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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常用的虛詞有:之、其、於、以、而、則、乃、若、且、者、為、然、是、此、斯、彼、何、安、孰、胡、曷、雖、雖然、然而、然則、也。矣、乎、哉、焉、耳等。
順便科普一下18個虛詞的用法:1、“而”字主要的用法如下:一、用作連詞。可連線詞、短語和分句,表示多種關係。 (一)表示並列關係。一般不譯,有時可譯為“又”。如: 蟹六跪而二螯。(《勸學》) (二)表示遞進關係。可譯為“並且”或“而且”。如: 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勸學》) (三)表示承接關係。可譯為“就”“接著”,或不譯。如: 餘方心動欲還,而大聲發於水上。(《石鐘山記》) (四)表示轉折關係。可譯為“但是”“卻”。 如: 青,取之於藍,而青於藍。(《勸學》) (五)表示假設關係。可譯為“如果”“假如”。如: 諸君而有意,瞻予馬首可也。(《馮婉貞》) (六)表示修飾關係,即連線狀語。可不譯。如: 吾嘗終日而思矣……(《勸學》) 吾恂恂而起。(《捕蛇者說》) 二.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一般作定語,譯為“你的”;偶爾也作主語,譯為“你”。例如: 而翁長銓,遷我京職,則汝朝夕侍母。(《記王忠肅公翱事》) 三.複音虛詞“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止的語氣助詞,相當於“罷了”。例如: 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撫尺而已。(《口技》)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如是而已。(《師說》)2、“以”字主要的用法:一、用作介詞。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表示動作、行為所用或所憑藉的工具、方法及其他,可視情況譯為“用”“拿”“憑藉”“依據”“按照”“用(憑)什麼身份”等。例如:①乃入見。問:“何以戰?”(《曹劌論戰》)②Mustang也,塵埃也,生物之以息相吹也。(《逍遙遊》)③斧斤以時入山林。(《寡人之於國也》)(二)起提賓作用,可譯為“把”。如:五畝之宅,樹之以桑。(《寡人之於國也》)(三)表示動作、行為產生的原因,可譯為“因”“由於”。如:罰所及,則無以怒而濫刑。(《諫太宗十思疏》)(四)引進動作、行為發生的時間和處所,用法同“於”,可譯為“在”“從”。如:餘以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自京師乘風雪,……至於泰安。(《登泰山記》)(五)表示動作、行為的物件,用法同“與”,可譯為“和”“跟”,有時可譯為“率領”“帶領”。如:天下有變,王割漢中以楚和。(《戰國策•周策》)二、用作連詞。用法和“而”有較多的相同點,只是不能用於轉折關係。(一)表示並列或遞進關係,常用來連線動詞、形容詞(包括以動詞、形容詞為中心的短語),可譯為“而”“又”“而且”“並且”等,或者省去。如:歸去來兮,請息交以絕遊。(《歸去來兮辭》)(二)表示承接關係,“以”前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後一動作行為的手段或方式。可譯為“而”或省去。如:引壺觴以自酌。(《歸去來兮辭》)(三)表示目的關係,“以”後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前一動作行為的目的或結果。可譯為“而”“來”“用來”“以致”等。如: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季氏將伐顓臾》)(四)表示因果關係,常用在表原因的分句前,可譯為“因為”。如: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燭之武退秦師》)(五)表示修飾關係,連線狀語來中心語,可譯為“而”,或省去。如:木欣欣以向榮,泉涓涓而始流。(《歸去來兮辭》)三、複音虛詞“以是”“是以”,相當於“因此”,引出事理髮展或推斷的結果。3、“於”字主要的用法:“於”是介詞,總是跟名詞、代詞或短語結合,構成介賓短語去修飾動詞、形容詞,表示多種組合關係。(一)、引進動作的時間、處所、範圍、物件、方面、原因等,視情況可譯為“在”“在……方面”“在……中”“向”“到”“從”“自”“跟”“同”“對”“對於”“給”“由於”等。如:得復見將軍於此。(《鴻門宴》)於其身也,則恥師焉……(《師說》)寡人之於國也,盡心焉耳矣。(《寡人之於國也》)(二)放在形容詞之後,表示比較,一般可譯為“比”,有時可譯為“勝過”。例如:良曰:“長於臣。”(《鴻門宴》)(三)、放在動詞之後,引進行為的主動者,可譯為“被”,有時動詞前還有“見”“受”等字和它相應。例如:李氏子蟠,……不拘於時。(《師說》)(四)複音虛詞“於是”,用法與現代漢語的“於是”不完全相同。1、放在句子開頭,表前後句的承接或因果關係,與現在的承接連詞或因果連詞相同。現代漢語也這樣用。於是葬死者,問傷者,養生者……(《勾踐滅吳》)2、放在謂語之前或謂語之後,“於是”屬介賓短語作狀語或補語。可根據“於”的不同用法,分別相當於“在這”“從這”等。例如:吾祖死於是,吾父死於是。(“在這職業上”《捕蛇者說》)4、“為”字主要的用法:“為”在文言中經常用作動詞和介詞,也可以用作助詞。用作動詞,意思是“做”。還可作判斷詞“是”用。這些都屬於實詞範圍。下文介紹作虛詞用的幾種用法。一、用作介詞。除表被動外,一般讀去聲。(一)表示動作、行為的物件。可譯為“向”“對”等。例如:此中人語云:“不足為外人道也。”(《桃花源記》)(二)表示動作、行為的替代。可譯為“替”“給”等。例如:公為我獻之。(《鴻門宴》)(三)表示動作、行為的時間。可譯為“當”“等到”等。例如:為其來也,臣請縛一人過王而行。(《晏子使楚》)(四)表示動作、行為的目的。可譯為“為了”“為著”。如:媼之送燕後也,持其踵為之泣。(《觸龍說趙太后》)(五)表示動作、行為的原因。可譯為“因為”“由於”。(六)表示被動關係。讀陽平聲,可譯為“被”。“為”所引進的是動作行為的主動者;有時亦可不出現主動者;有時跟“所”結合,構成“為所”或“為……所”。例如:不者,若屬皆且為所虜!(《鴻門宴》)二、用作助詞。讀陽平聲,放在疑問句末,表示詰問,前面有疑問代詞跟它呼應。可譯為“呢?”例如:如今人為刀俎……何辭為?(《鴻門宴》)5、“其”字主要的用法:一、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一)第三人稱代詞。可代人、代事物,用在名詞之前,作領屬性定語,可譯為“他(她)的”“它的”(包括複數)。如: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勾踐滅吳》)(二)第三人稱。一般代人,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作主謂短語中的小主語(整個主謂短語,在句中作主語或賓語或修飾語)應譯為“他”“它”,不能加“的”。如:其聞道也固先乎吾。(《師說》)(三)活用為第一人稱。可用作寫語或小主語,視句意譯為“我的”“我(自己)”。如:勾踐說於華人曰:“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勾踐滅吳》)(四)指示代詞,表遠指。作定語,可譯為“那”“那個”“那些”“那裡”。如:二、用作副詞。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測度、反詰、婉商、期望等語氣,常和放在句末的語氣助詞配合,視情況可譯為“大概”“難道”“還是”“可要”等,或省去。如:聖人之所以為聖,……其皆出於此乎?(《師說》)吾其還也。(《燭之武退秦師》)其有敢不盡力者乎?(《勾踐滅吳》)三、用作連詞,作連詞用時,通常放在句首,或表假設,可譯為“如果”;或表選擇,可譯為“還是”。其業有不精,德有不成者,非天質之卑,則心不若餘之專耳,豈他人之故哉?(《送東陽馬生序》表假設)天之蒼蒼,其正色邪?其遠而無所至極邪?(《逍遙遊》)6、“則”字主要的用法:一、用作連詞,可表示多種關係。(一)表示承接關係。一般用來連線兩個分句或緊縮複句中的前後兩層意思,表示兩件事情在時間上、事理上的緊密聯絡。可譯為“就”“便”或譯為“原來是”“已經是”。例如:故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勸學》)(二)表示假設關係。有的用在前一分句,引出假設的情況,相當於“假使”“如果”;有的用於後面的分句,表示假設或推斷的結果,相當於“那麼”“就”。如:向吾不為斯役,則久已病矣。(《捕蛇者說》)(三)表示並列關係。這種用法都是兩個以上的“則”連用,每個“則”字都用在意思相對、結構相似的一個分句裡,表示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句之間(不是表示兩詞之間)是並列關係。可譯為“就”,或不譯。如:位卑則足羞,官盛則近諛。(《師說》)(四)表示轉折、讓步關係。表示意思有轉折時,“則”字用在後一分句,可譯為“可是”“卻”;表示姑且承認一件事,預備下句轉入正意時,“則”字用在前一分句,可譯為“雖然”“倒是”。如:於其身也,則恥師焉,惑矣。(《師說》)二、用作副詞。用在判斷句中,起強調和確認作用,可譯作“是”“就是”。如:此則岳陽樓之大觀也。(《岳陽樓記》)7、“所”字主要的用法:一、用作助詞。經常放在動詞前,同動詞結合,組成“所”字結構。“所”字結構是名詞性短語,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所……的情況”等。如: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所”和動詞結合,後面再有名詞性結構,則“所”字結構起定語的作用。如:二、在有些句子中,“為”和“所”呼應,組成“為……所……”的格式,表示被動。如:若屬皆且為所虜。(《鴻門宴》)三、複音虛詞“所以”。“所”和“以”連用,文言文中常見。用法主要有兩種:一種表示原因,一種表示手段和目的。如:親小人,遠賢臣,此後漢所以傾頹也。(《出師表》)8、“且”字主要的用法:一、用作連詞。表示遞進關係、並列關係。如: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燭之武退秦師》)有時相當於“尚且”,先讓步,後推進一層。臣死且不避,卮酒安足辭!(《鴻門宴》)二、用作副詞。相當於“將”“將要”“暫且”“姑且”。存者且偷生,死者長已矣!(《石壕吏》)驢一鳴,虎大駭,遠遁;以為且噬己也,甚恐。(《黔之驢》)9、“莫”字主要的用法:用作無指定代詞,充當主語。(一)代人時,相當於“沒有人”“沒有誰”。如:宮婦左右莫不私王……(《鄒忌諷齊五納諫》)(二)代物時,相當於“沒有什麼”。二、用作否定副詞。(一)放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表示否定,相當於“不”。(二)放在動詞前面,表示勸戒或禁止,相當於“不要”“不能”。
10、“蓋”字主要的用法:一、用作副詞。“蓋”用在句首,作副詞,表示下邊說的一些話,是帶有推測性的斷定,相當於現代漢語中“大概”“推想”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的“蓋”也有用於句中的。)如: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季氏將伐顓臾》)一、用作連詞。連線上文,起說明原因的作用,也含有不十分確定之意。如:蓋在殷憂,必竭誠以待下;既得志,則縱情以傲物。(《諫太宗十思疏》)11、“然”字主要的用法:一、用作連詞,主要表示轉折關係,可譯為“可是”“但是”。如:然不自意能先入關破秦……(《鴻門宴》)“然”有時和“而”連用,“然”代指上文所說情況,“而”表示轉折,等於說“如此(這樣),可是……”。如:夫環而攻之,必有得天時者矣,然而不勝者,是天時不如地利也。(《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然而成敗異變,功業相反也。(《過秦論》)“然”還常和“則”結合,“然”是承接上文事實,“則”是由此進行闡述或論斷,可譯為“既然如此,那麼(那就)”,也可單譯為“那麼”。如:是進亦憂,退亦憂,然則何時而樂耶?(《岳陽樓記》二、用作代詞。相當於口語中“這樣”“如此”。如:不然,籍何以至此?(《鴻門宴》)三、用作助詞,又分兩種情況。(一)用在形容詞之後,作為詞尾,相當於口語中“……地”。如:蔣氏大戚,汪然出涕曰:……(《捕蛇者說》)(二)用在名詞或短語之後,前面有“若”“如”“猶”等詞與之照應的,可譯為“的樣子”“一般”“那樣”。如:其人視端容寂,若聽茶聲然。(《核舟記》)適莽蒼者,三餐而反,腹猶果然。(《逍遙遊》)四、“然”還常作應對之辭,同口語中的“是的”“對的”相似。或者表示贊成、同意,即“認為是”“認為對”的意思。如:(觸龍曰)“……豈非計久長有子孫相繼為王也哉?”太后曰:“然。”(《觸龍說趙太后》)成然之。(《促織》)“雖”字主要的用法“雖”作連詞,在文言中有兩種用法。一、用在假設關係的句子裡,作用是先承認一種假設,然後轉入正意,可譯為“即使”。如:今雖死乎此,比吾鄉鄰之死則已後矣……(《捕蛇者說》)二、用在轉折關係的句子裡,作用是先承認一種事實,下面再轉入正意。可譯為“雖然”。如:臣雖下愚,知其不可,而況於明哲乎!(《諫太宗十思疏》)12、複音虛詞“雖然”字主要的用法:現代漢語用“雖然”的地方,文言只用一個“雖”字。文言的“雖然”,“雖”是轉折連詞,“然”是指示代詞,結合在一起,有承上轉下的作用,相當於“雖然如此”或“話縱然這麼講”。如:雖然,受地於先王,願終守之,弗敢易!(《唐雎不辱使命》)13、“乃”字主要的用法:一、用作副詞。表示前後兩事在情理上的順承或時間上的緊接,可譯為“就”“於是”“這才”等;也可表示前後兩事在情理上是逆轉相背的,可譯為“卻”“竟(然)”“反而”“才”等;還可表示對事物範圍的一種限制,可譯為“才”“僅”等。如:王曰:“善。”乃下令……(《鄒忌諷齊王納諫》)……今其乃反不能及,其可怪也歟?(《師說》)必以長安君為質,兵乃出。(《觸龍說趙太后》)一、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常作定語,譯為“你的”;也作主語,譯為“你”。不能作賓語。如: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無忘告乃翁。(陸游《示兒》)二、判斷句中,起確認作用,可譯為“是”“就是”等。如:若事之不濟,此乃天也。(《赤壁之戰》)三、“乃”有時還可作連詞用,釋為“如果”“至於”等。14、“既”字主要的用法:一、用作副詞。表示動作行為的完結,可譯為“……以後”“已經”“完全”等,有時“既已”連用,可譯為“已經……之後”;也可表示在隔了一段短時間以後,發生了某事,可譯為“不久”,有時“既而”連用,意義不變。如: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燭之武退秦師》)始皇既沒,餘威震於殊俗。(《過秦論》)二、用作連詞,連線詞與詞、分句與分句,表示兩種情況同時存在,或者由前一分句的事實引出下一分句的推論。常和“且”“則”“又”等詞前後呼應。如:既來之,則安之。(《季氏將伐顓臾》)15、“即”字主要的用法:一、用作連詞。有在複句的前一分句表示讓步,可譯為“即使”“縱使”;或表示假設,可譯為“如果”“假如”。如:即可不死,而離散不相見。(《與妻書》)一、用作副詞。用在動詞前,表示前後兩件事緊相銜接,或表示兩種情況緊相聯絡。可譯為“立即”“馬上”“就”等。如:(樊)噲即帶劍擁盾入軍門。(《鴻門宴》)二、用在判斷句起確認作用,可譯為“是”“就是”。如:水旱疾疫,即天地調劑之法也。(《治平篇》)16、“之”字主要的用法:一、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如: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揉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說》,代事理,作賓語)(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如:之二蟲又何知?(《逍遙遊》)二、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一)結構助詞,定語或補語的標誌。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或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的”或“得”,有的可不譯。如:一人之心,千萬人之心也。(《阿房宮賦》)(二)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誌。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後,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句讀之不知,惑之不解。(《師說》)(三)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師道之不傳也久矣!(《師說》)(四)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如:填然鼓之,兵刃既接,棄甲曳兵而走。(《寡人之於國也》)17、“何”字主要的用法:一、用作疑問代詞。(一)單獨作謂語,問原因,且面常有語氣助詞“哉”“也”,可譯為“為什麼”“什麼原因”。如:予嘗求古仁人之心,或異二者之為,何哉?(《岳陽樓記》)(二)作賓語,主要代處所和事物,可譯為“哪裡”“什麼”。譯時,“何”要後置。如:大王來何操?(《鴻門宴》)(三)作定語,可譯為“什麼”“哪”。如:然則何時而樂耶?(《岳陽樓記》)二、用作副詞。(一)用在句首或動詞前,常表示反問,可譯為“為什麼”“怎麼”。如:徐公何能及君也?(《鄒忌諷齊王納諫》)(二)用在形容詞前,表示程度深,可譯為“怎麼”“多麼”“怎麼這樣”。如:至於誓天斷髮,泣下沾襟,何其衰也!(《伶官傳序》)三、複音虛詞“何如”“何以”。(一)“何如”常用於疑問句中,表疑問或詰問,相當於“怎麼樣”或“什麼樣”。如:樊噲曰:“今日之事何如?”(《鴻門宴》)(二)“何以”即“以何”,介賓短語,用於疑問句中作狀語,根據“以”的不同用法,分別相當於“拿什麼”“憑什麼”等。如:何以戰?(《曹劌論戰》)18、“因”字主要的用法:一、用作介詞。介紹動作、行為發生的原因、依據、方式,可分別譯為“因為”“由於”“趁著”“憑藉”“經過”“透過”。如:恩所加,則思無因喜以謬賞。(《諫太宗十思疏》)不如因善遇之。(《鴻門宴》)二、用作連詞。表示順接上文,可譯為“於是”“便”。如:至軍中,具以沛公言報項王,因言曰:……(《鴻門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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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攸縣利箭
虛詞是實詞的對稱,虛詞是不的,單獨充當句法成分詞,但有連線或附著各類實詞的意義,有副詞、介詞、連詞、嘆詞、似聲詞六個種類,最常見的有之、乎、者、也、乃、何、而、其、且、若、皆、所、為、焉、則、幹、與、則、以、豈等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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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跳起來摘果子
1.孰 ——例句:其孰能譏之乎?君之視廉將軍孰與秦王?
2.安——例句:沛公安在?安得廣廈千萬間?
3.奚——例句:奚以之九萬里而南為?
4.何——例句:問君西遊何時還?孔子云:何陋之有?
5.誰——例句:名之者誰?太守自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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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常用文言虛詞:而,何,乎,乃,其,且,為,焉,也,以,於,則,者,之共14個。
高考的18個古文言文虛詞:而、何、乎、乃、其、且、若、所、為、焉、以、因、於、與、也、則、者、之。