、消化道疾病或呼吸道疾病者,應立即報告其症狀或疾病,不得繼續工作。
18、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廠區環境應避免汙染,企業選址應遠離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汙染源,其設計和建造應避免形成汙垢聚集、接觸有毒材料,廠區內不得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他產品。
19、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廠區環境應避免汙染,避免存有衛生死角和蚊蠅孳生地,廢棄物和垃圾應用防溢味、不透水、防腐蝕的容器具盛放和運輸,放置廢棄物和垃圾的場所應保持整潔,廢棄物和垃圾應及時清理出廠。 20、食品生產加工車間及設施均應設定合理,易於進行適當的維護和清洗,與食品接觸的物品、裝置和裝置表面均應保持清潔、光滑,以合適的頻次進行有效清洗和消毒。
21、出口食品的儲存、運輸過程應衛生清潔,並符合下列要求:儲存庫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毒,有防黴、防鼠、防蠅蟲設施;庫內產品應有明顯標識以便追溯,並與牆壁、地面保持一定距離;庫內不得存放有礙衛生的物品;
22、食品生產加工過程應防止交叉汙染,確保產品適合消費者食用,加工工藝應設計合理,防止交叉汙染;根據加工工藝和產品特性,透過物理分隔或時間交錯,將不同清潔衛生要求的區域分開設定,控制加工區域人流、物流方向,防止交叉汙染。
23、企業使用化學物品應避免汙染產品,廠區、車間和實驗室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燃油、潤滑油、化學試劑等應專庫存放,標識清晰,建立並嚴格執行化學品儲存和領用管理規定,設立專人保管並記錄,按照產品的使用說明謹慎使用。 24、企業應透過檢測監控產品的安全衛生,企業如內設實驗室,其應佈局合理,避免對生產加工和產品造成汙染,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檢測人員,具備開展工作所需要的實驗室管理檔案、標準資料、檢驗設施和儀器裝置;檢測儀器應按規定進行檢定或校準;應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方法抽樣,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
25、業標準、企業標準等對產品進行檢測判定,並保有檢測結果記錄。 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進口國家(地區)無相關標準且合同未有要求的,應當保證出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本辦法根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管理規定》制定。
1.2 本辦法適用於出口粉絲、粉條、粉皮(下同)生產企業的衛生登記。
2.衛生質量管理
出口粉絲生產企業應當參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建立衛生質量體系,並制定指導質量體系運轉的體系檔案。
3.環境衛生
3.1 出口粉絲生產企業不得建在有礙食品衛生的區域。
3.2 廠區路面平整、無積水,主要通道應硬化。
3.3 生活區與生產區應隔離。
4.車間及衛生設施
4.1 車間面積與加工能力相適應。
4.2 車間地面應由防滑、堅固、耐腐蝕的材料修建,平坦、不積水,易於清洗消毒,保持清潔。
4.3曬粉場遠離汙染源,粗沙蓋嚴,無裸露地面。
4.4車間內牆壁和天花板採用無毒、淺色、防水、防黴、不易脫落、便於清洗的材料修建。
4.5漏粉和包裝車間的門窗由淺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蝕的堅固材料製作。生產過程中經常開閉的門窗應設有不生鏽的紗門、紗窗或其他防蟲、防蠅設施。
4.6 與車間相連線的衛生間有沖水裝置、洗手消毒及換氣裝置,備有洗滌用品和不致交叉汙染的幹手用品,門窗不直接開向車間,室內應保持清潔,通風良好。
4.7 車間入口處設足夠數量的洗手消毒設施,備有洗滌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汙染的幹手用品。
4.8 設有與車間相連線的更衣室,配備與加工人員數目相適應的更衣櫃、鞋架、掛衣架,並設定消毒裝置。更衣室內清潔衛生,通風良好,有適當照明。
4.9 車間內位於生產線上方的照明設施裝有防護罩。
5.加工用水衛生
生產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官方水質衛生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二次,自備水源應當具備有效的衛生保障設施。
6.生產、質量管理人員衛生
6.1 粉絲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建有員工健康檔案。
6.2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必須調離生產崗位。
6.3 生產、質量管理人員必須保持個人清潔,進入車間必須穿戴工作服、帽、鞋。按規定洗手消毒,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得戴首飾、手錶,不得化妝。離開車間必須換下工作服、帽、鞋。
7.生產、加工、包裝、貯存衛生
7.1 加工過程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屬和其他雜質的汙染。
7.2 加工過程產生的非粉絲雜物和廢棄物存放在專用容器內,集中處理。
7.3 用於包裝粉絲的材料符合衛生標準並且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不易褪色。
7.4 原料和成品庫應保持乾燥、清潔,應有防蟲、防鼠措施。
8.產品的衛生質量檢驗
8.1配有相應的質檢人員及檢驗裝置。
8.2 具備質量檢驗工作所需要的標準資料。
8.3 成品出廠前必須按生產批次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按規定程式簽發。
9.檔案和質量記錄
9.1應規定質量體系檔案和有關部門資料的審批、修改和釋出的控制程式。
9.2所有與質量體系有關的場所,都必須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檔案。
9.3對與質量體系有關的活動應有完整的、規範的記錄。
9.4應對質量記錄的收集、編目、歸檔、保管和處理予以具體規定。所有記錄至少應儲存二年。
10.本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出口食品法律法規提綱
1、新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於2011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2、國家實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
4、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以下相關檔案、證明性材料,並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5、《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
6、申請出口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應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並保證體系有效執行;
7、生產加工用水(包括冰、蒸汽)應確保安全衛生,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屬於城市供水的,應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每年檢測並取得官方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二)屬於自備水源的,應在使用前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檢測合格;使用中應至少每半年檢測一次並取得官方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8、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執行及出口食品生產記錄檔案,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9、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法定義務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不予出口。
10、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撤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11、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隱患,不能確保其產品安全衛生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備案證明》,並予以公佈。 12、出租、出借、轉讓、倒賣、塗改《備案證明》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撤銷《備案證明》,予以公佈,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13、申請出口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應承擔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保留食品鏈的食品安全資訊,保持產品的可追溯性。
14、申請出口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應建立並有效執行產品召回制度,確保出廠產品在出現安全衛生質量問題時及時發出警示,必要時必須召回。
15、申請出口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應建立並有效執行員工培訓計劃並做好培訓記錄,保證不同崗位的人員熟練完成本職工作。
16、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保證其生產和管理人員適合其崗位需要,進入生產區域應保持良好的個人清潔衛生和操作衛生;進入車間時應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服、帽和鞋應消毒並保持清潔衛生。
17、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保證其生產和管理人員適合其崗位需要,與食品生產相關的人員應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並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凡出現傷口感染或者患有可能汙染食品的面板病、消化道疾病或呼吸道疾病者,應立即報告其症狀或疾病,不得繼續工作。
18、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廠區環境應避免汙染,企業選址應遠離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汙染源,其設計和建造應避免形成汙垢聚集、接觸有毒材料,廠區內不得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他產品。
19、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廠區環境應避免汙染,避免存有衛生死角和蚊蠅孳生地,廢棄物和垃圾應用防溢味、不透水、防腐蝕的容器具盛放和運輸,放置廢棄物和垃圾的場所應保持整潔,廢棄物和垃圾應及時清理出廠。 20、食品生產加工車間及設施均應設定合理,易於進行適當的維護和清洗,與食品接觸的物品、裝置和裝置表面均應保持清潔、光滑,以合適的頻次進行有效清洗和消毒。
21、出口食品的儲存、運輸過程應衛生清潔,並符合下列要求:儲存庫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毒,有防黴、防鼠、防蠅蟲設施;庫內產品應有明顯標識以便追溯,並與牆壁、地面保持一定距離;庫內不得存放有礙衛生的物品;
22、食品生產加工過程應防止交叉汙染,確保產品適合消費者食用,加工工藝應設計合理,防止交叉汙染;根據加工工藝和產品特性,透過物理分隔或時間交錯,將不同清潔衛生要求的區域分開設定,控制加工區域人流、物流方向,防止交叉汙染。
23、企業使用化學物品應避免汙染產品,廠區、車間和實驗室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燃油、潤滑油、化學試劑等應專庫存放,標識清晰,建立並嚴格執行化學品儲存和領用管理規定,設立專人保管並記錄,按照產品的使用說明謹慎使用。 24、企業應透過檢測監控產品的安全衛生,企業如內設實驗室,其應佈局合理,避免對生產加工和產品造成汙染,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檢測人員,具備開展工作所需要的實驗室管理檔案、標準資料、檢驗設施和儀器裝置;檢測儀器應按規定進行檢定或校準;應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方法抽樣,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
25、業標準、企業標準等對產品進行檢測判定,並保有檢測結果記錄。 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進口國家(地區)無相關標準且合同未有要求的,應當保證出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