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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副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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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魔方歷史觀
什麼叫做“宰白鴨”呢,說的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現象,即有錢的人犯了命案之後,拿錢買命,把錢給另外一個人,讓這個人代替付錢的人去死,而這個代人而死的人,就像一隻鴨子伸著脖子引頸就戮一樣。而這種買命現象則被稱為“宰白鴨”。
富戶殺人,出多金給貧者,代之抵死……所謂‘宰白鴨’也。說起清朝這個朝代,確實存在一些與其他朝代不同的現象,有些情況在清朝的發生率比在其他朝代的發生率要高,比如說賣官鬻爵,而“宰白鴨”這一現象在清朝同樣不少。
有錢人犯了法,能夠透過一些官方渠道來暗箱操作,用錢買命,以此逃脫法律制裁,而“賣命”的人多是貧苦出身,生存艱難,選擇了“為錢而死”,“宰白鴨”現象在清朝時期,多發生於福建的漳州、泉州一帶,後來這種情況如燎原之勢發展,在湖南、浙江等省份也都出現了“宰白鴨”案件。
這種事兒對於當時的清朝政府而言,也是不可容忍的,比如清朝道光帝就曾嚴令地方官員對此種刑案嚴加稽核,以杜絕這種兇手逍遙法外、無辜的人頂罪而死的現象發生。
可是,雖有清政府的嚴令,可效果並不明顯,宰白鴨現象依舊沒有杜絕。這種現象沒有杜絕自然是有著原因的:
原因一:在官員方面兇手能夠透過“宰白鴨”而逃脫法律制裁,如果沒有地方官員的操作,是不可能發生的,關於“宰白鴨”現象,有些頂案的人一看就不大可能是兇手,而審訊的官員只要稍微一細查,就會發現不對的地方,但有時候這些官員為了省事,見頂案人自己承認了,就直接結案完事,還有的是官員收了兇手的黑錢,串通一氣,這樣自然不能指望案子會公正審理。
倘若這些審案的官員,或者與案件相關的執法人員,都能端正態度依法審理、判決,那麼兇手就是有錢也沒處花,更不用說逍遙法外了。
原因二:在頂案人方面在清朝時期,一些地方的百姓生活方面也不是那麼好,倘若人們生活都有保障,誰會腦子抽了去幫人頂罪受死。
選擇用自己的命為別人頂罪從而換錢的,大多都是生存艱難的人,在歷史上,生存不易的時候,一些家庭賣自己孩子的現象都有存在,更不用說“宰白鴨”現象了,而頂案人親屬之類的拿了錢財之後,也不會對案子多說什麼,頂案人本人更是做好了死的準備,也不會出現翻供的情況。
所以,這種“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宰白鴨”現象,才會在清朝時期成為多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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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有5
先解釋何為 “宰白鴨”:即錢權家族成員犯事,花錢找人頂罪。頂罪者由於處於弱勢地位且拿人錢財,故任人宰割。屢禁不止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吏治腐敗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據史書記載:大抵為長官者廉恥都喪,貨利是趨,知縣厚饋知府,知府善事權要,上下相朦,曲為庇護,故恣行不法之事。犯事者,必會上下打點,雖要報部核准,然 “重供不重證”的證據制度也為頂罪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清律中規定,除了罪犯在逃,可以“眾證明白,即同獄成”,在一般情況下,“內外問刑衙門審辦案件……鞫獄官詳別訊問,務得輸服供詞。”(《大清律例•名例》)又規定:“凡獄囚,徒流死罪,各喚本囚及其家屬,具告所斷罪名,仍責取囚服辯文狀。如不服者,聽其自行辯理。”(《大清律例•斷獄》)。
這種情況必然會考驗官員的綜合素質和職業操守。兇犯一旦招認,不管是否實情,即定罪,便會產生冤案。特別是清中後期,賣官買官盛行,買官的錢從何處而來?更有甚者:千里做官只為錢!!
雖然執政者也為此深惡痛絕,但無奈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收效甚微。
二:社會經濟差異,貧富懸殊擴大
清前期經過一系列的土地改革和工商業的發展,漸成康乾盛世。人口也急速增長。據記載到乾隆末年,人口已接近三億,但經濟逐漸凋敝,主要是太能霍霍。此時,前期得到控制的土地兼併又如脫韁Mustang;又遇閉關鎖國,導致貧富差距急速擴大。使社會上出現了大批的無業遊民,人命賤如草芥。正是這種貧富差距,為以錢買命提供了可能。《張船山判牘菁華》有言:"唯其貧富不均,所以富者可恃富以殺人,貧者束手以待人殺。"
清後期積重難返,腐敗不堪,也導致了此現象屢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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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小小百科全書
從宰白鴨這件事上就可以看出滿清政權的腐敗程度有多麼的驚人。實際上作為清朝權力的最高統治者皇帝是肯定不願意也不想看到宰白鴨這種事情的發生。但正所謂縣官不如現管。皇帝所瞭解到的每一件事都是經過下面的人彙報上來的。也就是說下面人想讓皇帝知道什麼皇帝才能知道什麼。不想讓皇帝知道的皇帝也知道不了。既然宰白鴨政策會影響的滿清政權的法律法規,皇帝不同意這麼做。那就不讓皇帝知道不就好了嘛。
不可否認這個世界上有需求也就有供應。明面上宰白鴨不被允許甚至鮮為人知。但私下裡宰白鴨生意卻是如火如荼一般。有錢有勢的人私下裡溝通串聯拿窮人抵命。昏庸的官吏並不知道實情,見頂罪之人承認自己是殺人真兇,也就高高興興的結案了,這也就是糊塗案子的由來。而更多的則是清朝時期下級官吏和富人之間官商勾結。這麼一來法律對有錢人來說就形同虛設了。也就形成了富人和官員這麼一個閉環的利益鏈條。而窮人就是可悲的犧牲者。
清代文學家的一篇散文《獄中雜記》中也有記載宰白鴨的事情。“有一對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衙門對兄弟倆下達了死刑判決後,一個小吏對他們說:“給我一千兩黃金,我放你們一條生路。”兩兄弟一聽還有活路自然就不願意死了。所以問小吏有什麼辦法。小吏說:我可以給你們找兩個替死鬼,把他們的名字在斬決的判詞上替換掉你們倆的名字,形式的時候只對名字而不看人的相貌,這樣你們就可以活命了。小吏的同事不敢這麼做怕萬一事情敗露會被處死。而小吏則對同事說道“事情敗露我們必然會死,但主官肯定也會被連累致死。所以到時候即使主管發現了也只能能聽之任之。最後也會和我們站到一條船上。就這樣一系列的宰白鴨行動完成了。窮人死了富人活了。由此也可以看出清朝的中下層眼中只有利益而沒有國家法律。
由此也不難解釋為什麼清朝宰白鴨現象屢禁不止了。一個官官相護,官商勾結的利益鏈條既然已經形成。那麼外力是很難在打破這個完善的利益體系的。哪怕想要打破這個體系的人是皇帝。據《清實錄》記載,道光皇帝曾經下令要嚴禁宰白鴨的事情發生。但實際上並沒有任何用。皇帝雖然高高在上可以主宰天下。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清朝中下層官員對於道光皇帝的命令陽奉陰違。私底下宰白鴨的生意依舊做的紅紅火火的。最諷刺的是乾隆時期只有南方的沿海及各省份有宰白鴨的事情發生。而在道光皇帝時期宰白鴨的“生意”已經發揚光大了。從乾隆時期的兩三個省份到道光時期已經擴張到十數省。可見宰白鴨不僅沒有因為皇帝的命令而禁止。反而更加的蓬勃發展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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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夏慈史
導讀:你知道有錢有勢的人管沒權沒勢的人叫“宰白鴨”嗎?這種社會現象在清朝是非常常見的,那麼為什麼沒有專門的人去進行管理呢?歷史鑑借
1:在封建社會屬於那種帝制家天下的模式,但是皇帝一個人的能力往往是有限的,所以會出臺很多的制度來幫助他管理這個國家。如果制度好的話,那麼會達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是如果不好將會帶來滅國之災。明朝的制度是太監和內閣共同的來管理國家,這樣使得皇上就可以安心的去偷懶,但是導致了權力旁落。
2:還有一個反面教材那就是唐玄宗李隆基他改變了國家一直以來“內重外輕”的制度。使得很多的邊疆節度使有了軍政大權,釀成了後來的安史之亂,最終使得國家一蹶不起。所以說一個好的制度對於一個王朝是多麼的重要。
由此今天我們就來說說清朝的“宰白鴨”到底是有怎樣的制度引起的!宰白鴨——有錢人就是土皇帝!說的通俗一點,那就是古代有錢人家遇到了人命案或者是官司,破點財讓那些普通老百姓去為自己頂罪。那些普通老百姓又沒權沒勢,根本不敢抬頭說話,因為怕自家人被報復,而且有的人還會主動的為了錢才去送命。所以很多沒權沒事勢人的命就像別人手中的玩物一樣被肆意的進行玩弄,就好像白鴨一樣所以就稱之為宰白鴨。
老龍:如果你生活在那個朝代,只要你有錢,你想幹嘛就幹嘛,有錢就是土皇帝!報銷制度不完善,官員睜隻眼閉隻眼!在古代花錢叫人頂兇的案件當中,一般只有死刑才會有這種現象。按照清王朝的制度,犯人需要透過複雜的稽核程式,而且要將犯人從地方一級一級的往上遞解。但是問題來了:遞解人犯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偏偏在這個環節上,朝廷又不給報銷。所以官職比較大的官員就將這件事情壓給了下面的人。由此費用就落到了地方官員的身上,所以就導致了很多案件都不想走正規程式?
老龍:因此根本就不會在意是不是花錢頂兇的問題。很多事情都在地方直接解決了,根本不會讓上面的人知道。所以就助長了“宰白鴉”的風氣。官員不作為,宰白鴨屢見不鮮肉在古代有句老話叫做:皇權不下縣,縣下為宗族,意思就是說縣以下的地方皇權是很難管理到的。但是朝廷對於地方的管理在於士紳,但是管理相對於非常的薄弱。因此在地方上常常會發生大型的器械鬥毆,為什麼會鬥毆呢?就是因為地方的官員不作為,宗族雙方發生了矛盾,不去進行調和,積攢到了一定程度就發生了大型械鬥。這種大型械鬥是要死很多人的,但是宗族與官員之間相互串通,為了政績,也為了不想給自己多事,頂兇案就屢見不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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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勇戰王聊歷史
宰白鴨,就是有錢人犯了命案以後,花錢找個窮人替他受審,替他被處死。這種事,在兩廣,江浙等南方地區很普遍。因為,南方多世家大族,同宗同族者上千人,當地的府縣官員也要給他們面子。所以,這就有了“商量”的餘地。下面,我來說下“宰白鴨”屢禁不止的原因。
第一,對於官員來說,上面對命案也有限期。一地方生命案,官員也難辭其咎。朝廷必然要下令限時破案,否則官員在任期考核會受到減分。此時,官員特別希望早日抓住“真兇”交差。而那些當地大戶家的,肯定不想死。如果官員非要緝拿正主,必然受到阻攔。
而且,在南方都是同姓一戶居住一個村寨,猶如一個小國家。在裡面,“族長”說的話,比法律都管用。當地縣衙官員,要去拿人,也要跟“族長”商量好了才行。處理不好這個關係,小心全族“謀反”!那時候,府縣的官員,也要被牽連罷官。
所以,為了能夠如期破案,官員們就默許大戶隨表交出一個人“頂罪”!好讓他向朝廷交差。反正當時沒有照片,不好指認是否是真兇。
第二,對於大戶來說,有錢能使鬼推磨!當官為了什麼?不就是為了“黃金屋”和“顏如玉”嗎?有錢人為了活命,肯定捨得掏銀子。官員們收了銀子,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反正有“人頭”交差就行了。
而且,古代官員都是專權統治,有“破家知府,滅門縣令”的說法。苦主就算知道殺人犯和官員相互勾結,他也不敢往上揭發!也沒有途徑,往上揭發。而且,官場流行“官官相護”,就算到了上一級,也會被壓下來。
例如:清末,楊乃武與小白菜一案,浙江一省官員相互包庇。光緒帝老師翁同酥、光緒帝生父醇親王奕譞也出來幫忙楊乃武說話。慈禧這才下旨嚴查,由刑部尚書重新主審。最後,才還楊乃武一個清白!太費勁了!
而對於被宰的白鴨,除了給錢以外,還會許諾保證讓其多活幾年。甚至,找機會救他出來。所以,很多走投無路的窮人,會替富人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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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西府趙王爺
“宰白鴨”是中國封建帝制社會下的鄙陋風俗,是行兇者逃避罪責、逍遙法外的手段。
有權有勢的富貴人家在行兇殺人之後,使用錢財收買窮苦百姓冒名頂替,以求逃脫刑法制裁的醜惡行為便叫做“宰白鴨”。
人類社會最難糾正問題就是“窮富”問題。
在古代中國封建社會的黑暗背景下,富人花錢可以買命,窮人為了錢可以賣命。“宰白鴨”這一陋俗,便是人們在畸形的價值觀下所孕育出的“畸形行為”。
富人行兇,買通窮人頂罪,並不是什麼稀有的事,中國歷史上,幾乎歷朝歷代都曾出現過宰白鴨“”的事情。
古時候沒有監控,沒有先進的偵破手段和負責任的監察機關,古代官員們偵破案情的通用手段往往是屈打成招,貪汙腐敗的官員們為了追求政績和辦案效率,往往不會深糾案情,只要有人認罪,官員們便會快速定案。
“宰白鴨”的陋俗在清朝時期最為猖獗,尤其是乾隆年間。
乾隆為了斂財,弄出了一個荒唐至極的“議罪銀”制度,
犯了罪的官員們,只要按照罪行的輕重,上交相應的銀子就可以減輕刑法,有了政策的保護,貪汙腐敗的官員們變本加厲肆無忌憚的盤剝百姓。
富人們犯了命案,先用錢買通“白鴨”以命抵命,再給當地官員們一筆孝敬錢,讓官員們睜隻眼閉隻眼。
到了公堂之上,只要“白鴨”把案情和口供流利的背出來,再按手印畫押,一樁冤案就算定案了。
難道“白宰鴨”沒有風險嗎?萬一被發現了該怎麼辦?萬一“白鴨”翻供了怎麼辦?
我們先講一講“白鴨”翻供的問題。
舉個例子,富貴人家收買“白鴨”的最低價格是500百兩銀子,最高可以達到1000兩銀子,在清朝時期,1000兩銀子可以養活五六口人一輩子,“人為財死,鳥為食亡”, 白鴨們賣命圖的是錢,只要錢到位,白鴨基本上不可能翻供。
再說說清朝的審查體制問題。
負責再次核實案件的機關叫做“複查司”,複查司發現問題,會將案件上交給刑部進行綜合審查。
如果刑部發現了“宰白鴨”的情況,那麼事就大了,刑部會上奏給皇帝,皇帝批覆後會由都察院和大理寺介入案件。
初審官員會被撤職查辦,州、府級官員會因監督不當而被罰議罪銀甚至降職。收買“白鴨”冒名頂替的權貴家族會因其獲罪,付給“白鴨”的銀子會被沒收,“白鴨”也會因為作偽證而被處以刑罰。
所以,礙於官場上“官官相護”的潛規則,複查司即便發現了問題也會收錢了事,不會把事情鬧大,這樣一來,也就縱容了“宰白鴨”這種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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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宰白鴨“類似於我們現在常說的”替罪羊“、”頂罪者“這種藐視法律,玩弄正義的現象最早出現在乾隆年間的福建地區。就是有權有勢的大戶人家遇見人命官司的時候,不想坐牢受那份罪或者說丟不起那個所謂的牌面,就花錢找無業遊民或者貧寒子弟來頂替真正的兇手認罪伏法來了解官司的現象。
因為這些替罪羊被生活所迫或貪財懶做而主動的去送死的行為,就好像市場集市上被人隨意玩弄、宰殺的白鴨子,所以俗稱為宰白鴨,為啥被稱之為宰白鴨而不是宰白雞嘞,這就是因為地域的原因啦,這種現象最早出現在福建沿海一帶,最常見且百姓們吃得起的家禽就是鴨子了,所以謂之宰白鴨。
這種罔顧法律、踐踏底線的事情,也是遭到清政府的堅決抵制的。《清實錄》中有過記載道光皇帝在批閱刑部上呈的有關”宰白鴨“的案件的時候,曾拍案而起,嚴厲的痛斥如此藐視法律的不法行為,要求各級官府堅決杜絕這種不法行徑的滋生蔓延。
但是,由於清末官場的黑暗,官吏的無能,為了完成上面的績效考核也就葫蘆僧錯判葫蘆案了,而更多的則是成為了黑惡勢力的保護傘,有權的官和有錢的人沆瀣一氣,狼狽為奸,相互勾結而故意為之的,此種現象也就屢禁不止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