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推廣應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條是關於《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據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一是透過明確商品條碼各級管理部門、工作機構的職責,明確商品條碼工作程式,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二是透過規定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膠片製作、印刷等各個環節執行有關國家標準,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三是推動商業POS系統的建立,推動商業自動化的發展,以加快商品條碼技術在生產和流通領域的應用,實現商品生產和流通訊息化,建立現代化流通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本條是本辦法的立法
第二條 商品條碼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元組成的表示一定資訊的商品標識。
商品條碼包括標準版商品條碼和縮短版商品條碼。標準版商品條碼
中國按照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制定的國際通用規則,推廣應用商品條
碼。
本條是關於商品條碼定義的規定。
第三條 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條是關於本辦法調整範圍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編碼中心批准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系統成員編制商品專案程式碼,系統成員在生產和流通領域中應用商品條碼,有關部門對商品條碼的管理應用都應遵循本辦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經核准註冊。
本條是關於使用商品條碼必須註冊的原則的規定。
未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核准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五條 商品條碼工作應當依靠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積極引導和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條碼,應用商品條碼技術。
本條是關於推進商品條碼事業發展的規定。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加快自動掃描商店的建立,為生產企業使用商品條碼提供應用環境。
第二章 商品條碼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
第六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制定併發布商品條碼國家標準;
3.組織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4.負責批准設立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
5. 處理商品條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本條是關於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及其商品條碼工作職責的規定。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3.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本條是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商品條碼工作職責的規定。
第八條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本條是關於市、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商品條碼工作職責的規定。
第九條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2.統一組織、協調、管理全國商品條碼工作;
3.負責初審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的設立;
4.負責審批商品條碼註冊、變更、續展和登出;
5.負責全國範圍內商品條碼技術培訓,提供商品條碼技術諮詢與服務;
6.履行國際物品編碼協會會員職責,開展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page]
本條是關於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及其工作職責的規定。
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是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是經國務院批准,於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的,並於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國際物品編碼協會。
第十條 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領導,其業務工作接受編碼中心的指導、檢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職責:
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組織、協調、管理本地區的商品條碼工作;
負責初審本地區商品條碼註冊、變更、續展和登出;
負責本地區商品條碼技術培訓,提供商品條碼技術諮詢與服
務。
1.本條是關於編碼分支機構工作職責的規定。
第三章 商品條碼註冊和編碼
第十一條 條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十二條 廠商識別程式碼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
申請人應當填寫廠商識別程式碼註冊申請書,並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影印件。
第十三條 編碼分支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應當在十日內完成初審。對初審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簽署意見並報送編碼中心審批;對初審不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資料退給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編碼中心對初審合格的申請資料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交納的有關費用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批程式。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向申請人核准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編碼分支機構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申請人獲准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的,由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資格證書》),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資格。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編碼中心應當定期公告系統成員及其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十七條 編碼中心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廠商識別程式碼。
系統成員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商品專案程式碼和校驗碼。
第十八條 商品條碼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面積或者標籤可印刷面積四分之一的,系統成員可以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
印刷企業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方可承印商品條碼。
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認定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
系統成員應當委託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印刷企業獲得條碼印刷資格需具備以下條件:
組織機構和人員
企業有負責人分管該項工作;
企業有主管條碼印刷質量的部門,並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企業有兩名以上經過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山東分中心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條碼設計、檢驗人員;
企業對從事條碼設計、印刷、檢驗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並儲存培訓記錄。
標準與檔案
具備條碼及檢驗標準;
具備條碼印刷過程控制的工藝標準和作業指導書;
具備條碼印刷設計、印刷過程控制、檢驗設計、不合格控制等管理標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程式。
設計、印刷和檢驗
條碼顏色、位置、方向、尺寸設計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按規定進行條碼印刷適應性試驗;
按規定的程式和方法進行過程控制檢驗;
進行出廠檢驗;
不合格品按規定程式進行處理並有處理記錄;
所有檢驗都應具有和儲存完整的記錄。
檢驗裝置
具備精度符合標準要求的條碼檢驗裝置;
條碼檢驗裝置應在規定的校驗週期內經由省技術監督局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校準;
建有條碼檢驗裝置檔案,有相應的使用記錄、校驗記錄等。
第四章商品條碼的應用
第十九條 系統成員對其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page]
第二十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對商品條碼尺寸、顏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設計商品條碼。
第二十一條 系統成員印刷商品條碼需要原版膠片的,應當向商品條碼原版膠片製作者訂製原版膠片。
第二十二條 系統成員應當委託由編碼中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認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第二十三條印刷企業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應當查驗印刷委託人的《系統成員證書》並登記證書號碼。
印刷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印刷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
印刷企業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應當查驗印刷委託人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核對所印商品條碼的廠商識別程式碼是否與《證書》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一致,是否在有效期之內,並登記《證書》號碼。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系統成員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冒用未經編碼中心核准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
本條是關於商品條碼保護的禁止性規定。
偽造是指為達到欺騙目的,私自編造(包括拼湊、貼上、手畫等)商品條碼的行為。
冒用是指非法使用系統成員註冊或擅自使用編碼中心尚未啟用的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二十五條 系統成員不得擅自將其廠商誤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
為保證商品條碼標識的唯一性,系統成員不得將其註冊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或與他人共同使用。
以總公司、集團公司或進出口公司名義註冊的系統成員,在統一管理商品專案程式碼的前提下,可以允許下屬企業(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產基地企業等)使用其商品條碼。在系統成員委託他人加工的商品上,註明系統成員名義的;系統成員透過技術轉讓、合作生產等方式生產的商品上註明系統成員名義的,可以在商品上使用其商品條碼。
第五章商品條碼變更、續展和登出
第二十六條 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檔案和《系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系統成員名稱、法人代表、通訊地址、聯絡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等發生變化,應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資訊變更登記表》,提供營業執照、《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及有關證明資料。
因行政區劃改變而引起的系統成員名稱改變,但名稱主體(商號)不變,並有政府有關檔案的,可持營業執照及政府有關檔案到編碼分支機構辦法變更手續。
系統成員合資、合併、組建集團後其新名稱與原系統成員名稱基本上一致的,可辦理變更手續。
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新改建的企業是以原系統成員為主體或由原系統成員控股並能提供有關證明的,可辦理變更手續。
系統成員辦理變更手續必須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批准,並更換《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
第二十七條 廠商識別程式碼有效期為二年.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程式碼有效期滿前的三個月內,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登出其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系統成員資格。
系統成員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的三個月內,持營業執照及《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
系統成員辦理續展手續,應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廠商識別程式碼續展申請表》並繳納繼續使用廠商識別程式碼的費用。
系統成員在其廠商識別程式碼有效期內未辦理續展手續,其廠商識別程式碼及系統成員資格即被登出,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在停止之日起三個月內,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系統成員由於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登出手續。
第二十九條 已被登出廠商識別程式碼的生產者、銷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page]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經登出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使用已登出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必須辦理申請註冊手續,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偽造冒用系統成員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以及未經編碼中心核准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第碼的,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改正,可處以3000元罰款。
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是指系統成員將其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用於標識以他人名義生產的商品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本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從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商品條碼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推廣應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條是關於《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據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一是透過明確商品條碼各級管理部門、工作機構的職責,明確商品條碼工作程式,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二是透過規定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膠片製作、印刷等各個環節執行有關國家標準,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三是推動商業POS系統的建立,推動商業自動化的發展,以加快商品條碼技術在生產和流通領域的應用,實現商品生產和流通訊息化,建立現代化流通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本條是本辦法的立法
第二條 商品條碼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元組成的表示一定資訊的商品標識。
商品條碼包括標準版商品條碼和縮短版商品條碼。標準版商品條碼
中國按照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制定的國際通用規則,推廣應用商品條
碼。
本條是關於商品條碼定義的規定。
第三條 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條是關於本辦法調整範圍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編碼中心批准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系統成員編制商品專案程式碼,系統成員在生產和流通領域中應用商品條碼,有關部門對商品條碼的管理應用都應遵循本辦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經核准註冊。
本條是關於使用商品條碼必須註冊的原則的規定。
未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核准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五條 商品條碼工作應當依靠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積極引導和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條碼,應用商品條碼技術。
本條是關於推進商品條碼事業發展的規定。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加快自動掃描商店的建立,為生產企業使用商品條碼提供應用環境。
第二章 商品條碼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
第六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制定併發布商品條碼國家標準;
3.組織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4.負責批准設立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
5. 處理商品條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本條是關於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及其商品條碼工作職責的規定。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3.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本條是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商品條碼工作職責的規定。
第八條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本條是關於市、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商品條碼工作職責的規定。
第九條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統一組織、協調、管理全國商品條碼工作;
3.負責初審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的設立;
4.負責審批商品條碼註冊、變更、續展和登出;
5.負責全國範圍內商品條碼技術培訓,提供商品條碼技術諮詢與服務;
6.履行國際物品編碼協會會員職責,開展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page]
本條是關於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及其工作職責的規定。
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是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是經國務院批准,於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的,並於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國際物品編碼協會。
第十條 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領導,其業務工作接受編碼中心的指導、檢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職責:
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組織、協調、管理本地區的商品條碼工作;
負責初審本地區商品條碼註冊、變更、續展和登出;
負責本地區商品條碼技術培訓,提供商品條碼技術諮詢與服
務。
1.本條是關於編碼分支機構工作職責的規定。
第三章 商品條碼註冊和編碼
第十一條 條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十二條 廠商識別程式碼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
申請人應當填寫廠商識別程式碼註冊申請書,並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影印件。
第十三條 編碼分支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應當在十日內完成初審。對初審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簽署意見並報送編碼中心審批;對初審不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資料退給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編碼中心對初審合格的申請資料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交納的有關費用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批程式。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向申請人核准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編碼分支機構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申請人獲准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的,由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資格證書》),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資格。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編碼中心應當定期公告系統成員及其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十七條 編碼中心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廠商識別程式碼。
系統成員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商品專案程式碼和校驗碼。
第十八條 商品條碼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面積或者標籤可印刷面積四分之一的,系統成員可以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
印刷企業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方可承印商品條碼。
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認定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
系統成員應當委託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印刷企業獲得條碼印刷資格需具備以下條件:
組織機構和人員
企業有負責人分管該項工作;
企業有主管條碼印刷質量的部門,並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企業有兩名以上經過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山東分中心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條碼設計、檢驗人員;
企業對從事條碼設計、印刷、檢驗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並儲存培訓記錄。
標準與檔案
具備條碼及檢驗標準;
具備條碼印刷過程控制的工藝標準和作業指導書;
具備條碼印刷設計、印刷過程控制、檢驗設計、不合格控制等管理標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程式。
設計、印刷和檢驗
條碼顏色、位置、方向、尺寸設計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按規定進行條碼印刷適應性試驗;
按規定的程式和方法進行過程控制檢驗;
進行出廠檢驗;
不合格品按規定程式進行處理並有處理記錄;
所有檢驗都應具有和儲存完整的記錄。
檢驗裝置
具備精度符合標準要求的條碼檢驗裝置;
條碼檢驗裝置應在規定的校驗週期內經由省技術監督局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校準;
建有條碼檢驗裝置檔案,有相應的使用記錄、校驗記錄等。
第四章商品條碼的應用
第十九條 系統成員對其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page]
第二十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對商品條碼尺寸、顏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設計商品條碼。
第二十一條 系統成員印刷商品條碼需要原版膠片的,應當向商品條碼原版膠片製作者訂製原版膠片。
第二十二條 系統成員應當委託由編碼中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認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第二十三條印刷企業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應當查驗印刷委託人的《系統成員證書》並登記證書號碼。
印刷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印刷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
印刷企業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應當查驗印刷委託人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核對所印商品條碼的廠商識別程式碼是否與《證書》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一致,是否在有效期之內,並登記《證書》號碼。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系統成員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冒用未經編碼中心核准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
本條是關於商品條碼保護的禁止性規定。
偽造是指為達到欺騙目的,私自編造(包括拼湊、貼上、手畫等)商品條碼的行為。
冒用是指非法使用系統成員註冊或擅自使用編碼中心尚未啟用的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二十五條 系統成員不得擅自將其廠商誤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
為保證商品條碼標識的唯一性,系統成員不得將其註冊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或與他人共同使用。
以總公司、集團公司或進出口公司名義註冊的系統成員,在統一管理商品專案程式碼的前提下,可以允許下屬企業(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產基地企業等)使用其商品條碼。在系統成員委託他人加工的商品上,註明系統成員名義的;系統成員透過技術轉讓、合作生產等方式生產的商品上註明系統成員名義的,可以在商品上使用其商品條碼。
第五章商品條碼變更、續展和登出
第二十六條 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檔案和《系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系統成員名稱、法人代表、通訊地址、聯絡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等發生變化,應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資訊變更登記表》,提供營業執照、《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及有關證明資料。
因行政區劃改變而引起的系統成員名稱改變,但名稱主體(商號)不變,並有政府有關檔案的,可持營業執照及政府有關檔案到編碼分支機構辦法變更手續。
系統成員合資、合併、組建集團後其新名稱與原系統成員名稱基本上一致的,可辦理變更手續。
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新改建的企業是以原系統成員為主體或由原系統成員控股並能提供有關證明的,可辦理變更手續。
系統成員辦理變更手續必須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批准,並更換《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
第二十七條 廠商識別程式碼有效期為二年.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程式碼有效期滿前的三個月內,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登出其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系統成員資格。
系統成員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的三個月內,持營業執照及《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
系統成員辦理續展手續,應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廠商識別程式碼續展申請表》並繳納繼續使用廠商識別程式碼的費用。
系統成員在其廠商識別程式碼有效期內未辦理續展手續,其廠商識別程式碼及系統成員資格即被登出,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在停止之日起三個月內,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系統成員由於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登出手續。
第二十九條 已被登出廠商識別程式碼的生產者、銷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page]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經登出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使用已登出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必須辦理申請註冊手續,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偽造冒用系統成員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以及未經編碼中心核准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第碼的,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改正,可處以3000元罰款。
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是指系統成員將其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用於標識以他人名義生產的商品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本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從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商品條碼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