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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奮發飯糰r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強制戒毒所工作,提高強制戒毒所整體工作水平,根據公安部《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強制戒毒所實行等級化管理。強制戒毒所的等級評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強制戒毒所的等級分為一、二、三級和未達標級。

    第四條 公安部評定一級強制戒毒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評定二級、三級和未達標級強制戒毒所,並報公安部備案。

    公安部負責對強制戒毒所等級評定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五條 強制戒毒所等級評定的依據,主要是該強制戒毒所隊伍狀況,安全管理和執法工作,戒毒治療、教育矯治及康復工作的水平和實績,所容所貌,設施裝備等。

    第六條 強制戒毒所等級評定每兩年進行一次,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獎懲。

    第七條 強制戒毒所按床位數分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

    60張床位以上不足200張床位的為小型強制戒毒所;200張以上不足400張床位的為中型強制戒毒所;400張以上不足800張床位的為大型強制戒毒所;800張床位以上的為特大型強制戒毒所。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強制戒毒所,不列入等級評定範圍,應當根據《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改建或者關閉:

    (一)與看守所合設的;

    (二)與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設且混關混管的;

    (三)與其他單位、個人合資開辦的。

    第二章 三級強制戒毒所

    第九條 凡同時具備第十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標準的為三級強制戒毒所。

    第十條 隊伍建設

    (一)領導班子健全,團結協作,秉公辦事,正確執行法律、法規。所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二)全所民警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戒毒知識,監管業務考核合格。

    (三)民警上崗按規定著裝,警容嚴整。

    (四)實行崗位責任制,分工明確,職責分明,大型、特大型強制戒毒所設有相應工作機構。

    (五)醫生必須具有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護士應具有護理專業技術職稱或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培訓,財會人員應具有初級以上會計技術職稱,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與本職工作相應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六)評定年限內民警在管理執法工作中無違法、違紀行為。

    (七)民警按強制戒毒所床位數配備。

    小型所民警按床位數的8%配備,且不低於6人,其中,醫護人員不少於床位數的2.5%,且不低於2人;

    中型所民警按床位數的7%配備,且不低於8人,其中,醫護人員不少於床位數的2%,且不低於3人;

    大型所民警按床位數的6%配備,且不低於21人,其中,醫護人員不少於床位數的1.5%,且不低於6人;

    特大型所民警按床位數的5%配備,且不低於48人,其中,醫護人員不少於床位數的1%,且不低於12人。

    配備女民警管理女性戒毒人員,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工勤人員。

    第十一條 本級公安機關黨委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強制戒毒所工作;主管局、處長每季度至少到強制戒毒所檢查一次工作。

    第十二條 管理工作

    (一)依法憑證收治強制戒毒人員,並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和人身、物品檢查;

    (二)接收強制戒毒人員時,應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必須遵守的規定;

    (三)對強制戒毒人員按性別、成年與未成年、有無傳染病等實行分別收治、分別管理;

    (四)建立強制戒毒人員物品保管和發還制度;

    (五)按《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強制戒毒人員檔案。檔案還應當包括強制戒毒人員指紋卡片、照片及底片和體貌特徵記載;

    (六)切實保障強制戒毒人員合法權益,無打罵、體罰、虐待現象;

    (七)嚴格實行強制戒毒人員行為規範和一日生活制度;

    (八)建立並落實戒毒區出入制度;

    (九)建立強制戒毒人員請假離所制度和提詢、探視制度;

    (十)嚴格執行事故、重大事件報告制度;

    (十一)嚴格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收費標準收取強制戒毒人員的生活費、治療費;

    (十二)嚴格執行強制戒毒期限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安全工作

    (一)建立、落實24小時值班巡視和交接班制度,並有文字

    記錄。

    (二)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三)所內秩序良好,無強制戒毒人員相互欺壓現象。

    (四)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每年至少演練2次。

    (五)評定年限內無重大責任事故;小型所一般責任事故不超過2起,中型所一般責任事故不超過3起,大型所一般責任事故不超過4起,特大型所一般責任事故不超過6起。

    第十四條 生活、衛生

    (一)定期對病區進行防疫檢查、衛生消毒,保持強制戒毒人員個人衛生和病室清潔整齊,室內消毒每月至少2次;

    (二)強制戒毒人員的食堂必須單獨設定;

    (三)制訂並公開伙食標準,保證必要的定量和營養供給,保證強制戒毒人員一日三餐;

    (四)保證飲食衛生;

    (五)尊重強制戒毒人員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五條 治療工作

    (一)毒品尿樣檢測;

    (二)病史詢問、體格檢查、艾滋病、性病及其他必要的輔助檢查;

    (三)根據臨床診斷,確定藥物治療與非藥物治療方案;

    (四)使用規定的戒毒藥品,建立、健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和使用制度及麻醉性戒毒藥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的監督銷燬制度;

    (五)對脫毒治療進行護理和觀察。

    第十六條 教育、康復工作

    (一)制定教育計劃,採取集中講課、個別談話、社會幫教、親友規勸、現身說法等多種形式對強制戒毒人員進行心理矯治,每月至少進行2次集體教育或社會幫教活動。

    (二)組織全體強制戒毒人員進行毒品基本知識和禁毒法律、法規的學習和考試。

    (三)管教民警掌握分管的強制戒毒人員基本情況、吸毒史和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工作。每名管教民警對分管的強制戒毒人員每人每月談話教育至少一次,並有談話記錄;醫護人員應隨時掌握分管的強制戒毒人員的治療和身體康復情況。

    (四)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強制戒毒人員思想情況分析會,有針對性地做好重點強制戒毒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

    (五)結合本所實際,根據強制戒毒人員各自特點,安排有利於恢復體能的康復活動和適度勞動,每日室外活動不少於3小時。

    (六)堅持對強制戒毒人員的跟蹤回訪制度,瞭解掌握戒毒效果,並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幫教措施。

    第十七條 基礎設施與裝備建設

    (一)強制戒毒所應設立辦公區、戒毒治療區、文體活動區,大型、特大型所應當設立康復勞動區。

    (二)戒毒治療區應設有接診室、治療室、急救室、藥房及檢驗室。戒毒治療區藥房應具備安全貯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條件。

    (三)文體活動區設有操場、活動室和圖書室,並配備必要的健身器材和文化娛樂設施。

    (四)康復勞動區環境良好,對噪聲、粉塵與有害氣體的控制和照明、通風、降溫、保暖等條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強制戒毒所環境整潔,病室無異味。

    (六)具備尿樣毒品檢測和身體常規檢查所需的醫療裝置及必需的通訊、交通裝置。

    (七)強制戒毒人員人均病室面積應不少於2平方米。

    (八)有供強制戒毒人員淋浴、理髮、晾曬衣被的設施。

    第十八條 建立並落實警務公開制度。

    第二十條 強制戒毒所經費和強制戒毒人員交納的生活費、治療費單立賬戶,分別管理,建立財務監督制度。

    第三章 二級強制戒毒所

    第二十一條 凡已達到三級強制戒毒所標準,且同時達到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標準的,為二級強制戒毒所。

    第二十二條 隊伍建設

    (一)領導班子模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所領導成員均須經過地(市)以上戒毒業務培訓,大型、特大型強制戒毒所至少有一名所領導從事過醫務工作。

    (二)全所民警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堅持政治理論、法律、業務學習,90%以上業務考核成績達到良好以上,兩年內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中型強制戒毒所至少有2名,大型、特大型強制戒毒所至少有5名醫護人員具有精神衛生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三條 評定年限內,小型強制戒毒所不超過1起一般責任事故,中型強制戒毒所不超過2起一般責任事故,大型強制戒毒所不超過3起一般責任事故,特大型強制戒毒所不超過5起一般責任事故。

    第二十四條 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每天不少於2小時。

    第二十五條 積極向辦案部門提供犯罪線索、情報,配合偵查、查證案件。

    第二十六條 強制戒毒所綠化、美化,秩序井然。

    第二十七條 保證強制戒毒人員一人一床。

    第二十八條 設立電化教育設施和圖書閱覽室。

    第二十九條 小型所配備必要的急救裝置;中型所配備心電圖機、洗胃機等;大型、特大型所配備心電圖機X光機、洗胃機等醫療裝置。

    第三十條 建立計算機資訊管理系統。

    第四章 一級強制戒毒所

    第三十一條 凡已達到二級強制戒毒所標準,且同時達到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標準的,為一級強制戒毒所。

    第三十二條 強制戒毒所隊伍建設符合以下要求:

    (一)領導班子平均年齡在45歲以下,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指揮能力,至少有一名從事過醫務工作。

    (二)管教民警、醫務人員政治素質較強,業務水平較高,連續3年無違法違紀行為,業務考核90%以上達到優秀。

    第三十三條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關強制戒毒管理、脫毒治療、心理康復、跟蹤回訪等理論研討活動,並形成研討報告。

    每年在省級以上刊物上有專業論文發表。

    第三十五條 具備對外開放條件。

    第三十六條 兩年內,小型強制戒毒所和中型強制戒毒所無一般責任事故,大型強制戒毒所不超過1起一般責任事故,特大型強制戒毒所不超過2起一般責任事故。

    第三十七條 設有專門的禁毒展覽室,開展經常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三十八條 實行計算機管理,中型以上強制戒毒所安裝監控裝置。

    第五章 未達標級強制戒毒所

    第三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的,為未邊際級強制戒毒所:

    (一)未達到三級強制戒毒所各項規定標準的;

    (二)考核評定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能按時上報考核材料的;

    (四)隱瞞責任事故、重大事件不報的。

    第六章 考核評定

    第四十條 強制戒毒所的等級評定,應堅持日常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加強日常工作檢查,日常考核與定期考核同時作為評定依據。

    第四十一條 等級評定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標準進行。凡擅自降低標準或下放評定許可權的,其評定結果無效。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對申報的三級以上強制戒毒所必須逐所考核。

    第四十三條 強制戒毒所不得越等級申報。

    第四十四條 考核評定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本級公安機關按照標準,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報意見。

    (二)地級公安機關應當對申報三級以上等級的強制戒毒所進行初審,然後將考核材料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認真組織考核,於評定年度的11月30日前將一級強制戒毒所初選名單及相關材料報至公安部,並於次年1月30日前公佈二、三級和未達標級強制戒毒所,同時報公安部備案。公安部於次年1月15日前評定一級強制戒毒所並公佈結果。

    強制戒毒所的等級申報,要嚴格按照要求填寫《強制戒毒所等級申報審批表》,並附等級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必須按照申報等級的標準逐條書寫,其中,申報二級以上強制戒毒所的,應附反映強制戒毒所工作的事蹟材料,申報一級強制戒毒所的,還應附反映強制戒毒所外貌和工作情況的錄影資料。第四十五條等級評定結果公佈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降為未達標;發生一般責任事故超過本等級標準的,應降低等級;下次評定時,按本辦法各等級的標準申報。

    第四十六條 強制戒毒所考核評定後,按照等級評定許可權,向獲得三級以上等級的強制戒毒所頒發等級證書並掛牌公佈。

    決定予以降為未達標級的強制戒毒所,應即予以摘下等級牌;決定予以降級的強制戒毒所,應當更換相應等級的等級牌。

    等級牌按照公安部統一規定的規格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負責製作;等級證書按照評定權限制發。製作經費從公安業務經費中列支。

    第四十七條 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透過倒查、暗訪等方法,隨時對強制戒毒所評定情況進行復查。對存在的突出問題視情采取措施,作出相應處理。

    第七章 獎  懲

    第四十八條 根據《人民警察獎懲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對一級強制戒毒所及其有關人員按照程式分別給予立功獎勵,對未達標級的強制戒毒所及其有關人員視情給予處罰。

    公安部從一級強制戒毒所中評選出若干個全國模範強制戒毒所。

    第四十九條 對未達標級強制戒毒所應給予以下處罰:

    (一)本級公安機關原則上兩年內不能評為全國公安系統先進單位;

    (二)對連續2次未達標強制戒毒所,由上級公安機關提出警告,責令整改;

    (三)對連續3次未達標的強制戒毒所,予以撤併。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監所管理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五十一條 強制戒毒所等級評定所需的文書表格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負責印製。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是指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中有關事故的分類等事項,均執行公安部監所管理局《關於強制戒毒所事故、重大事件分類和報告制度的暫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中對民警的配備比例和床位面積等要求,是根據目前全國強制戒毒所的現狀提出的,透過等級評定,要逐步達到《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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